在广东生孩子,得按这九个准则发放工资待遇(生育津贴)
▲本号论文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最核心的是两句话:
一、生育津贴不能低于原工资标准,两者以高者为准;
二、单位必须按月支付,不能以社保部门未拨付为由而拒付。
但下面九点,还是需要知道的。
一、生育津贴不能低于原工资标准,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规定多了,列举部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1992年公布,2005年修正)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18日)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大1994年公布,2007年修订)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二、若生育津贴遇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包括所有的应发工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四、生育津贴,无需交税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感觉会引起很多纷争)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六、生育津贴是企业按月支付,而不能借口社保机构未拨付给单位而拒绝支付。
非广东企业以为因为津贴拨付到单位,所以可以拒付,实质上可能会引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法律后果。
七、生育津贴是发给到单位,而不是发到个人的!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八、生育津贴、职工原工资标准,以高者为准。也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生育期间的待遇以生育津贴为准,反之亦然。
上述六、七、八见《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九、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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