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的简要概括
译者按:
第一篇主要是背景情况、适用的法律框架等。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法国数据保护机构CNIL向竞争管理局提交的对ATT的法律评价(属于内部文件,并没有对外公布),最让人感兴趣。法国竞争管理局在决定的第54-64段引述了CNIL的评价,值得关注。【"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第二篇法国竞争管理局苹果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分析了ATT的消除或限制不正当竞争的效果,并得出了初步的结论【"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还是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公号君特别关注第148-164段的论述。
现在公号君提供一个对此决定的简要概括。
一、案情简述
2021年3月17日,法国竞争管理局做出第21-D-07号决定,驳回了此前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 France(IAB France)、Mobile Marketing Association France(MMA)、Union Des Entreprises de Conseil et AchatMedia(UDECAM)和Syndicat des Régies Internet(SRI)等行业协会所提交的关于对iOS14更新中应用追踪透明度(ATT)特性的临时禁止性措施的申请。鉴于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从行业协会提交的证据来看ATT不构成反竞争性行为,此项决定将允许iOS推出ATT特性的更新,但竞争管理局同时决定将开展更深入的实质性调查,以确保苹果公司仅要求非自有APP征得用户追踪许可的处理方式不构成反竞争行为,特别是不会导致苹果公司的"自我优待"。
二、投诉人的观点
具体来说,四个行业协会提出了如下论点:一是,部署ATT展示框和要求应用开发者使用它以访问IDFA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因为它们施加了《欧盟运作条约》第102(a)条意义上的不公平交易条件。这些条款规定,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施加不公平的买卖价格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可能构成滥用支配地位。滥用的原因是,这种展示框对于实现苹果公司追求的保护用户隐私的目标既无必要也不相称。例如,IAB已经制定了TCF标准以实现GDPR合规;ATT展示框将不符合GDPR的要求;苹果公司并没有对自身的搜索广告服务使用ATT展示框;ATT展示框的措辞缺乏定制化且增加了"一层"额外的且无用的同意请求;ATT展示框的实施将对广告生态各方的收入产生极其重大影响的同时,却有利于苹果收取APP下载或应用内购买的佣金,并有利于"苹果搜索广告"的广告业务和苹果自己的归因解决方案,构成了在相邻市场上的排除效果。
二是,部署ATT展示框的做法可被认为是施加了违反《欧盟运作条约》第102(d)条的额外义务。这些条款规定,"(d)使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合作伙伴接受额外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就其性质或商业惯例而言,与合同的标的物没有任何关系,这可能构成滥用支配地位。
基于上述理由,行业协会要求:一是在对本案案情作出裁决之前,或在苹果公司与行业利益相关方根据第二项请求的保护措施进行谈判后达成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之前,苹果公司不应要求APP使用ATT窗口获取用户授权进行追踪;二是苹果公司与行业利益攸关方进行建设性对话,以找到一个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以获得用户追踪的授权/同意,该方案符合欧洲隐私保护立法(包括GDPR和电子隐私指令)的要求,并减少对用户的干扰和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危害。
三、法国竞争管理局的观点
该局先从相关市场界定收入。第一,该局认为可以在iOS上定义一个相关的应用分发市场,且不能排除苹果在该市场上占支配地位的情况。第二,该局认为现阶段,是否存在一个iOS移动应用安装广告市场是个开放性问题。第三,iOS和Android上的应用安装归因服务将可能构成一个市场。
其次,该局从苹果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反竞争性质入手。第一,该局认为支配地位的运营商可自由制定数字平台的使用和维护规则,只要在客观、透明和不歧视的条件执行,且不破坏有效竞争,不扭曲竞争即可。第二,该局认为ATT展示框是苹果保护iOS产品用户隐私的长期战略的一部分。这一策略本身似乎并不具有反竞争性,是苹果公司合法商业政策的一部分。第三,该局援引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意见,认为苹果公司仅将ATT展示框定位成对APP开发者获得法律上有效同意的一种补充措施,法律上并没有禁止;ATT展示框设计本身符合欧盟的数据保护的精神,其采用追踪这个用语恰当;苹果公司允许APP开发者自主决定ATT展示框弹出时机,以及在ATT展示框前后再次弹窗说服用户接受追踪。因此,该局认为目前的事实情况并不能证明部署ATT展示框构成了苹果公司的不合理做法,也不能证明这种做法对于追求保护iOS产品用户个人数据的目标来说不是必要和相称的。
再次,该局从苹果公司的做法是否会以违反第102条的方式对开发者施加额外的义务入手。第一,该局认为苹果公司引入ATT展示框,苹果只是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框架,让消费者选择如何使用他们的数据,并不是要要求应用开发者提供《欧盟运作条约》第102(d)条意义上的额外利益或产品。第二,该局认为ATT展示框似乎与App Store中分发应用的主要服务有关。应用的分发涉及到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服务,目的是让消费者可以放心的从App Store下载应用。鉴于上述情况,该局认为没有证明表明部署ATT展示框会构成对苹果的合作伙伴施加额外义务的做法。
由于在现阶段不能认为苹果公司的行为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因此驳回了行业协会提出的采取临时禁令的请求。
四、下一步发展
据部分媒体报道,CNIL在向竞争管理局提交的意见中,虽然肯定了ATT框架本身符合欧盟的数据保护要求,但也对苹果公司对自有APP和服务区别对待(即自有APP和自有服务不需要实施ATT框架)的做法提出了潜在的异议。
在本次案件中,竞争管理局表面上接受了苹果公司提出的其不从事追踪的说法,但有分析认为苹果公司将追踪限定于跨站追踪过于狭窄,与欧盟法律的要求相悖。
因此,竞争管理局在CNIL尚未就区别对待的做法是否符合GDPR和《电子隐私指令》做出定论的情况下,提出将继续开展实质性审查,以最终确定苹果公司的做法是否构成了自我优待,并进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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