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编者按
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号君将撰写系列文章对该若干规定做出分析,并尝试提出建议,在此分享供大家参考。本系列已经发表的文章如下:
此外,EDPB发布了《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见:
接下来,公号君将围绕着网联车辆(包括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问题不定期撰写分析文章,供大家参考和批评指正,已分享的文章包括:
本篇关注德国联邦和州政府的独立数据保护机构和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DA)关于联网车辆和非联网车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本文作者是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研究员王磊。
德国联邦和州政府的独立数据保护机构和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DA)会议的联合声明
使用联网和非联网车辆时的数据保护
序言
现代机动车已经需要并产生了大量的数据。由于车辆信息系统的技术进步和与互联网的连接,以及道路使用者之间的联网,这一趋势将继续下去,并将在未来几年内导致道路交通的深远变化。我们还看到一些新的车辆功能和远程信息处理应用的出现,例如在服务和多媒体领域。虽然数字化,特别是网络化在道路安全和便利方面提供了优势,但它们也给车辆用户的数据保护权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鉴于这些发展,联邦和州政府的独立数据保护机构以及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DA)认为数据保护的以下方面尤为重要相关【注:因转让汽车所有权而产生的数据保护问题,例如与服务或雇佣合同或租赁协议有关的问题,不构成本文的一部分】。
1、将数据与个人联系起来。当现代机动车被使用时,大量的信息不断被生成和处理。而且,特别是当进一步的信息被添加时,所产生的数据可能与注册车主,甚至与车内的司机和乘客相联系,并可能包含关于可识别的人的个人或实质性情况的信息。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如果与车辆识别号码或车牌有联系,则被视为《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意义上的个人数据。
2、按照《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定义,控制者收集数据的时间点是至关重要的。有必要决定该机动车是在车内储存数据("离线",offline),还是向车外传输数据("在线",online), 如在后端服务器上传输和储存车辆数据的情况。
在"离线"汽车的情况下,假定数据被记录,而之前没有被收集过。由于没有满足BDSG第3(3)条的要求,所以不可能是收集;然而,当车辆被使用时,会产生数据,然后由车辆记录。这些数据必须得到保护,并且——类似于BDSG第6c条的规定(个人数据的移动存储和处理媒体)——需要采取措施来保障信息自决权。只有当汽车存储的数据被读取时,例如被进行维修的车间读取时,该信息才会被BDSG第3条第3款中定义的控制者收集。
对于 "在线 "汽车,一旦数据被传送到车外,它就被BDSG第3(3)条意义上的控制者收集。
3、控制者:为了确定BDSG第3(7)条所定义的控制者,也有必要区分"离线"和"在线"汽车。
在"离线"汽车的情况下,从汽车上读取(即收集)个人车辆数据并随后进行处理的个人或实体将是控制者。一般来说,这将是车间。
关于"离线"汽车,即使制造商在数据"创建"时一般不是控制者,因为没有收集,但他们仍然有责任根据"设计隐私"的原则进行数据保护。这一点尤其适用,因为制造商由于控制了汽车的技术设计(接口的类型和数量、访问手段、奉行BDSG第3a条规定的数据避免和数据经济原则),因此能够对数据的延迟收集和处理产生影响(类似于BDSG第6c条)。就技术设计方案而言,制造商也将被数据保护机构视为该车辆类别的联系点。
在"在线 "汽车的情况下,接收个人数据的人被认为是控制者,即通常是制造商,在某些情况下是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特别是,如果制造商为汽车提供额外的服务,并因此在他们的后端服务器上存储数据,他们被认为是处理这些数据的控制者。
4、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合法性,尤其可以从BDSG第28条第1款第1项或第2项、《德国电信法》第11条及以下条款中得出,或符合《德国社会保险法》第4a条规定的同意声明。
必须以何种方式处理有关数据收集和处理操作的信息,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或构成知情同意声明的基础(以程序目录的形式提供详细信息,或明确展示的结构化信息),必须在个案的基础上决定。第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应都可以从第二方或三方(制造商或其附属的经销商)那里获得必要的信息。
一般来说,关于数据处理的最重要的信息应该总是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出现在车辆文件中,这些文件由制造商提供。
5、根据BDSG第34条,注册的车主有权利向制造商了解情况。根据要求,制造商必须免费提供由制造商收集和储存的关于车主的个人数据。除此以外,BDSG第34 条并没有给予注册车主任何纯粹基于制造商对数据存储系统设计的总体责任的信息权。"离线"汽车的注册车主可以选择读出数据——在适用的情况下,在技术专家的帮助下——这不一定是免费的。由于对透明度的要求,数据主体必须能够从制造商那里获得有关数据处理操作原则的信息,包括——至少——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的类别, 并且必须能够在没有专家帮助的情况下免费这样做。
6、在【译者注:个人层面的】数据主权方面,汽车用户应该有各种选择,使他们能够决定如何处理和使用他们的个人数据。汽车制造商旨在通过在仪表板上使用标准化的符号,明确显示车辆当前的连接状态,并提供随时激活或停用这一状态的选项。如果有法律义务,或者相关数据对担保或保证或产品责任很重要,或者数据的可用性对车辆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那么对数据删除的限制就会发挥作用。用户自己必须能够在任何时候改变或重置他们所输入的信息(例如,舒适设置,如座椅调节、首选电台、导航数据、电子邮件/短信联系数据等)。
柏林,1月26日,2016年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供应链安全文章: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关于人工智能监管指导文件的翻译: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