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上发审会前,要求发行人提供几次反馈意见?企业如何回复?(97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发行审核流程
期数
第97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将问题一次性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发行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实践中,以一次书面反馈居多。除书面反馈外,审核人员可能以口头形式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说明,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中国证监会。
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发行人、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问题明确之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根据反馈意见题目的要求,合理分工,展开补充尽职调查,形成正式的反馈意见答复。发行人应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2)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发行人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
(3)发行人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字体标明。
(4)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发行人应主动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
--------------【IPO千问】--------------
(滚动翻页,点击查看,每周更新)
▌发行审核流程 ▼
▌发行申报材料的制作 ▼
《发行人应申报哪些纳税资料?子公司的纳税资料是否也需提供?》
《2014年对创业板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红筹回归 ▼
▌外商投资与国内上市 ▼
▌分拆上市 ▼
▌股权激励难题 ▼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7点:范围、规模、时间点、稳定性、价格等》
▌上市流程问题 ▼
▌上市费用问题 ▼
▌独立性问题 ▼
▌优先股详解 ▼
▌预先披露规则▼
▌募集资金使用审核关注要点 ▼
《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不相适应》
▌公司治理及规范 ▼
▌财务与税收 ▼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过程主体资格的问题 ▼
《集体企业改制上市时的5大事项,“挂靠”集体企业的“摘帽”流程》
▌出资问题 ▼
▌股权问题 ▼
▌企业改制上市的主体资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