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上市审核时,中止审查的情形包括哪些?审查中止后可否恢复?(98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发行审核流程
期数
第98期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①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②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己过有效期。
③发行人及某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
④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⑤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①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或律师因涉嫌违法应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②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监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
①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
③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
④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可恢复审查,但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终止审查。与此同时,中止审查期间,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也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针对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情况,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恢复审查后,中国证监会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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