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发行审核过程终止审查的情况有哪些?(第101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发行审核流程
期数
第101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规定如下:
《实施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此外,《实施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查并留存申请人或省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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