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股票上市,如何确定发行数量?(第104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承销与发行
期数
第104期
根据股票上市条件,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的(不含4亿元),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的(含4亿元),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应满足上述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修订),首次公开发行数量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在招股时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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