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如涉及老股转让,配售有何特别注意事项?(第108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承销与发行
期数
第108期
根据目前老股转让情况,如发行方案中有老股转让,除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外,配售时需特别注意有限售部分的股份要符合配售原则,无限售部分的股份要符合配售原则。同时,全部发行的股份也要符合配售原则,并且要特别考虑网下向网上回拨后,仍能够按照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例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修订)规定,应安排不低于网下发行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确定具体的配售方式和配售原则。
因为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所以老股转让股份一般作为有限售部分的股份进行配售。配售时,要确保有限售股份、无限售股份、所有公开发行的股份都符合配售原则。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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