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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编者按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美国关于建立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数据安全风险审查制度的两个行政令的中文翻译——拜登近期签署的《关于保护美国人的敏感数据不受外国对手侵害的行政命令》,以及特朗普政府时期的《关于确保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行政令》。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供应链安全文章: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网联汽车数据的系列文章:
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的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