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2-03-29


编者按


这是一个新开设的系列,旨在作为研究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网络、数据安全方面可能遇到的两国监管不同乃至于冲突方面问题的研究笔记,已经发表的文章如下: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前两篇笔记主要关注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在上市前和日常运营中需要尽到的披露义务,特别是网络安全披露义务。这就包括滴滴、满帮、BOSS直聘,很可能需要对SEC披露目前正在接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且期间新用户无法注册的相关情况。目前不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于SEC可能的披露要求的态度。总之,这些赴美上市公司正处于非常棘手的两难境地,还需要处理美国投资者的集体诉讼。进入庭审环节的话,可能还遇到美国司法系统的证据开示要求。


第三篇笔记关注美国SEC针对具体的事件和对象,启动问询(an inquiry)或专门调查(investigation)时,要求被监管方提供信息的权力。


本篇研究笔记关注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域外调取权力


多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在努力获取为美国发行人的国外业务或国外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审计工作文件。由于这些工作文件大多位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运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因此,SEC要求出示这些文件的传票经常遇到巨大的阻力。这样的阻力不仅是来自相关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还有来自外国政府和外国法律。


在2002年之前,SEC并不具备能有效应对上述情况的执法工具。尽管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1933年的《证券法》都授权美国SEC“进行宣誓和确认,传唤证人......并要求出示......委员会认为与调查有关的任何账簿、文件......”但这一权力受到以下限制:“可以要求从美国或任何州的任何指定的听证地点,出示任何此类记录”(“production of any such records may be required from any place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State at any designated place of hearing.”)。解释这两条规定的判例法一般都认为,美国SEC强制出示文件的传票权力在美国边境就停止了。


在2000年代初发现大规模的会计欺诈之后,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SOX法案中的三个条款直接解决了SEC无法获得外国审计文件的问题。


首先,第102条要求"准备或发布,或......参与准备或发布,有关任何发行人的任何审计报告"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由SOX法案设立的、负责监督公共会计行业的独立监管机构——即公共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登记。


其次,这项登记又触发了SOX法案第105条。该条款授权PCAOB从"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在哪里注册",获得"审计工作文件",并允许其将获得的审计工作文件提供给SEC。


再次,SOX法案第106条建立了一个"视为同意"的制度——任何"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发表意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所依赖的重要服务",则被视为同意:(1) 应SEC或PCAOB的要求,提供其审计工作文件",以及(2)为执行该要求,"受美国法院的管辖"。


这三项规定旨在涵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国发行人准备或发布审计报告的情况,以及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其美国办事处为美国发行人准备审计报告的情况。


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修改了第106条,并带来了两项重大变化,旨在加强SEC获取外国审计工作文件的能力。首先,"视为同意"制度被细化为一项肯定的义务。作为一项肯定的义务,所涵盖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超出了那些执行"重要服务"的事务所——任何外国会计师事务,只要出具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或进行中期审查,无论这些服务的重要性,也无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赖此类服务,都应在SEC或PCAOB的要求"下,提供审计工作文件。


其次,《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第106条加了(e)款。在过去,每当SEC的传票遇到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冷遇”时,在联邦法院强制执行传票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唯一明确的法定补救措施。第106(e)条的标题是"制裁",给了SEC另一种法定补救措施。它规定"故意拒绝遵守SEC或PCAOB根据第106条提出的任何要求——当然包括对审计工作文件的要求,应被视为违反SOX法案的行为。


然而,美国SEC《实务规则》第102(e)条允许SEC可以"暂时或永久"地"剥夺任何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出现或执业的特权,如果发现该人故意违反......联邦证券法"——包括SOX法案。因此,如果从第102(e)条的角度来理解,第106(e)条实质上赋予了SEC权力,可以剥夺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向美国发行人或外国发行人提供任何审计服务的权利。SEC可以暂时或永久地禁止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布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在编制或提供审计报告中发挥任何作用。因此,根据第106(e)条的规定,并通过第102(e)条的程序,SEC可以永久地切断一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从而迫使它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要求做出让步。


因此,SEC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存放于域外的审计底稿,依据SOX法案的第106条发出非常强有力的提供文件传票。


2011年的上海德勤案


2011年5月,SEC发出传票,要求总部位于上海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PA Ltd.下称“德勤上海”)提供有关其前客户中国东南融通金融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南融通”)可能存在财务欺诈行为的审计工作文件和其他文件。“东南融通”是一家金融IT综合服务提供商,该公司2007年10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由于曝出财务问题,于2011年5月17日被暂停交易,SEC也开始介入调查【调查程序见: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德勤公司于2011年5月辞去了“东南融通”审计师的职务,称其在为该公司准备截至2011年3月31日的年度审计报告时,发现了一些财务上的不当行为,并经历了"东南融通管理层某些成员的蓄意干扰"。


收到传票后,德勤一直拒绝提交相关材料,导致SEC无法获得对调查东南融通财务问题至关重要的信息。2011年9月8日,SEC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对德勤上海提起了传票执行诉讼(a subpoena enforcement action)在SEC提起传票执行诉讼之前,德勤上海告知过美国SEC,其无法提供传票所要求的文件,因为在未经相关政府机构授权的情况下,将这些文件带出中国,可能被视为非法,并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包括监禁。具体而言,德勤上海担心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文件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刑法》。德勤认为:总体而言,这些法律对向外国披露和提供文件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于此同时,SEC和PCAOB开始与中国证监会进行谈判,试图说服中国证监会将德勤的“东南融通”审计工作底稿独立移交。2013年,SEC和PCAOB与中国证监会达成协议,中国证监会提供了超过20万页的与“东南融通”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SEC在2014年1月发表声明,称其“最近收到了其传票所要求的大量文件,包括德勤上海的审计工作文件和其他一些与“东南融通”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应SEC在2012年8月提出的协助请求而提供的。中国证监会在从德勤上海获得这些文件后向SEC提供了这些文件。SEC称:鉴于所提供的大量文件,中国证监会最近就“东南融通”提供给SEC的合作,以及德勤上海声明将继续就中国证监会对“东南融通”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合作,SEC目前认为没有必要对该传票进行司法救济。然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可能在以后确定需要法院的协助。因此,2014年1月,美国SEC与德勤上海一起请求下令无损驳回2011年9月SEC提起的传票执行诉讼。


SEC与四大中国分支机构案


同期,SEC发现至少还有9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涉及财务欺诈指控。SEC逐渐意识到“东南融通”的财务欺诈行为可能不是一个孤例。为了便于SEC对这9家公司进行调查,并确定究竟有多少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存在这种这种财务报表操纵做法,由于同样遭遇到不提交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SEC对不少于五家中国最大的会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的所有分支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BDO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提出了单独的抗辩,但他们的所有论点至少有一个主要的共同点:出示所要求的文件会使他们违反中国的法律,因此无法执行。


2014年1月,美国SEC行政法官Cameron Elliott发布了一份长达100多页的意见书,并暂停了四大中国分支机构在SEC的执业权利,为期六个月。只有已经退出美国发行人市场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逃过了这一禁令。 


对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因中国法律而不能提供审计工作的论点,法院认为,事务所在中国面临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不是免除事务所提供审计工作的充分理由。法院的理由是,当每家公司都向美国SEC单独注册以获得提供这些服务的授权时,他们就已经在中国注册了,且他们知道他们的一些客户可能被指控犯有金融欺诈罪,也知道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的义务。法院认为,实际上,这些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时知道,如果他们被要求遵守美国的法律,他们"必然会不完全合作"。法院在评估这种做法时使用了尖锐的语言,认为这些公司表现出的是胆量而不是诚意,并且他们是在故意违反美国法律。此外,法院也不同意这些公司的论点,即拟议的业务禁令可能会对所有相关方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尽管法院承认向小型审计机构的必要转换可能会给中国公司带来重大成本,但法院无法找到合理的依据来量化这些成本。


也许是意识到初步裁决的结果可能会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各方产生负面影响,美国SEC最终选择放弃执行初步决定。相反,SEC选择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解。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每家中国分部最终将支付50万美元,只承认该命令中所述的事实,并被允许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业。在该命令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实表示有意在四年后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批评者毫不犹豫地抨击SEC这一决定。他们认为,SEC只是在踢皮球,并可能允许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继续存在。


简要的分析


从前文可看出,通过"SOX"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会计师事务所服从SEC或PCAOB审计工作底稿跨境调取义务的初始起点是很高的,美国的司法系统一般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知晓了上述的情况,且继续选择在美国执业,就意味着已经接受了该义务。如果后期有理由需要开展抗辩,其门槛将会非常之高。这时候就进入了美国司法中的“礼让”分析这个环节——即上文中SEC行政法官在决定中所做的多方面因素分析。关于礼让原则和实践对于跨境数据调取的影响和效果,此部分留待以后的文章开展。


下一篇文章分析《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新增的由于PCAOB不能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而导致的禁止证券交易的要求。(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6.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3.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14.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7. 外媒编译 | 诡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成为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7.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的系列文章:

  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3.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4.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2.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3.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4.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5.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16.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1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的系列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