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王晨光:准确释法为医护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 学者评论
图片源自:上观新闻
然而,医疗机构打破常规全力救治患者时,会出现大量医护人员跨科室、超执业范围实施救治的情况,从而带来这些紧急救治措施是否会构成超范围执业及其相应责任的法律疑惑和担忧。
我国法律对医师的执业范围确有严格约束。《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第57条规定:医师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和中医药局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把医师执业范围划分为四类,即临床类别医师、口腔类别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中医类别医师;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又具体划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17个专业范围;医师的执业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需要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而疫情期间,许多医疗机构采取的“打通科室界限”“一盘棋”等措施似乎与上述规定不符,日以继夜全力奋战在第一线的同时,一些医护人员的忧虑即由此而来。
但是,如果真正把握法律的精髓,就会发现法律并非孤立或僵死的条文,在现实中的运用也不仅仅是对个别条文的简单照搬套用,而是需要在公平正义原则指导下的完整法律体系中融会贯通,进行体系化的解释和适用,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或特殊情况也已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首先,应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对医护人员的调配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有权做出特殊安排。《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0条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法》第51条规定,除了传染病医院外,具备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上述规定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对医师在应急状态下超范围执业的情形,法律也作出特别规定。《医师法》第18条规定:承担国家任务或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在医联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从事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和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时,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也规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或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适用必须审视具体的社会状况。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尤其在疫情大规模爆发且医疗资源严重不足情况下无疑具有特殊性。仅依靠少数传染病医院或相关科室的医师显然不够,不采取非常手段快速扩大救治力量是无法应对的。为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政策措施,尽可能快速提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救治能力和水平,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严峻挑战。
法律的精髓是公平正义,法律的宗旨是保障民众权利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当与民众认可的常情常理相吻合。回顾新冠病毒大规模蔓延和医疗资源严重不足的严峻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正确的全面解读,并及时传递给广大医护人员,为应急状态下医疗机构的勇于担当和医护人员的无私奉献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就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此前报道:
《金泽刚:14年后孩子才找到,收买孩子的犯罪是否“过期” |学者评论》
《陈国栋:别让敷衍了事的 “问责” 蒙混过关 | 学者评论》
《冉克平:“劝和不劝离”不应折损法定离婚自由 | 学者评论》
《张荣芳:突破传统劳动保护框架的时机已经到来 | 学者评论》
《何红锋:政府紧急采购须审慎选择供应商 | 学者评论》
《季立刚:处置村镇银行风险须以法治化方式实施 | 学者评论》
《马长山:减少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并非应对舆情良方 | 学者评论》
编辑 | 张旭凡
如果您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精彩信息,请关注我,长按最下方的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