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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回望三年疫情时期的医师权利保障 | 学者评论

陈云良 上海法治报 2023-02-22

疫情三年,无数医务工作者奋战于救治一线,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重前行,成为人们心中的“最美逆行者”。“白衣天使”之称虽然美好,但不能一昧热衷于歌颂“天使的奉献”,却忽视了他们的权利保障。2022年我国《医师法》重大修改,其中亮点之一便是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写入立法目的当中。因此,适时审视疫情三年中我国医务人员相关权益的保障现状,构建更加完善的医务人员法律保护体系,无疑是健康中国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步,也是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不可或缺之前提。
  理论上讲,医务人员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两类,即职业权利与职业相关权利。职业权利主要指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强制治疗权等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权利;职业相关权利是指医务工作者作为公民和劳动者在执业过程中同样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获得劳动报酬权、职业防护权、参与民主管理权等权利。然而,从疫情三年医疗体系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当下对于医师部分的权利保障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  首先,医务人员的职业权利方面,以应对新冠等新发传染病为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发现疑似传染病时的报告义务,而这种义务的履行,极大程度依赖于医务人员尤其是医师在诊疗活动中的专业判断与体察,作为临床一线最早可能接触新发传染病患者的医护人员,对疑似疫情的及时上报可以极大推动防治工作的关口前移,为将传染病阻遏于初始争取重要契机,因此法律应当保障医务工作者依照合理怀疑报告疑似传染病的合法权利,并应当保持对“预警不确定性”的谦抑,免除在有外部表征时对错误预警的追责,让医务人员敢于充分行使其职业权利,及时发出警示。  其次,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权保障,在三年疫情防控中也显露短板。在疫情初发阶段和防控政策调整后疫情骤然大面积爆发的紧急时刻,因防护物资短缺和防护措施无法落实,使得职业暴露成为他们面临的最严重执业风险。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权,应当从事前、事中、事后多层面入手,预先加强国家和地方医疗物资的储备,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职业防护条件;而随着新冠病毒毒性的减弱和传播力的增强,防控政策调整后医务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感染,此时就应重视保障被感染医务工作者的休息权,虽然“白衣天使”奋不顾身带病上岗令人动容,但只有让他们自己获得良好的康复,才能可持续地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此外,还要完善对在岗感染并出现严重后果的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救济。虽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1条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但仍有待各地出台更为具体的规章,以落实对医务工作者职业暴露的保障与救济。然而到目前为止,仅有厦门市制定了《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另一方面,医务人员执业中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也应予充分保障。三年疫情防控,常见的情形是医疗挤兑与强制治疗,前者可能使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后者则可能与患者自由意志相悖,这两种情形都有更高概率产生医患矛盾,当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埋下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遭遇侵害的隐患。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此还专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6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第57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但如何落实这两条规定,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还需要有更科学的、能够让公众理解和接受的规定和措施。依法治理固然重要,但引导社会形成尊医敬医、医患互信的风尚也许更为根本。  

者 | 陈云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3年2月17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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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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