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友:单身女性冻卵,我们到底担心什么? | 学者评论
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就是否开放单身女性冻卵征求专家意见。这一事件的背景是,近年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不少代表委员就这一议题提交相关建议和提案。仅以今年两会为例,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生殖医学中心首席专家卢伟英提交了“关于允许单身女性冻存卵子”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均建议适度放开单身女性进行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仅允许罹患肿瘤或特殊疾病的女性冻卵,即基于医学原因的冻卵。禁止单身女性冻卵的理由有很多,但细究起来其实都值得商榷。有观点认为,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是违法的,此种观点似是而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规定虽然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但并未明确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冻卵与辅助生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并非一回事。严格意义上说,单身女性冻卵并不违反我国现行规定。另外,上述技术性规范制定时间早,于今已明显不合时宜,且效力层级极低,与《民法典》等法律存在冲突。《民法典》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和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强调个人对其身体的自我决定权;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内容,应赋予女性完全的生育权,即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何种方式生育等事项的自我决定权,免受任何干预。因此,上述技术性规范未来可能面临合宪性审查的局面,建议主管部门及早主动进行修订。
也有观点认为,单身女性冻卵会带来伦理挑战。需要明晰的是,申请者要冷冻的是自己的卵子,缘自个人选择和决定,其后果都将自行承担,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冻卵往往是出于学业、职业或家庭规划等安排,或现阶段未遇合适的配偶人选因此暂不考虑生育,为保持未来的生育能力,故选择冻卵。这样的考虑无疑具有伦理范畴的正当性。生育权的题中之义,本就是女性有权决定何时生育,因此,延迟生育的自我安排完全合法。单身女性申请冻卵,本质而言只是她们的私人生活事务,故而很多国家对单身女性冻卵都持宽容态度。
还有观点认为,允许单身女性冻卵会导致生育与婚姻脱离。其实,将生育与婚姻解除绑定,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是保护儿童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女性生育权的具体展现,是把如何生育的决定权真正交给女性自己。另一方面,解除生育与婚姻的绑定已是社会现实。前段时间四川等省市改革生育登记制度,对女性申请生育登记服务不再要求已婚条件,就意味着对单身女性自然怀孕生育已全面放开。在这样的背景下,辅助生殖技术继续维持对单身女性的禁用不合情理,因为辅助生殖与自然生育都只是生育方式的一种选择。而且,这样的禁令也没有效果,很多女性到其他国家寻求冻卵服务,使得国内现有的禁令沦为空文,由此又埋下这些有冻卵需求的女性其合法权益在海外受到侵害的潜在风险。
另有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允许单身男性冻精而不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是因为冻卵是有创性操作,风险较高,且冷冻后卵母细胞的存活率低于胚胎冻存的存活率。但这些不能成为禁止单身女性冻卵的理由。一方面,冻卵风险与女性的婚姻状态无关,已婚女性也要面对;而现有技术已较为成熟,可以将对女性身体的损害控制在较低限度内。另一方面,冻卵机构对单身女性尽到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后,若申请人签署相关知情同意文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和后果,就没有理由禁止她们获得冻卵服务。
还有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向不具有医学指征的人群提供冻卵服务会导致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化滥用。此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医学技术应用目的狭隘地限定于“治病”,却没有看到一切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公众福祉的提升,治病仅是医学最基础的需求,如果医学技术的应用除了治病还能促进民众福祉的提升,譬如满足女性延迟生育的合理需求,就该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推动这些医学技术的社会化应用,造福更广泛人群。说到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科技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才是新时代应当始终坚持的科技伦理观。
作者 |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3年3月31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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