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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劳动法丨工伤职工自动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判决书缺乏说服力,我们来补充)?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员工单方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关于所有员工单方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见本人之前所作:主动辞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情形),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无争议,但在实践中却有一种情形争议极大,那就是员工工伤后,但无该三十八规定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辞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看到了某法院的判决,认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说理却不够充分(见后面我们的意见)


笔者认为,对离职的工伤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并非劳动法上的补偿金之意),肯定是合理的。

先说简要总结一下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一些观点:

一、补偿性质。此是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进行的补偿;

二、社会责任性质。给予无工作员工的保障,以免在无工作期间生活无着落;

三、违约责任性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

四、调节社会劳动关系手段之性质。在劳动者退休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均很有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系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从上述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一些观点上来看,工伤职工离职,虽不具有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工伤职工无疑比普通职工更需要经济补偿金,尤其是一些农民工,在身体伤病又年经已大的情形下,不再愿意留在城市而是希望回家。又因为不但身体受伤影响工作能力,更因为是因工负伤,所以对于这类职工进行补偿,无疑是合理的。


但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实员工离职时,是可以根据该条例,额外获得《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外相应补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也即是说,员工因为离职而获得了就业补助金,该就业补助金是否就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呢?如果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则显然不应双重支付。但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相当,有较大的差别:

一、两者虽然都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产生,但前者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而后者是因为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而发生,是两个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同一性。

二、两者的支付标准并不相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伤残等级支付,而经济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支付。


案例:认为需支付(笔者认为判决的说理,缺乏说服力)

虽然两者不同,但法律上对于工伤职工无故辞职的这种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对于这种情形下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争议极大,我们看一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不过,笔者认为该案的说理部分说缺乏说服力:

一、没有说明两者的区别:法律关系以及支付标准不同(可见笔者前面所述);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或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得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论,在该两条规定中,其本意是工伤职工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然也强调了,即便员工无故单方离职,也可以无条件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却无法得出与经济补偿金的关系。

周能瑜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长法民初字第05945号,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说明: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条款表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即说明符合该条款的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周能瑜在被告公司工作时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捌级,其在《申请》中虽写明系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并填写《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但结合《申请》上写明的其他内容来看,原告之所以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受到工伤而非其他原因。故原告周能瑜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出辞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被告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5月29日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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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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