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尚隐科技 网安寻路人 2023-01-13

编者按


当下,在许多厂商、专家的眼中和口中,隐私计算俨然成为了解决个人信息安全合规问题的“万能解药”。三位从事隐私工作的“老兵”基于他们自身的工作经历和感悟,撰写了这篇反思性的文章,非常值得一读。



清楚记得在2018年,前团队成员为验证多方计算性能的优化,开发了多方+SGX的技术POC。场景是保护图片隐私,在原图不可见基础上实现图片AI分类。很快,有一天他兴冲冲的告诉我,他的技术原型比仅使用多方计算性能提升了1000+倍。看着他渴望激励的眼神,我问了他一个问题:多方+SGX的计算性能与直接明文计算的性能相差多少?至今,那个成员落寞的背影依然让我记忆深刻:联邦学习、多方计算、全同态等,既能保护个人信息,又能实现业务目标,数据可用不可见,多么完美的一个技术啊,可性能、通讯量等等成为横亘在其应用路上的大山,什么时候才能突破呢?


过去的2020年,如果说隐私增强技术领域至少在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技术领域只有一抹亮色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就是隐私计算技术在国内的兴起,众多初创公司的涌现就是明证。(国外的亮点就多了,OneTrust强势依旧、Collibra等公司的强势崛起,Synthetic data的异军突起等等)。据说半年前的测试结果表明,多方安全计算性能只比明文计算平均慢了25倍,而且计算类别也突破了之前简单的加、减和比较三类,而开始支持统计分析、逻辑函数、分类算法甚至神经网络算法等等。随着众多力量的介入,一时间“可用不可见”成为隐私界的最流行语言,而隐私计算似乎代表了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


如果仅作为一个技术研究人员,对隐私计算的进展,除了高兴还是高兴,感谢有那么多的创新者为此的付出!但在今天,随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解,依然为技术进步欢欣鼓舞的同时,也需要提醒一下,隐私计算,并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部,它只是试图解决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最紧迫的问题之一而已,也只是个人信息保护发展的一个分支。那么,把隐私计算技术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涉及到的场景下,它到底都有哪些问题呢?


一、隐私计算主要解决数据共享与流动的问题


尽管差分隐私等技术,其实也可应用到数据的匿名化收集;联邦学习算法,亦可实现用户的个人信息不上云等;更不用说,有人亦将常见的data masking等也纳入隐私计算的范畴,但当前隐私计算最有价值的应用场景,显然在试图解决“数据的孤岛”问题,解决数据共享处理、实现数据的合规流动的问题,尤其是在信贷的风控、医院间信息共享等场景。


但是,无论是GDPR还是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企业的个人信息合规所面临着的问题,显然不仅仅是数据共享和流通问题,譬如近段时间,从网安、工信等部门通报APP来看,更多的是聚集在个人信息收集侧。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8月进入人大三审,即将快速落地,法律制度建设基本成型,也意味着将进入落实阶段,即合规阶段。近期的几个重大事件表明,过去的无法可依、或法不责众,或只是不痛不痒,那样的互联网发展时期已经过去,强治理、强监管的时代即将到来。在新的阶段,企业需要“补课”,具体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就是要尽快构建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存储、删除或归档以及共享交换等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将是企业所有个人信息行为包括共享与交换“自证清白”的基础。更主要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改变个人信息的数据生态,尤其是明确了消费者查/删/改/复制等个人信息的权利,就如向消费者“发枪”。面对人手一枪的消费者,面临着大量汹涌而来的请求,对现在的任何一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业而言,都将是不得不面对的“合规噩梦”,不论大小,无一例外。


二、隐私计算未彻底解决合规问题


隐私计算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合作方无法得到真实的用户数据,似乎完美的解决了个人信息使用的合规问题,但真的如此吗?


消费者的授权同意不可缺。无论是GDPR还是我们自己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明确表明,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自然也就不受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从理论上分析,数据合作方使用隐私计算技术,过程中的数据似乎都进行了匿名化处理(真的吗?),并不实际流转数据,或许不需要获得用户授权同意。但实践中,原始数据采集在前,采用隐私计算在后,数据合作各方仍需获得用户授权同意收集数据。譬如当在终端上使用联邦学习对用户行为建模时,需要收集用户的出行数据、购物消费数据等进行分析。尽管这些原始数据并未离开终端,并不意味着可随意收集,用户依然享有知情同意或者拒绝的权利,而企业需自证清白其在数据实际处理目的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在数据的使用阶段,多方计算与同态加密等算法以及可信执行环境等,尽管使用了高强度的加密算法,保证了数据不会泄露,但依然改变不了其“假名化”的本质而非匿名化,加密后的数据依然可逆(尽管密钥保护极好),使用加密计算后的结果在某些场景下依然反映出单个个体的某些特征,显然属于个人信息,将直接影响用户的切身利益。在这种场景下,依然要确定数据合作双方是否都获得了用户的授权同意;是否都未超范围使用用户的授权;授权同意的证明又是什么等。总之,即使“绝对的安全”,也并不等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隐私计算既不能豁免数据采集阶段的授权,更不能绝对豁免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授权,要依据场景和算法等具体判断。


隐私计算实现了数据合作方之间的“可用不可见”,但从相关信息主体(消费者)看来,数据必须是自己“可控且可见”,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除了“授权同意”,使用隐私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将面对另一个合规困难:数据主体权利请求的响应。无论是GDPR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整体倾向于加强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都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主体)拥有对个人信息的查询、修改、复制等权利。尽管在计算过程中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但只要采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计算数据合作双方大部分情况下,依然要正确的响应消费者权利请求(尽管如何披露以及披露哪些信息依然需要规范指导),同时也有可能不得不将对方“暴露”给消费者(如上文中提到,隐私计算的结果依然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而这种“暴露”,将给对方带来合规压力。


总之,多方计算等算法,解决了数据合作方之间互不信任而又可释放数据价值的问题,但并未解决所涉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只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中“数据最小化”和“确保安全”(机密性、完整性等)的要求,却无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同意,可知可控的等权利。所以,隐私计算技术的使用过程中,不仅隐私计算合作方都需要合规管理系统的支撑,其计算过程中的合规要求,依然需根据具体应用场景酌情判断,隐私计算无法绝对豁免合规要求。


三、隐私计算效率和性能提升问题,是其不得不面对的最大困难


隐私计算中的多方计算、同态等算法,试图用“绝对安全”解决数据的共享“合规”问题。这种安全,显然是通过计算的复杂度、多方交互通讯量等的提高来获得的,必然带来使用的性能下降,也使得大部分的应用场景均聚焦于少量数据的支持,对海量数据场景的支持能力还有待提升,存在着大系统、高算力、小任务的窘境。尽管隐私计算现在的性能提升了1000+倍甚至更高,但是其原理决定了性能优化一定是有天花板的,而且这个天花板还可能不低。(清楚的记得,当几年前我们落地差分隐私算法的时候,基本要求之一就是ε<3,性能下降不能超过3%)。要突破隐私计算等算法的限制,要么是算法革命性突破,要么是DPU等专用芯片的出现。期待隐私计算性能下降或下降的影响度会越来越少,使得其接受度更高,应用场景也更广。


基于隐私计算的性能、算力等要求,隐私计算实现数据流动的方式,其实像现实中的“武装押运”:数据的提供方、计算服务提供方、数据接收方互不信任,互相提防。这种模式,高安全、高成本、低效率,显然只适用于运送金钱、黄金等高价值目标。“武装押运”模式,显然并不适合应用于常规商品的运送,这时候,普适、高效、低成本的“快递公司”才是王道。那么有“快递公司”模式吗?什么是“快递公司”模式呢?后续详谈。


四、总结


隐私计算试图使用互不信任的“绝对安全”在代替合规,在解决数据提供方的自身数据安全不泄露来解决合规问题,本质上还是用安全代替个人信息保护,用安全(狭义)的思维来解决个人保护问题,那么,数据安全等于个人信息保护吗?显然不是。


隐私计算中的多方计算、同态算法等的应用有一个基本的假设:数据提供方对数据的任意使用享有控制权。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下,显然是存在问题的,隐私计算合作方并不能简单通过技术豁免责任,依然需要合规管理系统的支撑。


考虑到实用性的问题,隐私计算性能改进,譬如多方计算安全性假设是其一个重要的参数:是基于半诚实假设还是支持恶意的敌手模型等等。这些参数的设置显然需要基于场景等进行具体分析,天然依赖于个人信息合规管理系统的支撑。


事实上,如果将数据的共享交流不是单独的割裂开来,而是将其纳入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之下,深刻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质,将个人信息共享与流动回归商业行为的本来,那么就会发现:隐私计算不是数据流动和共享的唯一选择。基于信任体系的构建,基于数据使用和流动生态的改变,基于数据的价值分配等等,不同的应用场景,选择最合适的数据共享和流动策略亦会不同。


重技术,轻管理的老毛病,不要再重犯了,在某个领域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6.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3.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14.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7. 外媒编译 | 诡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成为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7.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的系列文章:

  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3.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4.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2.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3.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4.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5.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16.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1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的系列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赴美上市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系列文章如下: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相关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