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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2-03-29

编者按


近日,美国及其盟国,包括欧盟、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和北约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今年广泛的 Microsoft Exchange黑客活动归咎于中国,还对四名人员提起诉讼,表示该组织“来自中国”“有中国政府支持”。相关情况和我国外交部门的回应见【接连回击美及盟国造谣“中国网络攻击行动”】。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最大的风险实际上是在此次起诉之前,美欧等国家对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理论基础的铺垫——例如对网络攻击的溯源、归责、反措施等,事实上已经完成。即便在没有国际共识的情况下,塔林手册1和2,以及部分国家的立场文件,都足以让它们能够基于所谓的中国黑客活动,对我国单方面做出国际法上的回应。


本篇文章撰写于今年3月份德国外交部、国防部与内政部共同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立场文件之际。实际上在那时候,已经有不少美国的安全公司公开将Microsoft Exchange黑客活动归咎于中国,并呼吁基于国际法对我国采取措施和网络行动。本篇文章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科技与网络安全所副所长李艳的大力帮助。


关于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研究,本公号曾经发表了【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021年3月,德国外交部、国防部与内政部共同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立场文件,系统阐释德国政府在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问题上的政策主张。文件篇幅不长,但态度鲜明,观点明确,在呼应联合国GGE文件与《塔林手册》的基础上,以不回避问题的姿态,着重就一些长期存在争议的关键性问题表明看法以及提供解决思路。文件发布以来,受到国际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问题就是联合国框架下的主推议程。继2013年与2015年GGE成果报告就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达成原则性共识之后,相关探讨进入“深水区”,即涉及关键性议题的具体条款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阐释,各国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导致后续GGE议程未能再有实质进展。2019年新一轮GGE启动,与新成立OEWG构成联合国框架“双机制”,突显了联合国强化进程推进,力图有所突破的决心,按照预期,各方希望在2021年能有所进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正值新一轮规则制定的关键期,各方都就此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发表看法,以期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对相关进程施加影响和加强塑造。这也是为什么近两年来,英国、荷兰、爱沙尼亚等国在该领域“集中发力”,如政要纷纷发表演讲,高度重视国际法在维护网络空间和平稳定和安全的作用;法国国防部颁布“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白皮书,荷兰外交部部长向议会提交关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意见等;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埃及等国家也在2019年OEWG会议上表示了对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支持。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背景:即在地缘政治博弈与大国竞争加剧态势下,各方普遍担心国家在网络空间“擦枪走火”的风险增大,推动国家行为规范与明确规则的现实需求更加突出。总体而言,受地缘政治与新技术风险等多重因素的迭加影响,当前网络空间的稳定前景到一定冲击,网络空间信任基础受到前所未有的侵蚀,再加上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尤其是近期发生的“太阳风”(SolarWinds)、“微软电子邮件服务系统被黑”(Microsoft Exchange Hacks)等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更加剧了这种担忧。部分国家希望通过进一步明确网络空间的国际法规则,划清界限和红线,以遏制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行为。


二、文件中值得高度关注的动向


总体来看,文件大部分内容是对GGE原则共识的呼应,在一些具体条款适用的理解上还吸纳了《塔林手册》的主要观点,但相较于手册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采取明列各种不同看法和探讨各类案例情形的做法,该文件坦率地就这些问题表明了德方的看法与立场,结合近年来西方主要国家的相关表态与文件,其对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的影响与塑造“点”基本浮出水面,值得我方高度关注:


(一)总体上并不强调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的“特殊性”。纵观文件表述,德国政府传递了一个明确信息,网络空间相较于传统空间,在条款适用上并没有那么多不确定性或困难,而是更多存在共性。尤其在阐述关于责任、影响、溯源、自卫、反措施等多项争议性大的议题时,它始终强调对于责任的认定与溯源,以及因此而采取的自卫与反措施,可以“对标”现实空间,即不在于攻击的形式为何,重要的是损害后果及其影响。特别是在实践中,只要基于个案分析与审慎评估,相关问题均可以得到解决。由此可见,其对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总体态度更趋务实,并不囿于过多技术、法律细节与应用场景的探讨。


(二)着力建立不同强度的网络攻击和回应的分级。第一,德国认为网络行动无需造成物理损失或伤害,只要是造成特定的国家功能丧失,也可被认为侵犯了一国主权。第二,对他国主权不当干涉的主要特征是对内部事务的强迫性干涉;根据强度,可进一步区分为一般性干涉(intervention)、使用武力(use of force)、武装攻击(armed attack)。德国认为根据所造成的范围和效果,网络行动可构成三种形式干涉的任意一种。第三,德国强调对网络行动的溯源是一个国家的特权(prerogative);溯源的过程和证据没有公开的法律义务,但溯源应有实际的证据支撑。德国认为,国家机关和经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开展的网络行动,应当归于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强调,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是越权的网络行动也应归于国家。此外,对于非国家行为者发起的网络行动,德国认为当一个国家鼓励、支持或求助于非国家行为者时,如果非国家行为者“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国家的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则国家应对其网络行动负责。第四,德国认为对于构成一般性干涉和使用武力的网络行动,一个国家可分别采取报复(即不友好但合法的行为)、反措施(即受害国所采取的非法行为,但目的是为了制止责任国的非法网络行动,或者是为了确保任何可能应得的赔偿)和危急情况(即受害国有权援引“危急情况”,采取积极的行动应对使其基本利益招致严重和迫切危险时的行为对敌对的网络行动作出反应)。第五,德国认为面临构成武装攻击的网络行动,受害国可以采取自卫权(即允许一国在面对武装攻击时,在满足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条件下诉诸武力)。通过上述五点,德国在文件中实际上制定了网络行动及其回应的分级指导,目的在于统一调整责任国和受害国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预期。


(三)对于具体条款适用的尺度总体偏“松”。比如在对网络主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因互联网全球互联的特性,涉及其他国家的网络基础设施的情形,德国政府表示这不可避免,不应构成对国家实施主权的限制,只要在行使过程中对“不给其他国家带来潜在不利影响”予以足够重视即可。再如就网络设施军民两用特性带来的区分原则适用问题,德国政府认为“电脑、系统以及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数据库等民用目标也可以成为军事目标,只要它在战时是军民两用或被用于军事用途”。即只要评估后有实质怀疑其有军事用途就可以成为打击目标。当然,在相关阐述过程中,德方亦强调需要就具体案例进行审慎评估与合理认定,但对于评估主体的合法性与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并没有明确说法。此外,在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网络行动的溯源时,即便为达到“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国家的指挥或控制下”这一门槛所需的控制程度在实践中难以据实确定,德国还是认为,“虽然对‘具体的网络行动或一组网络行动’需要足够程度或强度的控制,但不要求国家详细了解或影响网络行动的所有细节,特别是技术性细节”。


(四)强调在网络空间中的审慎原则。德国主张各国有义务“不在明知的情况下允许其领土被用于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德国认为该原则既适用于国家行为者,也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从领土发动的网络行动。而且,德国强调:“如果途径国(forum state)积极和知情地向行为国提供进入其网络基础设施的机会,从而为行为国的恶意网络行动提供便利",则途径国将对其“援助和协助”的部分负责。同时,德国认为如果途径国不遵守应有的审慎原则,将为受害国对途径国的领土采取反措施,包括对非国家行为者采取反措施打开了大门。


(五)强化规则制定中的人权因素。德国支持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但在具体适用中,首要重申主权适用受到国际法相关规范(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与人权法)的制约。考虑到我方一直对人权问题有不同看法,再加上当前国际形势,尤其是美西方等国“重拾”人权和民主大旗对我施压的态势,可以预计,在今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相关探讨中,人权因素会有所上升,这对我而言会带来一定压力,实践中亦会带来一些现实问题。


(六)高度重视对“选举系统”的网络攻击。文件在对网络主权以及不当干预的相关立场阐释中多次提到对“选举系统”网络攻击的界定,如认为“对一国选举活动的介入在特定情形下构成对主权的侵犯”;“通过恶意网络活动破坏选举基础设施和技术,如电子选票等也可以构成干预。”虽然其亦强调,对于这些网络攻击的认定,特别是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评估需要审慎进行个案分析,但可以看出其对近年来“干选”问题的高度关切。可以预计,美西方等国会持续推动对此问题的关注,并力图从国际法层面将相关行为定性为侵犯主权和不当干涉,从而为现实中采取更多的“反措施”提供合法性依据。


三、启示及建议


综上所述,从德国立场文件的出台背景以及相关动向可见,相关主要网络大国均在加紧作为,试图影响网络空间国际规范制定进程,从而获取更大的影响力与话语权,更好地服务自身在网络空间的战略目标。鉴于此,我亦应加强谋划,关键是切实行动,积极作为,切实重视对网络空间规范制定进程的影响与塑造。


首先,要转变思路。一直以来对于网络空间国际规范有惯性思维,认为作为复杂新域,其规范的制定会是一个漫长而以“软法”为主的进程,因此更多强调以“谈”为主。但实际上,由于国际大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大国竞争的加剧与网络安全形势的进一步演进,国家行为规范制定的重要性突显,进程加快。在各国加力的背景下,不排除规则制定过程中“按下快进键”的情形发生,很有可能达成具有实际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如果我不能在此过程中,输出影响和加强塑造,很有可能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必须转变光“谈”或只是原则性表态的思路。


其次,要落实案文。无论是美国、法国还是德国,他们均在原则性声明和立场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主导并参与重要文案的制定,如GGE报告与塔林手册。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深谙这些文件必然要平衡各方观点,并不能完全反应自身利益诉求,因此陆续采取发布白皮书和立场文件的方式进一步表明态度与观点。从目前发文效果来看,有力地传递了信息。因此,我相关部门也应该考虑采取适当方式,整合并集中相关已有资源,全面阐释我对国际法网络空间适用问题的主张,特别是对核心关键议题予以系统回应与阐释。


最后,要形成合力。如上所述,不能孤立地评估法、德等的立场文件,而是要将相关立场相近国家的系列举措联系起来看,种种迹象表明,西方主要国家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协调立场,统一发声,形成“合力”进而加大对规范制定进程的主导,特别是越来越强调需要对网络攻击采取强硬的回应。因此,我亦要考虑打“组合拳”,即要有自己的立场,更要联合相关国家,如在中俄等合作基础上,扩大合作范围,尤其是争取一些新兴网络国家,与他们协调立场,加强策划,在“对冲”美西方国家的主导性影响的前提下,适时加强自身的影响和塑造力。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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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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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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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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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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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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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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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的系列文章:

  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3.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4.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2.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3.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4.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5.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16.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1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的系列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赴美上市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系列文章如下: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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