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丨违反了计划生育就开除?等着赔钱吧!
▲本号论文均为蔡飞律师个人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资方不要生气,假如你把文章题目理解为“解除违反计划生育职工的正确姿势”可以得出你们想到的信息。
有人不服气,这不是明摆着的吗,违反计划生育就可以开除啊。尤其有些国企更不服气了,我们是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一名员工违反计划生育,导致整个企业的所有职工的福利都受到影响,这还不能开除啊?
还有人说了,我们以前都是这样做的啊,还不是都认定我们合法了,开除违反计划生育职工,起码有如下理由:
一、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一直以来,违反计划生育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并且,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3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好象很有道理
我们广东是怎么规定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我们广东省的明确规定,至少国有和集体企业,开除是没有问题的吧?
并没有,以上所有理由碰到下面的法律规定,就底气不足了:
一、《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是赋予特别保护的。
二、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因为生育而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应承担的是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应干涉。
这里说一下我们广东曾经的处理模式,对于国企或是集体企业,只要是员工违反了计划生育即可开除,而对于非国有及非集体企业而言,如果制度中明确违反计划生育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但因为并无明确的规定,又基于这种做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冲突,所以即使在广东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但是,现在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怎样才能合法解除?)
广东省高院明确规定了:不管你是什么性质的企业,要解除违反计划生育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另有约定,否则一定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的规定是这样子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印发,第147号文)7.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育规定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除非单位的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的行为。尤其是一些国企,实践中普遍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零容忍,赶紧检查一下制度或者合同中有无相应的规定或约定,否则现在起将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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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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