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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朱悦 颜欣 网安寻路人 2022-03-29

编者按

这是一个新开设的系列,旨在作为研究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网络、数据安全方面可能遇到的两国监管不同乃至于冲突方面问题的研究笔记,已经发表的文章如下: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前两篇笔记主要关注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在上市前和日常运营中需要尽到的披露义务,特别是网络安全披露义务。这就包括滴滴、满帮、BOSS直聘,很可能需要对SEC披露目前正在接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且期间新用户无法注册的相关情况。目前不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于SEC可能的披露要求的态度。总之,这些赴美上市公司正处于非常棘手的两难境地,还需要处理美国投资者的集体诉讼。进入庭审环节的话,可能还遇到美国司法系统的证据开示要求。第三篇笔记关注美国SEC针对具体的事件和对象,启动问询(an inquiry)或专门调查(investigation)时,要求被监管方提供信息的权力。第四篇研究笔记关注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第五篇研究笔记翻译了SEC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网络安全信息披露的声明和指导意见》。第六篇是《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简要分析和全文翻译。第七篇是关于SEC制定的Regulation S-K关于上市公司非财务声明的要求概览。第八篇是关于Regulation S-K中关于“重大合同”披露的有关要求。第九篇关注PCAOB为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所制定的规则草案。第十篇关注美国政客为加速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所采取的举动。


今天关注的是在美国法下,对在美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的企业,美国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其它实体获取企业数据的可能性。文章分为两次发表。作者朱悦是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职业法律博士(J.D.),另一作者颜欣是纽约大学法学硕士(LL.M.)。两位作者均以个人身份发表本文,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


我国企业赴美上市蕴涵的数据安全风险,业已引起广泛关注和制度应对。例如,左晓栋谈及:“[近期对滴滴的安全审查]主要关注的是,重要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境安全风险。”[1]因此,有必要梳理美国法下引致数据安全风险的可能性。更具体地说,有必要梳理美国法下,对在美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2]的企业,美国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其它实体获取企业数据的可能性。

 

以下分四段展开。首先是司法系统,先简述作为证据开示前提的管辖和域外适用,再是开示,并以常常被忽视的对外监控法庭(FISC)监控令作结。其次是行政部门和与之有密切关系的独立组织,讨论法庭之友意见、披露、执法和现场验视各自对获取企业数据的影响。再次,提请注意律所、投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的工作实践,伴有一些推论。最后,试论国家安全审查的法治化。

 

司法部门:管辖、域外适用、证据开示和对外监控

 

美国司法部门[3]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内的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至少存在两种比较重要的可能性:其一,在证券欺诈等案件中,法院要求企业将数据作为证据开示;其二,FISC发出监控令,授权行政机关搜查或监听我国企业数据。以下主要讨论前者,并简要述及后者涉及的风险。

 

就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的证券欺诈案件,因企业注册地位于美国境外,美国法院通常需要考虑至少三个环节:首先,建立对企业的管辖;其次,讨论有关法律的域外适用;最后,才是开示。每一环节上,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管辖层面,Pinker诉Roche Holdings Ltd.案认可了美国联邦法院在证券欺诈案件中对ADR发行者的管辖权,也是相应议题上有影响力的主要先例[4]。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未披露在全球范围内操纵维生素市场一事,构成证券欺诈[5]。联邦第三巡回法院的管辖权裁决,综合考虑了三方面因素:被告是否令自身享有美国法赋予的权利,以及,被告是否合理预期到卷入[美国法]诉讼的风险;被告是否存在有意将自身置于美国法下的行为;以及,传统的公平和实质正义观念[6]。本案中,即使被告所发行ADR并未在美国境内交易所挂牌交易,法院仍然认为:发行ADR本身即足以构成前述“有意行为”,享有在美国证券市场开展活动的权利,亦足以合理期待因欺诈性披露而卷入诉讼[7]。法院同时认为:因被告需在一定程度上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披露要求,又因美国在推动证券监管政策方面有着重要的国家利益,对被告行使管辖并不违背传统的公平和实质正义观念[8]。综上,发行ADR通常足以建立管辖权。

 

域外适用层面,有关美国法下的证券欺诈相关法律是否适用、又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美国境外,素有争议[9]。在2010年判决的Morrison诉National Australia Bank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面解答了这一问题,提出了“交易[地]检验”,亦即:如果涉案证券的交易发生在美国,或者涉案证券在美国国内的交易所挂牌交易,则适用相应的证券欺诈法律[10]。仅就本文关注的、我国企业赴美上市(发行ADR)问题而言,相应证券显然满足检验条件,故足以适用美国相关法律[11]。

 

前两项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证据开示问题的“铺垫”。对美国司法系统获取我国企业数据、进而造成数据安全风险而言,管辖和适用只是开示的前提;数据的(违法违规)出境,终究需要通过开示而发生。在这一最为重要的问题上,亦即,当美国法院的开示要求与他国法律冲突时是否礼让,有两方面结论:一方面,在相对抽象的法律原则上,并不存在如管辖或适用般的清晰结论,美国各地法院依赖于复杂的多因素权衡;另一方面,在更为具体的裁决结果上,美国法院通常令开示要求优先于他国法律。法律原则方面,此处有拘束力的主要先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ociete Nationale一案中的判决[12].简言之,就民事诉讼开示冲突中的礼让,最高法院确定了分析礼让时应当平衡的五类因素:涉案数据的重要性、开示要求的确切程度、数据是否产生于美国境内、是否存在其它获取数据的手段、不遵从要求是否会严重损害美国或数据所在国利益[13]。相应分析原则延续至今。不过,多因素平衡,本即难言清晰;各巡回区间,在因素的具体内容、分析顺序或者相对权重上,也仍然存在差异[14]。

 

至于具体的数据开示冲突,《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已引起直接相关的案例。在涉及专利侵权的Finjan诉Zscaler案中,开示涉及受GDPR保护的个人邮件,且匿名化等方式不可行[15]。加利福利亚州北区联邦法院援引前述因素,作出了要求开示的裁决。本案中,法院首先指出:Societe Nationale案并未穷尽所有应予平衡的因素,法院尚可考量开示方在法律冲突中所面临的困难和相冲突法律各自执法时的遵从情况[16]。在几乎所有因素上,法院都倾向于开示[17]。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开示对美国或数据所在国利益的损害”这一因素上的分析。法院首先认定,美国保护本国专利的利益“十分有力”[18]。其次,尽管法院承认英国确有保护公民隐私的利益,然而,由于法院认为自身发出的、针对相应数据的保护令足以显著缩减英国的相应利益,同时,法院不清楚相应邮件“在何种程度上蕴涵了英国利益”,在“显著的、美国保护本国专利的利益”和“经缩减的、英国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之间,这一因素显著地倾向于开示[19]。在相近的开示礼让案件中,本案有相当代表性[20]。

 

回到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可能面临的数据开示要求,除上述直接适用的案件外,还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国家安全显然不可简单与隐私利益等量齐观。批量个人信息或数据出境蕴涵的国家安全风险,也通常要显著高于开示特定个体邮件所蕴涵的风险。其二,尽管美国法院认为,就出境数据发出保护令,足以保护他国利益,其它主权国家恐怕难以信服这一观点。涉及国家安全风险时,他国法院的保护令意义如何,更为成疑。其三,一旦发生相应诉讼,即使我国有关部门出具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解释,美国法院亦可能仅给予“尊重性的考量”,而不会作为“结论性”的解释[21]。如前,面对美国法院针对GDPR(数据)开示礼让的判决,一方面,既有判决强烈地倾向于开示;另一方面,在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安全这一语境下,担忧更加强烈。综之,美国法下美国法院通过开示获取企业数据一事,蕴涵了需要重视的风险。

 

在证券欺诈案件的证据开示以外,美国司法系统获取我国企业数据的另一可能性,是通过FISC发出的监控令。简言之,基于《对外情报监控法案》(FISA),就美国政府针对特定个体的监控申请,如果FISC高度确信相应个体为从事特定活动的“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代理人”,则可以批出监控令[22]。FISC的运作始终处于秘密之中:案件、程序与判决一律保密,被监控方无法知晓、亦不可能参与相应程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针对我国企业的监控令。然而,2019年美国政府针对华为的诉讼[23],确认了存在针对华为的监控令。具体而言,FISA规定:如果政府希望将监控所得信息列为诉讼证据,则应就此通知诉讼被告与审理法院[24]。因此,由于美国政府向华为发出了相应通知,可以确信FISC曾批出针对我国企业的监控令[25]。这是美国司法系统获取企业数据、造成安全风险的又一方式。

 

以上,总结了美国法院通过证据开示与批出监控令(后续可能成为证据)而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与发行ADR关联紧密、相对透明、先例亦多。仅就目前进展而言,很难认为美国法院会在开示争议中充分尊重我国利益。第二种可能性与ADR大体无关、完全秘密、且缺乏先例。尽管如此,因确实存在针对我国企业的监控令,值得引起更多的注意。

 

参考文献和注记(部分)

 

[1] 见“南方周末”报道《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左晓栋:“对滴滴审查的重点是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风险”》,链接:https://www.infzm.com/contents/209140。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25日。

[2] 这是我国企业赴美上市通行的形式。有关ADR的一般性介绍,见“SEC”给投资者的简介“Investor Bulletin: AmericanDepositary Receipts”,链接:https://www.sec.gov/investor/alerts/adr-bulletin.pd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25日

[3] 本文暂不考虑根据各州法律获取企业数据的可能性。由于证券监管几乎完全属于联邦法,我们相信这不会影响本文的主要分析和结论。

[4] Pinker v. Roche Holdings Ltd.,292 F.3d 361 (3d Cir. 2002)。

[5] 同上。

[6] 同上。值得一提的是:前二者相合,即为美国法下建立管辖权的宪法性前提之一——“最小接触”。

[7] 同上。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在场外市场的交易量约为25000/日。

[8] 同上。

[9] 例如,可见Morrison v. NationalAustralia Bank Ltd., 561 U.S. 247中对各联邦巡回法院先前相关判决的讨论。此述“证券欺诈相关法律”,至少包括《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和《SEC规则》10(b)-5。

[10] Morrison v. National AustraliaBank Ltd.。

[11]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ADR的类型相当丰富,美国证券欺诈相关法律适用于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发行的ADR,并不必然意味着相应法律适用于所有ADR。相关分析,例如,可见“Applying Morrison to 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Insights(2017)。

[12] Societe Nationale IndustrielleAreospatiale v. U.S. Dist. Ct., 482 U.S. 522。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针对法国阻断法案的判决。因此,就分析我国阻断规定与美国法的冲突而言,本案有直接意义。

[13] 同上。值得指出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此处大体认可了美国法学会1987年《对外关系法重述》的相应内容。由于相应重述在2018年有所更新,我们需要注意相应部分的细微调整。

[14] 此处存在数量颇为庞大的研究。新近且直接与数据开示相关的研究之一,例如,可见Burger, Corby F. "Domesticating Comity: Territorial USDiscovery in Violation of Foreign Privacy Laws." Cornell L. Rev.105 (2019): 549。

[15] Finjan, Inc. v. Zscaler, Inc.,No. 3:17-cv-06946, 2019 WL 665964 (N.D. Cal. Jan. 23, 2019)。

[16] 同上。

[17] 同上。值得指出的是,仅有的、法院不认为倾向于开示的因素是对开示方造成的困难,原因是开示方没有提供相关信息。

[18] 同上。此处引述了Work v.Bier, 106 F.R.D. 45, 55 (D.D.C. 1985)等先例。

[19] 同上。

[20] 另一得出方向相同结论的有影响力案件,可见SEC v. Telegram Group Inc., No.1:2019cv09439 (S.D.N.Y. 2020)。此外,可见以下研究对11个类似案例的综述:Gladstone, Michael H.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in USLitigation through Mid-Summer 2019." Def. Counsel J. 86 (2019): 1;同时,可见“JdSupra”上Melinda Levitt律师对美国法院就他国隐私、保密或阻断法案涉及的开示礼让判决的总结“GDPR and U.S. eDiscovery - Who Will Win the Game of Chicken”,链接: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gdpr-and-u-s-ediscovery-who-will-win-30037/。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25日。又之,此处亦可与欧盟法院涉及欧美间数据跨境传输的Schrems II案对读。

[21]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v.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s, 585 U.S. ___ (2018)。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涉及我国商务部对我国维生素C国际贸易管制规定的解释。一旦在国家安全领域再次发生涉及我国的类似诉讼,本案将有直接的意义。

[22] 一般地,见50 U.S.C. §§1801-1812 and 1821-1829。对相应法案的简介,一般地,可见McAdams III,James G.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FISA): An Overview."(2021)。

[23] U.S. v. Huawei Tech. Co.,nyed-1:2018-cr-00457-421380。

[24] 50 U.S.C. §1806(c)。

[25] 此处存在另一值得关切的问题:为何FISC可以认定涉案华为公司是“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的代理人”?就此带有疑虑的深入分析,可见“Lawfare”上Bobby Chesney教授的讨论“Is Huawei a ‘Foreign Power’ or an ‘Agent of a Foreign Power’ UnderFISA? Insights From the Sanctions Case”,链接:https://www.lawfareblog.com/huawei-foreign-power-or-agent-foreign-power-under-fisa-insights-sanctions-case?__cf_chl_jschl_tk__=pmd_270dd。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25日。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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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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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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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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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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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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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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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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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7.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9.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件: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系列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的系列文章:

  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3.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4.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2.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3.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4.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5.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16.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1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的系列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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