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十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
制度要对劳动者有约束力,民主程序是前提条件,但最最重要的,还是要公示或告知,有哪些可行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各种情形下用什么方式?哪种方式最有效?
一、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如下两种是典型的电子数据:
(一)电子邮件送达文件
(二)OA系统的公示
从举证规则上来看,需要进行公证,但如果对方确认或具有高度盖然性也可有高度的证明力。关于电子邮件,如庭审时能通过操作证明,有些地方也是认可其效力的。
适用对象:
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了此两种方式是有效的送达方式,尤其对于邮件而言,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电子邮箱。
二、公示告知
(三)公告栏中公示告知
笔者认为这是最最有效的方式,但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这种方式很难证明真实性,因为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补做。也有人建议,拿当天的报纸拍摄以证明真实性,但其实这种方式只是增加了一些可信度,并不能排除补做的可能性。
我们的建议是,可以请公证员对此进行公证,最好是公证两次以上,则劳动者无话可说。笔者曾主持仲裁过的案件中,见过最蹩脚的举证是直接打印一张纸,然后说在公告栏中告知了员工,相应的内容即是这个打印的内容!我直接认定了用人单位没有告知,不知道到法院时代理人是否明白而予以补强。
适用对象:
此方式特别适合人数众多的大型生产型企业,另外,对于一些不肯签收制度告知员工,也特别有效。
三、签名确认已阅读
(四)员工在制度告知书中确认
此种方式听起来不错,但实践中员工入职后再让其签收这种告知书,很多员工并不愿意配合。
(五)入职登记表中明确一些常见制度
尤其是奖惩制度。当然,如果这些制度的名称由员工手写则更佳。
(六)劳动合同中明确已告知了的相应制度
上述签名确认的方式,实操中应注意:
1.签名需要面签,如果员工愿意,最好也按指模,以免签名无法确认真实性;
2.员工手写“对制度无异议,并愿意遵守”,以免员工日后否认制度的合理性。
四、培训及学习
(七)培训及学习签到表中确认制度已培训的事实
应注意:
1、明确时间、地点要素,同时标注内容;
2、人多时培训,会存在代签名或乱签名的情形,要注意避免。
五、考试
(八)规章制度学习成果考核
开卷考试,人人可拿高分。
六、送达制度
(九)当面送达
当然,这个也需要签名确认。
(十)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达
对于拒绝签收的个别员工,通过通讯地址用EMS的方式送达。切记在备注中说明快递内容。
其他建议:
1.制度的名称一定要准确,切勿用简称,以免产生歧义;
2.关于制度的告知及送达方式,最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3.至于电子邮箱、有效的通讯地址等内容,更是合同中的极重要条款,必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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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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