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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织法修订的三个关注点——政策观察双周报第69期【华创宏观·张瑜团队】

张瑜 袁玲玲 一瑜中的
2024-10-02

文:华创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首席宏观分析师 张瑜(执业证号:S0360518090001)

联系人:陆银波(15210860866) 袁玲玲(微信 Yuen43)

事项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国务院组织法自1982年颁布,已施行40余年。期间,该法被多次提上修订议程,但近两年才加速落地,并于今年迎来首次修订。

报告摘要



修订内容:在宪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已有体现

此次国务院组织法修订的内容,在宪法和今年3月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已有体现。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宪法规定,明确国务院性质地位,以及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制度。二是将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中部分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如国务院会议制度、国务院组成人员、副总理职责等。

关注点一:明确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汇报政府工作报告等三份报告。闭会期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大致有两种:

1)每年的常规工作报告,主要有四类,如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每年6月)、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每年8月)等。

2)专项工作报告。根据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

每年议题选择的途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等等。

国务院今年专项工作报告主题包括: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粮食安全等。值得关注的是,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这两个领域,已于2017年、2021年先后被纳入每年固定报告的范畴。

关注点二:明确央行行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现行宪法及国务院组织法中,国务院组成人员均不包括央行行长。

但无论是根据全国人大的释义,还是国务院工作规则,央行行长实际上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如中国人大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就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中的地位,宪法没有规定。实际上,它一直是被列入国务院的组成序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此次国务院组织法的相关修订,意味着央行行长将以法律形式,正式被纳入国务院组成人员。

关注点三:明确国务院的四项会议制度及主要任务

此次修订草案对会议制度的规定,与今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基本一致。因此重点对比2018年、2023年两个版本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主要变化在于:

1新增“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制度,意味着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将从原先的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两项,增加至四项。

2对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主要任务的阐述更为具体,见正文。

3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召开频次,从2018版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调整为2023版的“一般每月召开2-3次”。

10月下半月,值得关注的政策:

(一)10月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京举行,具体见点评《8点理解及后续政策跟踪方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极简解读》

(二)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会议重点包括:1)增发国债: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 2023 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人事:会议任命阴和俊为科学技术部部长、任命蓝佛安为财政部部长。3)法案审议:会议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4)金融工作:央行行长在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外交:1)“一带一路”:10月1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京举行。2)中美关系:10月24日,中美经济工作组举行第一次会议;10月25日,总书记会见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向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年度颁奖晚宴致贺信。

(四)活跃资本市场:涉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保险资金长周期考核。10月20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 年修订)》等公开征求意见,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

(五)双碳工作: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就“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进展滞后,约谈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同志。

风险提示政策更新不及时。

报告目录



报告正文



一、国务院组织法:历史脉络及修订内容

(一)历史脉络:施行40余年来,迎首次修订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简称《国务院组织法》)于1982年颁布,至今已施行逾40年。据叶晓川、万其刚的文章《落实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修改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该法没有分章,共11条。《国务院组织法》重申了《宪法》相关规定以外,还明确了国务院的会议制度、行为方式、国务委员的职责、国务院秘书长的设置、国务院部委的设置程序、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的设置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领导副职制度等”。

此前,国务院组织法修订曾多次被提上议程,但近两年才加速落地

1999年7月,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并决定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最终没能提交。根据任进的文章《应抓紧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相关法规》,主要原因在于“有不同意见认为,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自己决定部门职权划分,如果法定化以后,国务院要改革就要改组织法”。

2017,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次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被视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重要举措。

2018年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就将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2021年以来,国务院组织法修订加速落地。2021年5月,国务院将该法修订草案纳入年度“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202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年度拟“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今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再次将国务院组织法(修改)纳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年10月20日,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订内容:在宪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已有体现

整体来看,此次国务院组织法修订的内容,在宪法和今年3月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每五年新一届政府修订)已有体现。修订内容主要有两部分(见图表2

一是根据宪法规定,明确国务院性质地位,以及向全国人大负责报告制度。国务院的性质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向全国人大负责报告制度,是指“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是将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中部分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副总理的具体职责权限、国务院会议制度及主要议题等。国务院组成方面,修定草案明确央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会议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四项会议制度,并对其主要任务以及讨论决定事项等作具体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副总理职责,并与国务委员职责统一,“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

二、国务院组织法修订的三个关注点

(一)关注点一:明确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

根据宪法精神,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国务院主要向全国人大汇报三份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一般会公布当年经济发展目标、以及宏观政策目标,计划报告、预算报告草案对政府工作、财政政策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说明。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大致有两种,常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

1、常规工作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公众号文章《除了“国资”管理情况,国务院还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哪些报告?》,国务院每年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常规工作报告包括:

1)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要求每年6月作报告;

2)审计工作报告,此前一般在6月作报告;

3)本年度上一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要求8月作报告;

4)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监督法要求6月至9月期间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定义,专项工作报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会根据以下途径反应的问题,确定当年专项报告的主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等等。

当年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安排,可以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上半年公布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会明确当年计划听取审议的监督方面的报告,其中就包括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主题包括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粮食安全等。值得关注的是,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这两个领域,已被纳入每年固定报告的范畴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的意见》,要求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员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一般10月左右)。202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明确,“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情况:货币政策执行情况;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金融体系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2022年、2023年,央行行长已连续两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关注点二:明确央行行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并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

1982年的宪法及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均不包括央行行长。此后四十余年,国务院组织法没有修订,宪法修正案也未进一步明确。

但无论是根据全国人大的释义,还是国务院工作规则,央行行长实际上是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根据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中的地位,宪法没有规定。实际上,它一直是被列入国务院的组成序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2003年至今5个版本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也均将央行行长纳入组成人员中,如2023版就明确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此次国务院组织法的相关修订,意味着央行行长将以法律形式,正式被纳入国务院组成人员。

(三)关注点三:明确国务院的四项会议制度及主要任务

此次修订草案对会议制度的规定,在今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基本一致。因此我们重点对比2018年、2023年两个版本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观察其边际变化,主要有三方面:

1)新增“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制度,意味着国务院会议制度,将从原先的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两项,增加至四项。

2)对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主要任务的阐述更为具体。国务院全体会议的第一项任务,2018版为“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023版进一步明确为“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从3项增加至5项,如增加“讨论需提请党中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召开频次有所调整,从2018版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调整为2023版的“一般每月召开2-3次”。

三、10月下半月政策

(一)各类会议

10月下半月(10月17日-10月31日)召开的各类会议参见如下表格。我们简要摘录相关内容如下:

1、10月18日,总书记出席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

在这里,我愿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

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中方将加快推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参与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建设,办好中欧班列国际合作论坛,会同各方搭建以铁路、公路直达运输为支撑的亚欧大陆物流新通道……

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中方将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同更多国家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主动对照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

开展务实合作……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各设立3500亿元人民币融资窗口,丝路基金新增资金800亿元人民币……本届高峰论坛期间举行的企业家大会达成了972亿美元的项目合作协议。中方还将实施1000个小型民生援助项目……

促进绿色发展。中方将持续深化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合作……

推动科技创新……未来5年把同各方共建的联合实验室扩大到100家,支持各国青年科学家来华短期工作。中方将在本届论坛上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

支持民间交往……成立丝绸之路旅游城市联盟……

建设廉洁之路……建立“一带一路”企业廉洁合规评价体系……

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中方将同共建“一带一路”各国加强能源、税收、金融、绿色发展、减灾、反腐败、智库、媒体、文化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继续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并成立高峰论坛秘书处。

2、10月18日,总书记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会谈

总书记指出,中方愿同俄方及欧亚经济联盟各国一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开展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希望中蒙俄天然气管道项目尽早取得实质性进展,开展好“万里茶道”跨境旅游合作,把中蒙俄经济走廊打造成一条高质量联通发展之路。

总书记指出,中方支持俄方明年办好金砖国家领导人喀山会晤,愿同俄方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框架内的沟通协作。

普京表示,俄方愿同中方密切在金砖国家等多边机制内的沟通协作,捍卫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体系……俄方愿同中方以明年庆祝两国建交75周年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俄中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发展。

3、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京闭幕  批准增发国债决定任命阴和俊为科学技术部部长、蓝佛安为财政部部长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爱国主义教育法;决定免去李尚福的国务委员、国防部部长职务,免去秦刚的国务委员职务,免去王志刚的科学技术部部长职务、任命阴和俊为科学技术部部长,免去刘昆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蓝佛安为财政部部长。国家主席分别签署第12、13、14号主席令。

会议听取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2022年第四季度以来金融工作主要进展及成效、当前经济金融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考虑: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全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持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为落实宪法规定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4、10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会议强调,要发展现代化大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稳产保供……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冰雪经济,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要加快发展风电、光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建设风光火核储一体化能源基地。要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加大对东北高校办学支持力度,提高人口整体素质

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要制定出台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加强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及时跟踪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合力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5、10月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参考点评《8点理解及后续政策跟踪方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极简解读》

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同时要清醒看到,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

会议指出……始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更加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拓宽银行资本金补充渠道,做好产融风险隔离……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

会议指出,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好中央金融委员会的作用,做好统筹协调把关。发挥好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会议强调,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服务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融资成本持续下降,活跃资本市场……

(二)新闻发布会/公开演讲/重要文章

10月下半月(10月17日-10月31日)重要发布会及重要文章见如下表格。我们进一步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1、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约谈浙江、安徽、广东、重庆4省市节能主管部门

约谈指出,“十四五”前两年,扣除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后,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地区能耗强度下降仍滞后于“十四五”目标进度要求。有关地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松弛,节能审查、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工作开展不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存在短板,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有待提高,节能形势十分严峻。

约谈强调,有关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紧盯“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按年度按季度强化进度管理,分地市、分行业、分企业全面摸排能源消耗、投入产出、成本效益。要严格实施节能审查,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

2、10月25日,国新办举行增加发行国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关于资金规模,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并统筹财政承受能力,决定在今年四季度增加发行2023年国债1万亿元,作为特别国债管理。按此测算,2023年全国财政赤字由3.88万亿元增加到4.88万亿元,中央财政赤字由3.16万亿元增加到4.16万亿元,预计财政赤字率由3%提高到3.8%左右。

关于资金投向,聚焦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围绕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主要用于8个方向:

第一,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支持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等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恢复到灾前的水平。

第二,是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的骨干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防洪治理、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大中型水库建设以及蓄滞洪区围堤建设,加快完善防洪工程体系。

第三,是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实施预警指挥工程、救援能力工程、巨灾防范工程和基层防灾工程,加强各级应急指挥部体系,提升防灾避险能力。

第四,是其他重点防洪工程。支持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小型水库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安全监测,海堤治理,整体提升水旱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是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支持灌区建设改造修复、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丹江口水库水土流失治理,提高灌溉供水、排水保障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六,是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支持构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推动系统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第七,是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灾害防治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第八,是用于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这是介绍的第二个方面。

关于预算安排。为了缓解地方在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方面的财政支出压力,此次增发的1万亿元国债,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

Q1:请问国家发改委,在增发国债项目实施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另外,下一步将如何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A:一是加快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国务院部署,我委抓紧牵头组织编制《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规划》,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5省市也分别编制地方规划。二是提前做好项目准备。9月以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方围绕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抓紧筛选准备了一批重点项目……三是研究建立项目工作机制……

Q2:本次增发的国债资金全部按照项目管理,请问此次增发国债对项目主要有哪些要求?哪些项目是能够得到资金支持的?

A:一是符合规划或实施方案。此次国债优先支持“十四五”规划,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地方重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实际需求……二是满足投向领域要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应符合此次国债资金支持范围,精准聚焦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优先支持建设需求迫切、投资效果明显的项目,坚决避免安排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把国债资金用在刀刃上。三是前期工作比较成熟……特别是一些急需项目能够在明年汛期前建成投用。对于部分前期工作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也不得晚于明年6月底开工建设。四是资金需求与建设进度相匹配。项目的国债资金需求要根据国债资金支持标准,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合理提出。

Q3:此次增发国债的资金规模比较大,使用领域也比较多,请问在增发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方面有什么具体考虑?

A:一是中央承担还本付息。此次增发的1万亿国债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使用,全部列为中央财政赤字,还本付息由中央承担,不增加地方偿还负担。

二是今明两年安排使用。增发的国债资金初步考虑在2023年安排使用5000亿元,结转2024年使用5000亿元。

三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为了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将一次性适当提高相关领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或补助比例,加大对地方支持力度,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单设转移支付项目。为保持预算年度间衔接,将参照以往做法,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单设“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补助资金”项目,与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并列,集中反映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

(三)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

10月下半月(10月17日-10月31日)主要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见如下表格。我们进一步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1、10月20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现金分红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

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上市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在一定额度内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

三是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10月20日,证监会《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

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修改为”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消费基础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等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

3、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和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

全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严禁“无照驾驶”和超范围经营……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重点法律法规修订

持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做好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工作……

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一是优化金融机构结构。强化大型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推动中小银行回归本源和主业……二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积极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三是提升金融业制度型开放水平。在安全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常态化、可持续的中美审计合作机制。深化与香港资本市场合作……

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序化解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推动兼并重组,该出清的稳妥出清。完善对大型企业集团债务风险的监测,继续稳妥推动存量风险处置。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坚持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进一步推动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波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4、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问:

Q1:《通知》如何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

A《通知》将《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经营效益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3年周期指标和当年度指标权重各占50%。3年周期指标采用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几何平均数,当年度指标采用当年净资产收益率。

Q2:《通知》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还提出哪些要求?

A:为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投资经营更好匹配保险资金长期属性,《通知》在投资资质、资金投向和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在投资资质方面。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类投资,遵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相关规定,匹配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相关资质。二是在资金投向方面。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坚持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根据保险资金长期属性,平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优化资产配置,保险资金要投向风险可控、收益稳健、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资产。三是在内部管理方面。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制定专门的投资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华创证券研究所11月2发布的报告《【华创宏观】国务院组织法修订的三个关注点——政策观察双周报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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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提振信心”有哪些抓手?——政策观察双周报第49期

【年报&半年报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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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移动靶时代:边开枪,边瞄准——宏观2023年度策略报告

20220516-有形之手突围,中美风景互换——2022年中期策略报告

20211115-赢己赢彼的稳增长——2022年度宏观策略展望

20210510-登顶后的惆怅——2021年中期策略报告

20201123-2021:归途——年度宏观策略展望

20200625-显微镜下的经济复苏——2020年中期策略

20191111-踏边识界,持盾击矛——2020年度策略报告

20181126-来者犹可追--宏观2019年度策略

【投资导航仪系列】

20220815-当宏观可以落地·2022版——16小时千页PPT邀邀约!

20210909-中国政经体系与大类资产配置的指标体系——2021培训系列一

20210910-旧瓶如何出新酒?200页PPT详解中国宏观经济特色分析框架——2021培训系列二

20210911-中美通胀分析框架的共性和差别——2021培训系列三

20210912-流动性思——2021培训系列四

20210913-财政收支ABC——2021培训系列五

20210914-海外研究的框架:全球数据盲海中的那些“灯”——2021培训系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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