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试用期约定的四个“高级”错误与精神病
▲本号论文均为蔡飞律师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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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个问题之所以“高级”,因为其中个别问题可能连专业人士也把握不准。至于精神病与试用期关系,绝大多数的人并不了解。
一、试用期期满后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看起来没毛病吧?毛病大了,会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排在第一位,很可能搞错的当然是这种情形了。
我们举例子说明:
约定试用期是201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2月1日发出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虽然差别只有一天,但试用期满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因为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 )中答复“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在超过试用期时间才发出考核及解除通知,可能会被认定违法解除。
二、为了确保试用期合法,合同期限的开始和结束均为同一天,需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有人觉得奇怪,为什么会这样约定?其实这样约定的企业是有自己的考虑,本意是避免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违法。
但这种基于对于劳动合同期与试用期的关系未准确把握,实是顾此失彼,约定的合同期限导致企业增加较大的用工成本。
有些用人单位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时,会约定3年零1天的劳动合同期限,例如劳动合同从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或2个月的试用期,约定1年零1天的劳动合同期限。上述约定,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些HR不懂以上的准确含义,怕试用期约定错误,所以保险起见,约定了整年再多一天,但多一天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则会多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的损失不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民法所称的“以上” 、“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所以,其实3年整即可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员工需作赔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但已于2016年废止)第三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虽然已废止,但仍有参考的价值。
四、试用期提前离职赔偿招录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试用期与精神病。
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此有明确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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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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