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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被遗忘权 | 一个在社死小组发帖的“尸体”无权“自杀”

深度组 传说公关
2024-09-01
 

主笔 / 张抒唱

编辑 / 张抒唱、李绍宾


电影《寻梦环游记》有这样一个设定:人的一生,要死去三次。第一次是心跳和呼吸停止后的生物学死亡,第二次是在逝者的葬礼上,亲友宣告其在这个社会上不复存在的社会死亡,第三次死亡则是世界上没有人再记得逝者的最终死亡。


从影片主题曲《请记住我》的歌名不难看出,影片持有人主观上不想被忘记的预设,贯穿影片的主线也是小主角试图阻止自己的祖父走向不再被任何人铭记的最终死亡。


电影《寻梦环游记》截图

主题曲《Remember Me》(《请记住我》)


但在现实中,有时人们并不想被人记住,比如在某些尴尬丢脸的时刻,相信不少人都曾许愿从世界上消失,被世人永远遗忘。但想实现这个愿望恐怕只能是奢望。


比如在豆瓣,一个在社会性死亡小组发帖的“尸体”就无权“自杀”。


根据豆瓣“社会性”死亡小组简介,“社会性死亡”是指在公众面前出丑、丢脸的尴尬经历,与“公开处刑”意思相近


试想这样一个情景:你把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尴尬经历发在了豆瓣“社会性死亡”小组。不断增加的评论、点赞让你心情轻松了许多,但一位网友私信提醒你帖子中暴露了个人信息,这个信息还碰巧有点“敏感”,于是ta建议你删贴。再次翻看评论区,你果然看到了一条刺耳的质疑。


你决定删贴,却发现要删贴必须将四十多条评论逐个手动删除,并逐一填写删贴原因,删评之后还需将内容编辑至仅剩一个标点,将帖子标题改为“求删”,并在管理员的帖子中留下链接,等待申请被通过。


在此期间,每当消息红点亮起都是一阵心惊肉跳,对那些追问后续的评论、质疑你为何删评的私信(有些语气并不友善),你只得一一道歉解释。


在发帖后第二天,笔者的删帖申请被管理员通过


直到第二天,终于不再有新消息弹出,你大松了一口气,却感到有些委屈,无奈,还有一点小愤怒:为什么明明是我发的帖子,我却没有权利把它删除?

 

以上就是前不久发生在笔者身上真实经历,当时的恐慌情绪和手忙脚乱,让我至今惊魂未定。但在后怕之外,我又想起一个被讨论过很多次的话题:互联网用户究竟能不能在互联网上抹除自己的痕迹?换句话说,我想在互联网上被忘掉,可能吗?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就互联网民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作出概念的解释和回溯,并在社交媒体语境下探讨我们能否在互联网上被遗忘这个关键问题。



何为被遗忘权?


从冈萨雷斯案说起



世界上第一起关于被遗忘权的案例是冈萨雷斯案。


1998 年,西班牙《先锋报》刊登了冈萨雷斯无力偿还社保债务而遭强制拍卖财产的公告。2010 年,早已还清债务的冈萨雷斯在谷歌上搜索自己的名字,发现网上仍有关于他拍卖财产的信息。冈萨雷斯不希望自己不愿提起的往事仍阴魂不散,便要求《先锋报》移除上传至互联网的有关报道,同时要求谷歌移除相关链接。

 

冈萨雷斯案的当事人之一:西班牙公民Mr. Costeja Gonzalez(以下简称“冈萨雷斯”)


西班牙法院要求谷歌删除基于当事人姓名搜索得到的关链接,却以信息和表达自由为由保留了《先锋报》有关报道。


谷歌公司对此提出上诉,但欧盟法院最终裁定冈萨雷斯有权要求谷歌移除相关链接,并表示“若以某人姓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出现有某人信息的网页,则数据主体可在某些属于‘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的情况下,向运营商谷歌要求删除搜索结果的链接。”


自此以后,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进入大众视野与学界讨论范畴,关于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行使主体、存在意义和可能产生的问题等至今仍处于论争阶段。以下笔者将展现目前关于被遗忘权的一些既有讨论成果,并从有限的个人经历出发加以说明。


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定义,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关于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的权利,从而保障其不被偏见和虚假、错误信息影响名誉,隐私不被侵犯等切身利益,除非该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为欧洲联盟的条例,出台于2018年5月25日,前身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被遗忘权”这种权利类型,不过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一些与欧盟“被遗忘权”内容相通的法律规定,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了,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下面链接中的文章:《杨立新、杜泽夏: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任甲玉诉百度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裁判理由评述》



社交媒体语境下的被遗忘权:


为什么我们需要被遗忘?



01

抵抗数字化霸权


在数字空间中,一个人想被记住很容易,想被遗忘却很难。具体来说,线下场景中的自我呈现和人际互动是转瞬即逝的表演(performance),除非当时有专门记录,否则事后难以重现、追溯。


而如今,我们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能够打破时空限制,随时随地被看到。

 

用户社交媒体主页发布自己的想法、照片等,精心策展(exhibition),动机可能是展现自己的正面形象、提升自己在群体中的受欢迎度或仅作日常点滴的记录,但他们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这些数据在平台后台被追踪、收集、流转,并被平台用于用户心理分析、算法调节、反馈测试或卖给广告商,方便其进行精准广告投放。


小编发完这条胡编乱造的朋友圈后打开淘宝,“蒙布朗栗子蛋糕”赫然显示在淘宝搜索框中,这个反馈的及时和精准让人后背发凉……


在大数据技术的辅助下,现实中立体、丰满的个体被赋予以数据形式呈现的算法身份,其生活的一言一行、爱好习惯等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基于这些信息的算法告诉我们“你将会喜欢”、“你可能喜欢”什么,进而影响我们对“我是谁”、“我喜欢什么”的认知,诱导或干预我们的行为。

 

但塑造我们数字身份的技术并非客观中立,而是指向特定目的,被操纵技术的资本或政治利益所挟持。


一旦个体完全相信了大数据为自己量身定制的数据身份,接受其对自己的描述和劝服,就可能在无形中掉入了数据控制者背后的出资者所布下的重重陷阱。

 

在2018年3月17日,英国《观察家》报、美国《纽约时报》不约而同地披露了政治咨询公司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非法获取逾5000万份脸书(Facebook)用户数据的丑闻,这些数据中包含大量可用于建立心理模型、预测用户政治立场的充分用户信息,剑桥分析以此进行大数据分析、协助特朗普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获胜。


根据@今日俄罗斯RT 在1月12日发布的微博,与剑桥分析公司挂钩的斯坦福大学研究人员米哈尔·科辛斯基(Michal Kosinski)声称,人脸识别算法可被用于识别人们的政治立场,最新研究在判别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时的准确性达到了72%。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分析并使用人脸数据,也是部分掌控大数据算法的机构被广为诟病的一点


互联网数据被用于政治操控、影响选举结果的事实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愤怒,而导致这些恶性事件的根源就在于使用大数据的权力,和技术支配、压抑人的力量都由数据控制者掌控,而非数据主体。


而“被遗忘权”的出现,就是在新媒体语境下赋权数据主体,给予其实现信息自决的能力,从而维持“记忆”和“遗忘”平衡的一种法律实践,是主体争取主动界定公开与隐私的边界,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在合法范围内被适度、合理地遗忘,拿回对自己数据的主导权,是个体对数字化记忆霸权的抵抗。 


02

个人形象建构:为何我们需要被遗忘


适度的遗忘和被遗忘,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适度的遗忘能把我们从过去记忆中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将注意力资源更多分配到现实和未来。

 

被遗忘权的行使则是数据主体要求社会宽恕的一种方式。在某些关于自己的负面记忆在网络上长期存留,以至于严重干扰个人生活时,数据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进行删除,能减轻这些信息在个人名誉、人际关系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使主体在建构个人形象上更好地发挥主动性。

 

而在社交媒体平台中存留的海量数字化记忆,对于想被遗忘却求之不得的用户来说,无异于一个埋藏在身边的定时炸弹。人们不得不怀揣着对某些记忆被不定时地重新挖掘、负面影响再次爆发的恐惧,在数字化记忆的囚笼中惴惴不安。也许随意拿起手边的一个电子设备看到新消息通知,恐慌和担忧便一触即发。


小编在把社死小组发的那篇帖子收到的评论都删完后,许多评论的网友私信质问原因,怀疑自己被恶意删评,当时每次打开私信都让人心惊肉跳


正如上文提到的,在社交媒体平台的技术架构之下,我们能否被遗忘往往身不由己。


以本文开头提到的豆瓣社死小组为例,一旦你原创的帖子发出,收获了评论、点赞,它就不再是独属于你私人财产——你只是盖楼的人,虽然你自称“楼主”,但实际上这座楼归属于小组的“管理员”,你能不能在这盖楼(进组申请被通过)、盖一栋怎样的楼(发言必须遵循组规)以及能不能把楼推倒(删除帖子被忘掉),都由管理员予以定夺。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发帖者对于自己被遗忘这件事并没有太多自决权。

 

此外,在豆瓣小组这样的内容创作及分享场所,评论区网友的经历分享属于其智力成果,身为楼主的你选择删评、删帖,想要被遗忘的时候,这些“住户”也被赶了出去,他们的评论也不得不成为你帖子的“陪葬品”。这种“人去楼也空”的设定对“楼主”暗中施加的道德压力也让被遗忘这件事难上加难。

 

图为豆瓣“社会性死亡小组”组规,需要删贴的发布者需要将帖子标题改为“求删”后将链接放在小组管理员发布的组规评论区


如今,几乎所有平台都带有社交和购物属性,它们鼓励用户尽可能多地进行内容发布和人际互动,从而增加其在自家产品上的使用时间,提高用户粘性,以便进行进一步流量收割和广告投放。而这种技术倾向的一个后果就是,用户实时发布内容的传播范围和被观看的时间跨度往往远超发布者的预期。

 

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微博上有一个关于“#偶像失声”的话题曾引发人们对于互联网舆论环境变化和数字记忆的热烈讨论。

 

在该话题下,网友们不无怅惘地怀念起十年前的微博,那时候网友们在公共议题下畅所欲言,自由讨论,明星们会在微博上分享私人生活、与粉丝和好友亲密互动,毫无“偶像包袱”:


刚开通微博的那英要求朋友关注,语气泼辣,她反对“装逼”的那条微博至今还有很多网友慕名前去评论“打卡”


而如今,大部分明星微博内容多是商业广告,官方“营业”。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的审核机制越来越严格,舆论环境越来越谨慎,一些公共议题的讨论区成了充斥着情绪宣泄和党同伐异的“战场”,一方面是在互联网上被遗忘变得十分艰难。

 

明星所发布的内容会比普通人更受关注,曾经随手点的一个赞、发布的一张合照都可能被对家粉丝和营销号抓住把柄,大做文章,甚至在多年后被脱离原语境重新审视、恶意解读,成为被罗织“黑料”的材料。即便发布内容的人立即将其删除,也免不了被手速更快的网友截图当证据,来不及阻挡已经引发的连锁反应。

 

姚晨是当下公共空间中仍然敢于发言的为数不多的明星,但也要常常面临网友非理性的抨击


在平台特定的技术架构和文化语境下,用户发布内容的初衷和结果很有可能背道而驰,再加上数据主体想被互联网遗忘十分困难,负面信息可能会在其寻找工作机会、建立新人际关系时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


因此,内容发布者不得不在点击发送按钮前深思熟虑,对内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判和心理预期的搭建,毕竟平台对这些潜在的危害概不负责。

 

不过,有关数据主体伤害公共利益的负面信息则要另当别论,对于其未来的工作单位、亲密伙伴来说,这些背景信息的透明性和可查性尤为关键。


关于被遗忘权的具体适用情境和有关争议,我们将在接下来的这部分进行进一步讨论。



被遗忘权:


适用情境和有关争议



在互联网上能够一定程度上被遗忘,对个人形象的建构、重建,以及人际关系的维护等都至关重要。


但是,并不是任何信息被遗忘都会为社会带来正面效果,被遗忘权仅在特定的情境下会被认可和伸张。如在冈萨雷斯案中,冈萨雷斯对谷歌删除基于其姓名搜索到的,关于其欠债拍卖财产的新闻链接的要求被法院支持,而西班牙《先锋报》则被判决无需删除其上传上网的旧报道。


这种区别对待的缘由在于数据控制者保留和使用数据的动机,以及数据本身性质、意义的差异。


01

数据控制者: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


数据控制者作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规制机构或其他实体,定义较为宽泛,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拥有较高自由裁量权,如在冈萨雷斯案中的义务主体就被分为了新闻机构《先锋报》,和搜索引擎谷歌。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给出了处理个人数据、行使被遗忘权的具体原则,法院依此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部分条款


《先锋报》作为新闻媒体,在整个社会结构中被视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机构,其所扮演的角色客观上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与具体文章内容无关,因此欧盟法院以信息(新闻)自由豁免了《先锋报》。

 

对搜索引擎的责任认定需要区分搜索引擎在具体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是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即以链接等方式为用户提供信息访问和检索功能,还是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即生产相关信息对网民进行传播。

 

在冈萨雷斯案中,谷歌属于前者。法院认为“姓名搜索使得任何网络用户能够随时通过搜索结果列表得到互联网上有关特定人的信息的结构性概貌,从而建立起这个人的细节性画像。如果没有搜索引擎,这些信息之间的关联不会浮出水面,至少发现这种关联存在着极大的困难”。


在大数据背景下,各大商业平台普遍会进行用户画像作为广告策略参考,即将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途径收集的用户信息抽象成标签,利用这些标签将用户形象具体化,从而进行针对性的广告投放。图为进行用户画像常用到的静态、动态数据举例。图源 @猴子数据分析


此外,《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7、8条明确规定了个体私生活和个人资料受到保护的权利,并特别规定资料处理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当事人有权更正、删除错误资料或阻断其传播。


冈萨雷斯早已清偿债款,如果没有谷歌的姓名搜索,这件本身社会性危害微乎其微的事本不该如此轻易地被挖掘,因此法院回应了他的诉求,出于维护其作为资料当事人隐私权的目的作出了判决。

 

不过,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时,也能够具备一定公共性特征:搜索引擎能够打破单向的信息传受关系,作为纽带促成观点交流、建构公共领域。


它鼓励用户生产内容,并能为用户在海量数据中迅速筛选出满足其需要的信息,帮助其在公共领域中积极展开更为多元充分、及时有效的讨论,从而形成公共意见,并将这些意见通过热点排序、关键词联想等方式突出呈现在公众所接触的信息环境中。


搜索引擎通过spider(蜘蛛/爬虫)从互联网各个网站提取信息,检索出与用户查询条件相匹配的记录,按一定的排列顺序返回结果


但是,现实中的搜索引擎往往兼具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如快照备份第三方网页内容、进行相关搜索词汇关联等,其基于商业利益对不同网站进行竞价排名的原则也并不总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搜索引擎究竟是否适用于被遗忘权,还需在具体情境内,视数据主体身份和数据性质来进行权衡。

 

02

数据性质:必须保留的数字记忆


米兰·昆德拉说过,“The struggle of man against power is the struggle of memory against forgetting”,人类对抗强权的斗争,就是记忆与遗忘的斗争,我们也常说“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在恶性事件主体试图淡化公众记忆、重新获取利益时进行反抗。

 

互联网对一些数字记忆的保留,其实是一种另类的记录现实、再现历史的方式,也为这种对抗遗忘、反抗强权的斗争提供了新的工具。

 

互联网作为数字化记忆显像和保存的场所,能为我们弥补官方叙事的不足,用网民自发的个人讲述来丰富历史记忆,构建出新的“平行世界”。只要有人愿意倾听这些讲述,就可以在获取历史知识、弥补认知不足的同时,得到对当下的启发。


在面对相关机构某些行为的合法性、政策的合理性和政治运动等诸多敏感议题时,与官方讲述不一致的个人记忆往往能展现出在强权之下依然保有自己的批判性思考能力的可能性,这在我们所处的后真相时代显得尤为珍贵。


网刊《记忆(rememberance)》对许多历史事件都留存有材料,其中包括亲历者的讲述和反思。通过这类平台,个人回忆得以为促进学术研究、还原重大历史事件原貌提供辅助


数据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某些信息,既可能是对数据霸权的对抗,也可能该主体正是强权本身,出于掩盖丑闻、控制负面影响等目的而要求删除相关数据。

 

我们都曾目睹过被曝出负面新闻的机构或公众人物通过金钱贿赂、暗中威胁等方式勒令曝光者删除相关信息,从而抑制公共讨论、避免自身形象受损的事件,企业高价雇佣专业团队删除对其形象不利的帖子、清理负面舆情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而一旦这些作为权力方作恶的证据的数据被删除,数据主体会在短时间内获利,长期受损的却是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2月,湖北荆州公安局通报了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网络水军非法经营团伙案,多家涉嫌有偿删帖非法经营行为的公司被查处。涉案人员通过虚假投诉、贿赂网络管理员等方法直接删帖,并以屏蔽、替换搜索引擎快照,刷热点关键词,或置顶正面帖文等方式使负面信息下沉,进行变相删贴


其实,被遗忘权自提出以来就争议不断。有学者认为这是公民隐私权的胜利,有学者则认为是对言论自由的遏制、对公众知情权的损害。


在应用被遗忘权时,必须首先判定数据主体的社会角色和其主张删除的数据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在常常处于矛盾中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权衡利弊,以服务于大多数人利益为基本原则,同时尽量减少对个体不必要的伤害。



答案是不可能,


但是……



即使你拔刀向算法,怒指平台方,勒令其删除关于你的所有数据,你也无法禁止他人记住你。

 

由于冈萨雷斯案是首个申诉被遗忘权成功案例,他的故事被媒体大肆报道,学界在进行被遗忘权的相关论述时也免不了拿他的事迹做例子。


冈萨雷斯拼命想让世人忘记的还债旧闻不仅没有从互联网上消失,反而更加广为人知,甚至与他的名字紧紧绑定,正如在我们讲述这个案例的时候,冈萨雷斯不堪回首的往事就又被拿出来“鞭尸”了一次。

 

在社交媒体中想要完全“隐身”,不发布任何一条关于自己的内容,却无法预见你与好友的聊天截图可能会被ta发在朋友圈;当你想要结束一段曾经的亲密关系,即便是已经将对方拉黑、删除,你仍逃不了在系统为你推荐的“你可能感兴趣”中和共同好友发的合照中看到ta的身影……


假设你结束了一段亲密关系,把ta的所有联系方式都删除,你还是可能在你们的共同朋友发的朋友圈、微博的同城推荐或百度网盘为你生成的“照片故事”中看到ta的身影……


即便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尴尬时刻,也很有可能被监控、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来,走向B站的鬼畜区,成为搞笑片段集锦的集锦。


由于这些令人发笑的片段往往来自开源性资料,当事人很难找到充分的论据要求发布者将其删除。如果视频被转发到其他平台,清除起来则更加困难,更不用说网友们可能早已自行收藏或截图保存,你注定无法追查到每一份拷贝将其删除,遑论让互联网忘掉你的存在。


在B站搜索框键入“倒霉”二字,你会看到许多播放量颇高的“社死”片段集锦。至于这些当事“倒霉蛋”会不会知道自己的尴尬经历被百万网友围观,知道后又会作何感受,我们不得而知,只能对他们深表同情


互联网的信息生产是多主体在网络上互动生成的。即便平台删除相关链接,这些信息仍然存储在除数据主体和控制方之外的第三方,而要求第三方删除相关信息则又涉及第三方相关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具体使用范围尚有待商榷的民事权利,所能发挥的作用其实微乎其微。

 

因此,想被互联网遗忘,可谓难于上青天。不过换个角度想想,能否被遗忘并不只是在互联网时代不由事件主体做主。如果关于你的事情值得被记忆,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他人也会通过口耳相传、文字记录等方式,在历史上留下痕迹。


在互联网出现前的人类历史中,其实早有类似“社交媒体”样态的文字记录,如1906年11月,艺术家、评论家费利克斯·费内翁(Félix Fénéon)在《巴黎晨报》上撰写了1220条三行简讯,报导范围自然灾害到城区小事,费内翁因此成为20世纪初期巴黎的“单人Twitter”


而且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人的劣迹往往比其善举更容易被记住,被事后反复讨论,这一点在线上和线下其实并无区别。

 

但我们仍然需要对被遗忘权进行讨论。在互联网语境下,对被遗忘权的主张意味着合理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维护其数据主权,让用户实行自我原谅、进行自我形象和人际关系等的重建,以及获得社会宽恕。


数据主体联合起来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呼吁,既能对手握数据霸权的平台方构成反抗,也能对企图利用用户信息从事非法勾当的人形成威慑,从而维护每一个个体、互联网用户和数据主体的切身利益。


面对在互联网上难以被遗忘的事实,我们作为互联网用户能做到的就是在发布关于自己的内容时注意保护隐私,明确信息传播的受众范围,尽量避免过度分享,并在启用某个应用或登入某个网站前先了解其隐私政策、知悉它们会开启哪些权限,如何收集并使用我们的数据,对兼具便捷性和危险性的数据力量持有足够的了解和警惕。


你对互联网的被遗忘权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讨论~


【参考文献】

[1]Tesini,Zambernardi. “When memory exceeds history: the emerging visual Internet archive o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 [J]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 2020.

[2]李兵,付腾梓.价值与实践:英语学界“被遗忘权”研究  [J].国际新闻界,2019,41(12):108-130.

[3]孙嘉宇,曾彬蔚.互联网语境下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再思冈萨雷斯案[J].青年记者,2019(33):81-82.

[4]周辉.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概要[J].网络法律评论,2015,18(02):324-331.

[5]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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