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上市后,股份限售时间有何规定?(第116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上市及监管
期数
第116期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均对股份限售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主体持股限售时间规定如下:
▌(1)一般性要求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之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③上市前一般股东持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④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持股比例较高且合计持有公司51%以上股份的股东比照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锁定要求进行锁定,即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⑤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公司。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及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承诺比照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锁定的要求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即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作出上述承诺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超过公司股本的51%以上。
▌(2)中小企业板特殊要求
①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里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②股票上市l年后3年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出现下列情形可豁免遵守上市后36个月不转让承诺:第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第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受让人继续遵守承诺;第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创业板特殊要求
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股票上市后3年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出现下列情可豁免遵守上市后36个月不转让承诺:第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第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IPO千问】--------------
(滚动翻页,点击查看,每周更新)
▌承销与发行 ▼
▌发行审核流程 ▼
《上市审核时,中止审查的情形包括哪些?审查中止后可否恢复?》
▌发行申报材料的制作 ▼
《发行人应申报哪些纳税资料?子公司的纳税资料是否也需提供?》
《2014年对创业板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红筹回归 ▼
▌外商投资与国内上市 ▼
▌分拆上市 ▼
▌股权激励难题 ▼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7点:范围、规模、时间点、稳定性、价格等》
▌上市流程问题 ▼
▌上市费用问题 ▼
▌独立性问题 ▼
▌优先股详解 ▼
▌预先披露规则▼
▌募集资金使用审核关注要点 ▼
《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不相适应》
▌公司治理及规范 ▼
▌财务与税收 ▼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过程主体资格的问题 ▼
《集体企业改制上市时的5大事项,“挂靠”集体企业的“摘帽”流程》
▌出资问题 ▼
▌股权问题 ▼
▌企业改制上市的主体资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