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问】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131期)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本期主题
出资问题
期数
第131期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4号)、《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以及《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可以用于出资的股权只能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对象也只能是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公司被设立质权、章程约定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被限制权能或被限制转让的股权,均不得用作出资。
(3)《公司法》(2014年修订)已经删去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股权投资所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不复存在。
(4)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增值部分应按有关税收规定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5)《公司法》(2014年修订)对股权出资期限不再作要求。
--------------【IPO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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