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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与法】:《欧盟平台-商户公平和透明度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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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Marie Coolick



《欧盟平台-商户公平和透明度条例》



译者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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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一种线上中介的提供者及其商业用户之间解决争端的方法,这种办法避免了冗长和高昂的司法程序。因此,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该通过确定至少两个提供者愿意与其配合的调解者来促进调解。至少两个的数量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调解者的中立性。而只有在保证使用这些调解服务不会以任何方式损害相关商业用户受《欧盟法》或成员国法律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包括本条例的要求和有关保护个人数据和商业秘密的法律),才能适用在欧盟以外提供服务的调解员。为了方便、公平和尽可能迅速、高效和有效,这些调解者应符合某些既定标准。尽管如此,在他们之间发生争议后,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和他们的商业用户都应该有权利共同选取调解者。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8/52/EC指示》,本条例规定的调解应是自愿的,即当事自行负责调解过程,并可在任何时候开始和终止调解。尽管线上中介服务的性质是自愿的,但其提供者应善意地审查参与本条例规定的调解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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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调中介务提供者须承担合理比例的调解费,充分考虑到个案的所有相关因素。为此,调解者应按照具体情况建议何种比例是合理的。鉴于条款中的条款中确定调解者必要的费用和行政负担,应按照《委员会第2003/361/EC建议》的相关规定免除作为小型企业的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该建议中的整合规则制定是确保预防任何规避行为。但是,这不应影响这些企业在其条款中按本条例规定确定调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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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商应该确认愿意与其配合的调解者,并根据本条例的义务真诚地参与调解,这些义务的设立应以防止商业用户滥用调解系统的方式设立。商业用户也应该有义务真诚地参与调解。若商业用户此前已就相同的事提起调解申请,且调解者已确定该商业用户的行为不当,则线上中介服务的提供商不应参与该调解。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也不应被迫与多次请求调解不成的商业用户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者确定,该案件与以前的案例无关,上述特殊情况不应限制商业用户向调解者申请调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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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解决有关在欧盟使用调解提供网上调解服务的争议,欧洲委员会应与成员国应加强紧密合作,鼓励成立现阶段所缺乏的专业调解机构。如果调解者对线上中介服务以及提供这些服务的特定行业有专门知识,那么他们的参与将增加双方对调解过程的信心,更有可能迅速地产生公正和令人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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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可能限制现有司法补救可能性,尤其是那些要求商业用户或企业网站用户单独并同等采取的行为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有限的财力、对报复的恐惧、以及在条款方面只能选择法律和论坛法律条款等。为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代表商业用户或企业网站用户的组织、协会,以及在成员国中设立的某些公共机构,根据各国法律,包括程序要求,均应获准在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行动应旨在阻止或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并防止未来可能对线上平台经济中可持续商业关系的损害。为了确保这些组织或协会有效和适当地行使这一权利,它们应符合一些标准。它们必须根据会员国的法律合法设立,具有非营利性质,对其任务和目标非常笃定。这些要求应该防止出现一些组织或协会是为了一个或多个特定的行为目的或者为了盈利目的而临时建立的行为。此外,应确保第三方资金提供者对这些组织或协会的决策不存在不正当的影响。

为避免利益冲突,应特别防止代表商业用户或企业网站用户的组织或协会受到线上中介服务供应商或网上搜索引擎的不当影响。这些组织或协会应充分公开披露关于成员资格和资金来源的资料有助法院评估它们是否满足资格和标准。鉴于有关的公共机构在其设立国内拥有特殊地位,因为是按照成员国法依法成立,只要这类公共机构本着维护双方整体利益或者一般利益采取措施,就不需要对它们使用这些标准。任何此类行动不应影响商业用户和企业网站用户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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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认为有资格根据本条例提起诉讼的组织、协会和公共机构的身份应告知委员会。交流过程中,会员国应具体参照有关组织、协会或公共机构成立的规定,酌情参考相关组织或协会的注册登记。欧盟成员国附加指定应该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商业用户和企业网站用户可以信赖。同时,它的目的是使司法程序更有效率并缩短过程,这是其适当性所在。委员会应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公开这些组织、协会和公共机构的名单。被列入该名单就是提出诉讼的组织、协会或公共机构的法律能力的证据。如果出现任何关于指定的问题,指定组织、协会或公共机构的会员国应该调查这些问题。非成员国指定的组织、协会和公共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法律能力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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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应当确保适当和有效的执行本条例。鉴于各会员国已经存在不同的执法制度,它们无须设立新的国家执法机构。会员国可委托当局机关执行本条例,包括法院。本条例不应迫使会员国规定依职权执行或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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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应与成员国密切合作,不断监察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应依赖有关的专家团体、卓越学科中心及线上平台经济观测站,建立广泛的资讯交流网络。会员国应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它们在这方面拥有的所有资料。最后,本条例旨在提高商业用户与线上中介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商业关系,以及企业网站用户与在线搜索引擎之间的商业关系的透明度,因此,这项工作也将受惠于本条例。为了根据本规定履行有效监察和审查义务,委员会应该努力从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收集信息。适当时,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应该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促进这些数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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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服务提供商或代表他们的组织或协会可以制定行为规范,如果规范有助于本条例的实施,应当予以鼓励。在制订这些规范时,应咨询所有利益相关者,并考虑有关行业的特点,以及中小企业的特点,并且行为规范的措辞应该是客观和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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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应定期评估本条例,并密切监察其对网上平台经济的影响,尤其是根据有关的科技或商业发展,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修订。其评估应包括线上中介服务提供商单方面决定的法律和论坛条款的排他性适用对商业用户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了广泛了解该部分的发展情况,评估工作应考虑到各会员国和有关利害相关者的经验。根据《委员会第C(2018)2393号决议》所建立的线上平台经济观测站中的专家对该条例的评估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委员会应适当考虑该经济观测站所提交的意见和报告。评估之后,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措施。如果本条例所规定的条款不足以充分解决该部门存在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的商业做法,则需要采取进一步适当的措施,其中包括立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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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本条例所要求的资料时,应按照《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目标,尽可能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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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的目标,即确保内部市场内公平、可预测、可持续和可信任的网上商业环境,因为其规模和效果,成员国不如欧盟能够充分实现目标,所以欧盟按照《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规定辅助性原则采取措施。根据该条所载的比例原则,本条例不应超出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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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旨在确保充分尊重《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获得有效补救和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并促进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开展业务自由的适用。


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Ann Marie Cool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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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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