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 | 非全日制,每周工作七天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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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争议还挺大的!
争议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安排非全日制员工连续上七天班,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呢?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简称“工作时间复函”)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该规定,在全日制的工时制度下,要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此虽为全日制用工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是否也要遵循这一原则(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规则上并无明确。
裁判观点
为此,我们特意搜索了一些案例(在无讼网站),在搜索栏中键入”非全日制用工“”每周休息一天“出现了216例判例(其中广东省有15例判决),一一浏览发现,单位在与非全日制员工约定工作时间时,一般会给予劳动者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当我们输入”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七天“时,在系统中检索出了18个相关案例,其中只有三例是法院查明存在每周工作七天的判例。
判决书 | 相关案情 | 裁判观点 | 裁判逻辑 |
舒冬仙与江西省上饶县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饶民一初字第1106号 | 原告主张其每天工作四小时;被告主张其每天工作3.5小时。法院查明:原告存在多周每周工作7天的情况。 | 在每周工作七天的情况下,即便按被告所主张的原告每日工作时间为3.5小时计算,原告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都已经超过24小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故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 法院在裁判此案时,并未认为原告存在每周工作七天的情况不符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只考虑了工作时长这一核心因素。 |
宁都县生猪定点屠宰场与李小荣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上诉(2008)赣中民三终字第299号 | 法院查明: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作时间为三个半小时左右,原告每周工作时间为七天,周工作时间累计并不一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非全日制用工的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作时间为三个半小时左右,原告每周工作时间为七天,周工作时间累计并不一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 | 本案原告同样存在每周工作七日的情况,但同样,法院在裁判此案时,并未觉得原告存在每周工作七天的情况不符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法院只考虑了工作时长这一核心因素。 |
叶某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2135号 | 法院查明:原告于2007年10月后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担任送奶工,每天工作3小时,全年无休。原告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均照常工作。 | 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为非全日制用工。 | 全年无休以及双休日正常工作(说明原告存在连续一周七天都上班的情况)并不影响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
总结
从上述判例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七天的情形并不多见,而仅有的几个案例中,法院在裁判非全日制用工时只关心工作时长这一问题,对于单位安排非全日制用工者每周连续七天工作是否合法甚至是否会改变非全日制用工性质的问题,并未作评价。
我们的观点
从上述案例上来看,关于是否属于全日劳动合同的问题,裁判者最为关心的是工作时长的问题,另外,其他一些案例显示,工资发放时间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至于此是否与《工作时间复函》的规则相冲突,要保证每天休息一天的问题,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说明或回应,此可能是当事人和裁判者对此规则没有了解的原因。但我们认为,即便是每一周安排七天工作,那么也只是工作的安排是否合法或合理的问题,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的规则,并不会改变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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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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