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 | 非全日制,需支付加班费吗?
▲我们只发原创,本号所有论文均为蔡飞律师原创,点击蓝字,关注原创!探讨交流及其他联系可发邮件cf@kingpound.com。
因为非全日制的用工规则是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该小时数,则实质上已不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所以其实严格上来说,并不存在加班费一说,所以本文的正确题目,或者命名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员工上班,是否需按加班标准计付工资?》更合理些。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该规定上来看,基于法定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那么超过24小时的,已不属于非全日制,所以不存在平时加班的说法也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计付标准问题,本文无需对此进行探讨。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非全日制,休息日工作是否需按加班标准支付工资?
法律上无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无需按加班标准支付工资,理由如下: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上述第六十八条规定,也即只要是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并没有说明周末需按周末加班的模式计付工资。
(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即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而非全日制的情形下,只要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即可,但并没有规定每天的具体工作时间,因此无法区别加班与正常上班,也不能区别工作日与休息日,自然也无法区别工作时间与补休时间。
(三)非全日制用工是全日制用工的补充,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用工灵活性,也为一些想短期、短时长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的机会,如休息日上班需按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影响其设立的目的。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现生效的大量裁判案例,基本上也是持该观点。
三、非全日制,法定节假日工作需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标准计付工资吗?
此于法律上也无明确的规定,我们看一下各地的规定:
(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 61号,已于2012年失效】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三)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3]147号】三、关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三)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从上述三规定上来看,深圳市规定需按加班费的标准支付工资,北京市规定无需按加班费的标准支付工资,但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而湖南则规定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
四、我们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该规则中,并没有对支付的对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更没有将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在地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便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仍需按法定节假日的标准计付工资。
小贴士
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应该约定什么内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2.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享受年休假吗?
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我们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 )第十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3.需要提醒的是,非全日制计酬,一般是以小时为标准计酬,如果约定按星期或按15天等方式计酬,则可能会否认非全日制的合同性质。
附:往期原创
劳动合同订立类
员工入职时单位该做的工作,这里全有了 |
从省检抗诉无果看,怎样才需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附指引) |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之—员工入职时应提供的资料 |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能马虎了事 |
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八种情形下,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 |
被迫变换用人单位,合同签订次数累计吗? |
老板你错了之招聘篇 |
劳动合同约定类
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十二个典型错误 |
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没效,但也不要以为没用 |
八条让老板杀鸡不成蚀把米的用工规定 |
飞劳动法丨如何拟定最完整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如需要可获取协议文本) |
飞劳动法丨五个看似专业但极坑老板的劳动合同条款,贵司合同里有没有? |
劳动合同的履行类
飞劳动法|十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 |
哪些情形下可调整岗位?史上最齐总结 |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劳动者坚持在原岗位上班是否构成旷工 |
有诊断证明,单位就一定要批病假吗? |
五步走,开除泡病假员工 |
怎样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及经营需要为由降职降薪?让我们从各种案例中找出结论 |
职工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是否需终生负责(退职待遇)? |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经济补偿金
飞劳动法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
飞劳动法丨工伤职工自动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判决书缺乏说服力,我们来补充)? |
飞劳动法|现在起,经济补偿金计算发生重大变化! |
主动辞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情形 |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的标准和关系,这里全有了 |
又一逆天终审:60岁后以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获经济补偿金 |
劳动关系的认定类
工资待遇类
女职工类
工伤等社保类
劳务派遣类
天啊,法官助理是劳务派遣工 |
连省检都搞错而抗诉,看劳务派遣的几个常见错误 |
竞业限制类
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否有效(单效或双效)? |
堵住协议的这些漏洞,竞业限制约定才算完整 |
劳动合同期内约定竞业限制白捡好处,HR不可不懂 |
在职期间就给竞业限制补偿,白给了 |
你可能知道知道竞业限制的证据,但不会这么齐 |
裁判部门能否调整竞业限制过高的违约金? |
劳动法规解读类
解读广东最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标准,超级有用的提示不可错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修改,几个不可不知的重大影响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之——工会职责 |
评北京高院最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的规定,折射劳动争议的一些典型困局 |
诉讼仲裁类
劳动仲裁中,涉程序的几个疑惑问题 |
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争议太大,一裁两审竟都不同 |
关于送达,再审开庭审理都输了,看了你可能出冷汗 |
专业法官的一份判决书,为什么这么多低级错误? |
我找了无数的案例,就是为了求证劳动争议中,一审增加的什么请求可以受理 |
必看!真实案例,如何犯上劳动仲裁请求最严重的错误 |
即使资深的劳动法律师,也应知道的六个避免职业风险必问问题 |
作为菜鸟代理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要了解的六个基本问题 |
劳动仲裁终局制度的五大缺陷 |
已撤回申请,又以同一事由再申请,还可以吗?不可以吗? |
劳动争议中,分支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
其他类
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等
原创声明
本文为原创,如其他公众号或其他媒体需要转载的,务必保留原文本意,并标注出自“飞劳动法”、本文作者为“蔡飞”,否则视为侵权,本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识别图中二维码,可关注这一坚持只发自己原创的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