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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顾翔 网安寻路人 2022-03-29

编者按: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于个性化广告,或者西方语境中所提到的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本公号持续对这个问题开展跟踪和分析。此系列的文章包括: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今天这篇文章深度解读比利时数据保护机构对IAB欧洲的调查,并提出问题——数字广告的衰退还是发展。本篇作者是顾翔。他是字节跳动数据与隐私保护法务副总监,同时获得CIPM(注册信息隐私管理师)和CIPT(注册信息隐私技术专家)的认证。


背景


据报道,2021年11月,比利时数据保护机构(APD/GBA)结束了对IAB欧洲的调查,并且形成了裁决草案。根据GDPR规定的程序,该裁决草案还需要由其他欧洲国家的数据保护机构审查,因此草案文本尚未公开。从被调查的一方IAB欧洲的声明[1]和向APD/GBA投诉的一方ICCL(Irish Council for Civil Liberties)发表的声明[2]对照来看【中文翻译见: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APD/GBA的裁决中会认定IAB欧洲设计的TCF(Transparency & Consent Framework)机制中所用到的TC字符串(Transparency & Consent String)属于个人信息,并且IAB欧洲是此等个人信息的共同控制者;相应地,由于目前IAB欧洲并没有履行GDPR规定的控制者义务,因此违反了GDPR的规定。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TCF是否违反GDPR的问题,双方的声明做了不同的表述。可以预计,本案将对数字广告生态产生深远的影响。


什么是“TCF”和“TC字符串”


TCF是IAB欧洲针对数字广告生态构建的GDPR合规解决方案[3]。正如其名字所示,TCF解决的是GDPR要求的透明度和同意的问题。根据GDPR第6条的要求,处理个人数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将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用于数字广告生态,用户同意和正当利益是主要的合法性基础。根据GDPR第13条关于透明度的要求,无论采用何等合法性基础,需要在处理个人数据之前向用户披露。此外,如果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是基于同意的,根据GDPR第4条对同意的定义,同意必须是数据主体依据其个人意愿,自由、明确、知情(承接了透明度的要求)并清楚地通过陈述或积极行为表示的。数字广告生态的参与方众多,包括但不限于SSP、ADX、DSP、DMP,各参与方如何能够对用户进行有效地披露,并获得用户的同意是很大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IAB欧洲设计了一套规则即TCF。基于这一套规则,直接面向用户的媒体(TCF中的Publisher,可以是网站、App等)向用户披露媒体正在收集哪些数据,媒体与哪些公司合作,以及媒体及合作公司打算如何使用这些数据[4];在此披露的基础上,媒体获得用户对于将个人数据用于数字广告生态的同意;然后,媒体将所述同意在数字广告生态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同步,从而使得无法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其他数字广告生态参与方(TCF中的供应商即Vendor)能够按照用户的同意处理个人数据;获得和管理用户同意的平台在TCF中称为CMP(Consent Management Platform),媒体可以自建CMP,也可以使用第三方CMP。可以看出,TCF旨在帮助数字广告生态中的所有各方在处理个人数据或访问和/或在用户设备上存储信息时遵守欧盟的GDPR和电子隐私指令,如cookie、广告标识符、设备标识符和其他跟踪技术,尤其是帮助满足GDPR中关于同意的要求。


为了方便向用户披露供应商的情况,IAB欧洲维护了Global Vendor List,用于记录承诺遵守TCF的供应商清单,以及每个供应商会对个人数据进行何种处理(TCF已经将处理行为进行了分类)以及每个供应商为每种处理选择的合法性基础[5]。用户可以查询GVL来获得关于供应商如何处理其个人数据的信息。


TC字符串是在上述用来记录和同步有关用户同意的信息的数据结构[6]。根据TCF的规则,TC字符串由CMP在用户第一次访问媒体的时候通过用户询问的方式生成,并由数字广告生态的参与方消费。TC字符串的主要内容包括:


  • 元数据,包括TC字符串的编码版本,TC字符串的创建和更新时间,使用的GVL版本,创建该TC字符串的CMP身份);

  • 对于以用户同意为合法性基础的处理行为,用户针对向用户披露的每个供应商的每个处理行为是否进行了同意;

  • 对于以正当利益为合法性基础的处理行为,用户是否行使了Right to Object。


由此可见,TC字符串详细记录了向用户披露的信息以及用户基于此等披露对数字广告的各参与方处理其个人数据进行的选择。TC字符串会被传递给承诺遵守TCF的供应商,因此理论上讲,用户的个人数据只会被这些供应商按照用户认可(包括给出同意,以及没有行使Right toObject)的方式进行处理。


解读


1、TC字符串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根据GDPR第4条的定义,个人数据指的是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如前所述,TC字符串表示的是用户就数字广告生态的各方处理其个人数据给出的同意/反对。为了完成此任务,TC字符串必然要以一种能够识别个体的方式来生成、存储和传递。一种典型的实现方式是,CMP在用户第一次访问媒体时根据用户问询生成TC字符串并存储在cookie中;在产生广告请求时,该cookie被读取以提取TC字符串,并且将用户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反对等随着广告请求一起传递到数字广告生态的各参与者。


尽管如此,TC字符串与数字广告生态所依赖的个人数据(例如用户的行为数据)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帮助数字广告生态各参与方进行GDPR合规而设计出的个人数据,并且其意义在于在数字广告生态的各参与方之间共享和被各参与方处理。因此,对此等个人数据的处理应该采用何等合法性基础,用户对此等个人信息的处理有何等数据主体权利以及如何落地,是正式裁决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部分。


2、IAB欧洲是否构成GDPR项下的控制者?


根据GDPR的定义,控制者指的是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人或组织。相应地,共同控制者指的是共同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多个人或组织。


EDPB在其关于控制者/处理者的判定指南中[7]指出,控制者并不一定要“接触(access)”被处理的数据,不管是在控制者-处理者的关系中(见例如45段),还是在共同控制者的关系中(见例如56段)。如果组织将数据处理行为外包,并且对数据处理的目的和关键方式有决定性的影响,那么即使组织不会接触数据,其仍然是数据控制者,而实际接触数据的一方为数据处理者。指南引用的Jehovah’s Witnesses一案中,CJEU认为宗教社团和社团成员构成共同控制者。虽然宗教社团并没有实际接触数据,也没有就数据处理给社团成员任何书面的指导或指令,但是社团通过组织和协调社团成员的活动来参与确定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并且数据处理有助于达到了宗教社团的目的,宗教社团也一般性地了解为了传教而需要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因此,即使IAB欧洲在TCF框架的运转过程中没有实际接触到TC字符串,也不能因此认定IAB欧洲不属于TC字符串这一数据的控制者。


但是,正如IAB欧洲在2020年末针对APD/GBA的初步报告提交应答后所发表的声明[8]中所述, IAB欧洲没有以任何方式处理、拥有或决定使用特定TC字符串,因此不是TCF场合下的数据控制者。具体而言,TC字符串的创建是由CMP完成的,TC字符串的共享和使用是由数字广告生态的各参与方完成的。唯一可能的例外是在2021年6月22日之前,某些情况下CMP需要将TC字符串存储在指向consensu.org的第三方cookie中,而consensu.org是由IAB欧洲所维护的。但是,该机制所支持的功能目前已经废止。


就TCF的实施而言,虽然在GVL中允许供应商选择用户同意或正当利益作为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如何进行选择是供应商决定的,而不是IAB欧洲决定的。除了TC字符串以外,用户的其他个人数据(例如行为数据)被用于数字广告生态完全是各参与方自己决定处理的目的和手段,而TCF仅仅提供了一种规范来展示和交流有关此等处理的信息。


根据最新的报道,IAB欧洲的共同控制者身份针对的是TC字符串这一个人数据,而数字广告生态的实现并不依赖于这一个人信息。因此APD/GBA认定IAB欧洲属于TC字符串的共同控制者后,将要求IAB欧洲如何承担处理TC字符串的控制者义务,以及这些要求如何影响IAB欧洲在整个TCF框架乃至数字广告生态中的地位,是正式裁决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部分。此外,该裁决还可能会影响到GDPR第40条的运作,因为如果一般性地认为行业中制定个人数据处理规范的组织(例如行业协会)需要与行业中的从业者共同承担处理个人数据的合规义务,那么行业协会在制定此类规范前就需要认真考虑相关的合规成本。


3、TCF是否违反GDPR?


在ICCL的声明中还提到,此次的裁决中会涉及“IAB欧洲的同意弹窗系统违反了GDPR,因此是非法的”(IABEurope’s “consent” pop-up system violates the GDPR and is thus illegal)。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即TCF能否能够解决数字广告生态存在的违反GDPR的问题。数字广告生态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如何(以及本质上是否可能)符合GDPR以及其他主流隐私法律的要求,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数字广告生态的核心是广告位(inventory)拍卖机制,而拍卖机制必然伴随着将尽可能多的关于广告位的信息(尤其是广告位受众的个人数据)发送给尽可能多的潜在买家,从而让这些买家做出有效的竞价选择。如下图所示[9],从广告请求(bid request for advert)从媒体发出那一刻起,广告请求中携带的个人数据就进入了一种“失控”的状态。这些个人数据被广播至数量巨大的参与方以便这些参与方进行竞价(bidding),这些参与方为了进行更有效的竞价决策,又会从各种其他来源引入更多的个人数据。更进一步,在下图所展示的数据交互之外,即使是广告已经在广告位展示之后,相同的或者额外的个人数据仍然在这些参与方之间流转,以便对广告进行归因分析、改善广告投放模型、进行个人画像等。



英国数据监管机构ICO[10]总结的数字广告生态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包括:参与者众多、涉及的数据复杂、画像和自动化决策、大规模数据处理、新技术的使用、不同来源数据的组合和匹配、对位置和行为的追踪、不可见的处理。向APD/GBA投诉IAB欧洲的ICCI将数字广告称为“史上最大数据泄露”。有鉴于数字广告生态对个人数据处理的高风险特性,全球已经发生了多起直接针对数字广告行业的诉讼[11],[12]。


数字广告生态的复杂性导致很难向用户充分地披露其个人数据是如何被处理的,从而难以获得有效的用户同意。即使按照TCF向用户进行披露,用户为了获得完整的信息所需要耗费的努力也是巨大的。下图展示了一个基于TCF向用户进行信息披露的界面,用户可以分别点击List Of Partners (vendors) 和ShowPurposes来了解与数字广告生态有关的处理其个人数据的供应商,以及处理的目的。



如果用户需要了解这些供应商的详细信息,则需要直接查看GVL。下图截取自GVL中对一个供应商的数据处理行为的描述,许多项目需要进一步展开,甚至查看所引用的外部内容才能得到完整的信息。



由此可见,目前看来,TCF提供的机制在实质性解决数字广告生态涉及的个人数据保护风险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即使是在解决透明度和同意问题的范围内也是这样。


展望


尽管TCF存在不少的缺点,这毕竟是第一个(可能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系统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框架,仍然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和推动。与ICCL的声明中所持的观点不同,IAB欧洲的声明中认为,在APD/GBA的监督下采取的后续行动有助于使TCF成为GDPR第40条规定的行为准则(CoC)。如果这一步真能实现,那么不仅是对TCF本身的肯定,更说明数字广告生态存在可行的合规路径。因此,APD/GBA对IAB欧洲的调查,与其说是数字广告生态开始衰退的表现,不如说是数字广告生态朝着合规的方向进行的发展。


根据GDPR规定的合作程序,APD/GBA的裁决草案预计将在未来2-3周内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数据保护机构分享。这些数据保护机构将有30天的时间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比利时数据保护机构可能会通过最终裁决,或者将此事提交EDPB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该案对数字广告生态将产生什么样的重大影响,让我们拭目以待。



[1] https://iabeurope.eu/all-news/update-on-the-belgian-data-protection-authoritys-investigation-of-iab-europe/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2] https://www.iccl.ie/news/online-consent-pop-ups-used-by-google-and-other-tech-firms-declared-illega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3] https://iabeurope.eu/transparency-consent-framework/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4] https://comply.cookiepro.com/layout提供了一个工具,可以设计媒体向用户披露信息并获得同意的界面。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5] https://vendor-list.consensu.org/v2/vendor-list.json,可以用Firefox浏览器打开。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6] https://github.com/InteractiveAdvertisingBureau/GDPR-Transparency-and-Consent-Framework/blob/master/TCFv2/IAB%20Tech%20Lab%20-%20Consent%20string%20and%20vendor%20list%20formats%20v2.md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7] https://edpb.europa.eu/system/files/2021-07/eppb_guidelines_202007_controllerprocessor_final_en.pd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8] https://iabeurope.eu/blog/iab-europe-submits-response-to-preliminary-report-of-the-belgian-data-protection-authority/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9] https://osf.io/preprints/socarxiv/wg8fq/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10] https://ico.org.uk/media/about-the-ico/documents/2615156/adtech-real-time-bidding-report-201906-dl191220.pd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11] https://www.iccl.ie/rtb-june-2021/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12] https://www.mediapost.com/publications/article/361833/google-hit-with-privacy-suit-over-real-time-biddin.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作者单位:字节跳动数据与隐私保护法务团队负责集团海内外数据与隐私保护的法律合规事务,协同集团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与完善集团数据合规治理体系,基于对产业、技术与法律的深入理解,为业务提供可落地、可执行的合规解决方案与系统性指南。团队对海内外数据法律前沿理论与产业实践保持浓厚兴趣,持续关注产业发展动向,致力于成为推动数字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贡献者。我们期望能够寻找到对数据法律工作长期有耐心,并对新事物、新变化始终充满好奇心的同学与我们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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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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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7. 外媒编译 | 诡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成为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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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法律、实践的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赴美上市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系列文章如下: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9.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10.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1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1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1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1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12.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数字贸易协定的相关文章有: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5.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13.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1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数据安全法》相关的文章包括: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7.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8.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9.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10.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11.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12.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数据要素治理相关的文章包括: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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