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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篇解读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原则
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出险后的通知义务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核定与赔付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
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 一方有过错的保险合同解除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质押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 诉讼方式的排除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 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
第四十四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
第四十五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第四十七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