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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劳动法 | 发生工伤,企业恶意注销,谁担责任?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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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个别用人单位因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往往选择以恶意注销的方式企图逃避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支付责任,在此情形下,工伤职工是否无法维权?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需要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支付责任



这是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并不意味着单位可免除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支付责任, 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后,劳动者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需要承担工伤职工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而一旦发生重大工伤,由此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数额巨大,有一些单位往往选择以恶意注销的方式企图逃避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支付责任。然而,单位恶意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支付责任可以就此免除,《公司法》与《破产法》关于公司的注销登记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即必须先依法履行公司清算或破产程序。而以现行的规则,无论是经清算或破产程序注销都无法使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支付责任。


恶意注销的,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简称“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又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的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者所产生的索赔内容,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是一笔债务,在这笔债务没有清算前,前述责任人员必须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据此向上述人员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由此可知,虽然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注销而消失,但工伤职工仍可向相关责任人员寻求赔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此请求权不因单位的恶意注销而消失。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审理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总第161期)】


二审认定

上诉人孙立根、刘珍提出的新威电器解散清算时,被上诉人邹汉英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发生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07年3月23日于工作期间受伤,并已于同年12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即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被上诉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新威电器解散前,作为股东之一的孙立根清楚知晓被上诉人遭受工伤,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时,虽然被上诉人的工伤等级尚未鉴定出来,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立根,在明知被上诉人受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亦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将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立根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被上诉人邹汉英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被上诉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2005)》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孙立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刘珍系新威电器股东之一,也是清算组成员,在该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刘珍对于实际存在的被上诉人工伤事实未能及时查知,显然未尽到清算组成员应尽的责任,也无证据证明另一清算组成员即孙立根在清算过程中,对其故意隐瞒了被上诉人工伤的事实,故对于被上诉人工伤待遇损失,刘珍的行为也构成重大过失,应与孙立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刘珍认为相关责任人对此存在过错,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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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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