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劳动法 | 这个案件的二审判错了,但大家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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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关于试用期过长的法律后果,该二审错了。并且这种错很具有代表性。您是否认可笔者的观点吗?欢迎探讨。
陕西某搬迁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77号】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5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被告的工作岗位为项目总监。同时约定工资总额为15000元,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的80%执行,试用期从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止。2013年7月24日,原告口头将被告辞退。2013年8月5日,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被告在职期间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2013年6月以后工资再未发放。
原告起诉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长试用期的工资差额3000元等诉讼请求。
【主要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约定试用期过长,判决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长试用期的工资差额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原、被告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故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试用期为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止即三个月,与法相悖。双方同时约定工资总额为15000元,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的80%执行,故2013年4月25日至5月24日期间,原告应当按照转正工资即15000元向其支付工资,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延长试用期的工资差额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试用期过长,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违法约定试用期,如试用期已履行的,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有人不认可笔者的观点:当事人要求的是补足差额,我法院判决补足差额,有什么问题?
当然,劳动者的主张错了,是直接予以驳回,劳动者再另行主张权利,或者是向劳动者释明,让劳动者变更请求,再另行裁判,非本文论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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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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