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学】李汶龙:民法典中的数据保护问题——评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及修改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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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Tryggelin
民法典中的数据保护问题——
评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及修改意见
文 / 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讲师 信息科技法博士 李汶龙
三、法域勾连
最后,本文讨论一下《民法典》草案第四编第六节与宪法及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秩序的自洽。草案出台之前已有若干法律规则,新《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紧随其后,《民法典》如何能够承前启后至关重要。
《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得到《宪法》的支持?《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第38-40条虽未提及“权利”,但都在“基本权利”章节。《民法典》草案第四编可在不同情形、不同程度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建立联系。
《民法典》之前,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位于多门性质不同的部门法中,例如《刑法》、《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还有网信办的若干规定。新规则和既有规则之间如果存在冲突或者竞合,哪些规则应该优先适用,以及是否存在规则更替等问题,《民法典》草案并没有提及。
草案出台之后,《个人信息保护法》呼之欲出。根据《草案》的体例,二者的关系看似是民法为基础规范,个人信息法为特殊规范——类似于民法与商法、消费者保护法之间的关系。然而,《民法典》草案已经在多处充当《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角色,一方面对制度细节展开规定,一方面受限于体例、篇幅无法展开。未来若干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许有入典的可能,但基于目前的分立体例,立法者应当确保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不因《民法典》的体例而过度模糊化,《民法典》不因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而改变其基础规范的性质。若为基础性法典,民法或许不是承载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具体保护规则的合适载体,但这不妨碍法典对基本权利、概念和原则作笼统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联结。
个人信息保护(权)被《民法典》草案认定为民事问题,意味着与数据处理的刑事责任作出区分。到近年来基于科技和数据处理对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侵扰行为频出,诸如窥视、拍摄私密空间(第1032条)的行为,数据滥用和泄露的行为(第1038条)等。笔者认为相关条款可以和刑事犯罪建立直接明确的引述,明确民刑责任的重叠,强调法律的完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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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Trygg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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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