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重大利好政策——《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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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告于近日发布,并正式明确,社会保险费申报补缴所属期在2011年7月1日之前的,可以暂时不用再缴滞纳金了!并且,还不止如此!
相关问题,我们一一解读说明。
我们先说明一下企业最关心的问题,该政策对企业的利好事宜,我们认为有如下的利好:
(一)申报补缴所属期在2011年7月1日之前的,2011年7月1日前后的滞纳金暂时均无须收取。新规的出台,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笔者通过电话咨询广州地税局服务热线得知,在政策出台前,如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需要缴纳自2011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其累积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前所述,在该政策出台后,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只需补缴本金。这无疑极大地减轻了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负担。
(二)按新政策,即便申报补缴所属期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也不意味着滞纳金一律需同时加收,只要经过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滞纳金同样也是可以暂缓加收的。
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处理欠缴社保费用所产生滞纳金并非持“一刀切”的处理态度,而是分条件、分情况有针对性地予以暂缓收取,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自觉补缴社保费用。企业应当利用好这一政策松动期,降低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成本。
2018年4月16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本文统称“处理意见”),对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2018年4月19日,省局规费处随即对该处理意见了进行简要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处理意见》主要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分情况进行了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只需补缴本金,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处理意见》罗列了三种滞纳金暂缓加收的情形,主要以2011年7月1日(即《社会保险法》的生效日)为申报补缴所属期参照时间点,并以欠费原因为补充。具体规定如下:
如上图所示,另,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欠费原因所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其情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补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发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8-04-16
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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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入围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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