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编者按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立法不断推进,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三部基本法律为纲的治理框架。三法相继生效,事实上标志着我国的网络安全工作,从技术安全、内容安全,完成了对新维度的拓展——数据安全。在此背景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也经历了持续、显著的革新:从2017年的创设时关注“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到2020年修订时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再到2021年修订时将“数据安全”作为重要内容涵盖其中。网络安全审查的历史性新阶段,既来自于对网络安全认识的内生性演进,也同时孕育于深刻且激烈的国际战略竞争压力。本文将针对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中的关于数据安全的相关内容开展分析。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供应链安全文章: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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