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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数据信任与治理 Author 数治君

编者按:

一直关注数据安全,公号君决定新开一个系列的研究笔记,关注数据要素治理。此前,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相关文章包括: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13.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14.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近日公号君学习了另一篇很不错的学术文章——《数据科学前沿》(Frontiers in Data Science)第四章Data ownership: Taking stock and mapping the issues,并对此摘译与大家分享。摘译首发于公号君参与运营的另外一个公众号:数据信任与治理。【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本篇为摘译的上篇。

 


1. 简介

是否应确立数据所有权是近来的法律和公众辩论都在讨论的问题。本文将盘点和总结与数据所有权相关的问题,旨在为未来的研究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涵盖了数据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分为互相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三个部分:数据所有权的理由、特征和实施。本文总结数据所有权相关问题的出发点是,目前瑞士以及所有其他欧洲司法辖区的法律并没有对数据本身授予所有权。本文对数据所有权的分析主要基于瑞士法律,并在必要时考虑欧盟法律。


虽然数据所有权常被用来表示关于数据的排他性和对世的权利,但本文既不想过度限制本章的范围,也不想将数据所有权本身局限于某些特征,因此本文在尽可能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数据所有权的涵义。


虽然数据所有权最近才引起了广泛关注,但这个概念并不新鲜。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倡导数据所有权,但当时的讨论没有在瑞士或其他欧洲国家引起共鸣。今天的情况与彼时不同。数据所有权给那些希望释放数据经济潜力的人和那些试图重新赋予失去数据控制权的个人权利的人带来了希望。


数据所有权的讨论涉及不同类型的数据(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以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个人和公司实体)。这就产生了数据所有权是否必须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和利益相关者进行特殊处理的问题。本文认为,有充分的理由从整体出发探讨数据所有权问题。原因是:(a)个人和非个人数据之间的区别是模糊的(通过数据分析,非个人数据往往可以重新回溯于个人)在探讨数据所有权时,不可能不考虑其与数据保护法的相互作用;(b)只要不决定谁最初有权获得数据所有权,评估就不能局限于个人或公司。


本文承认,法律不能回答所有关于数据所有权的问题,技术和经济也非常重要,可能需要跨学科的研究。尽管如此,法律研究依然可以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总体框架,应该在这个总法律框架内考虑其他学科。


2. 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两个角度讨论是否需要引入数据所有权:一是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寻求答案;二是可以通过观察实践中的真实问题很好地说明是否有必要采取行动。本文还将简要探讨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很重要的法律确定性


2.1 理论上的考虑

本文将从现有文献中梳理支持数据所有权的论点,并评估各论点的说服力。


首先,有学者仅声称有必要建立数据所有权,却没有说明理由,这是不合理的。引入数据所有权可能对权利人有利,但对于没有取得该权利的个人(甚至社会)而言显然是不利的。数据所有权将改变社会中的利益平衡,因此该权利必须被证明具有合理性。


其次,有学者指出数据是有价值的,因此要用所有权保护。这不能说明根本问题:数据的固有价值是否很容易被盗用,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或不公正的影响。


最后,其他学者提出了功利主义的论点:引入数据所有权是为了防止或纠正市场失灵。该论点符合正统法律理论,特别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合理化,也可扩展到一般的产权。本文建议区分狭义的市场失灵和广义的市场失灵,但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本文没有忽视所有权可能存在非功利性的理由。比如:(a)(个人)数据是人格的体现,因此属于这个人(人格权论);(b)个人(企业)应有权享受他/她/它的劳动成果,因此对其产生的数据拥有权利;(c)公平的概念。本文将在市场失灵的背景下尽可能讨论这些理由。


第二,本文承认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市场失灵的概念。但是,本文还是用这个词作为分析工具,来构建潜在数据所有权的不同理由。


2.2 狭义的市场失灵

狭义的市场失灵发生在所有权保护的对象(数据)没有被有效地创造或使用的情况下。该观点认为,数据这种可无限复制的非竞争品往往不会因为消费而被过度使用。因此,数据生产者只有在能够收回投资的前提下,才会有动力对创建数据投资。


几乎没有学者支持上述观点。虽然有观点认为数据所有权会增加对数据收集的激励:数据受制于披露悖论:卖方必须在转让或许可时一定程度上披露数据以便买方评估其价值,但数据一经披露就失去了价值,也就没必要再转让数据,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然而,该观点忽视大数据集不需要在交易前充分披露的事实。而且,分析处理数据需要实际接触到数据集,所以仅披露数据集的内容一般没有价值。因此,数据需要保护才能够被转让或许可的观点站不住脚。


此外,经验性证据表明,披露悖论并不会对数据的生产和/或收集造成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称,大数据市场的增长约为整个ICT市场增长的七倍。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数据转让和许可协议也表明,即使不存在排他性权利,也可以进行数据交易。显然,事实上的排他性就足够了。数据的生产不需要额外激励这一点已成共识,人们不会因为有产权就创造更多关于自己的数据。而且,数据收集成本正在下降,这降低了为激励数据的收集而引入产权的必要性。


综上,不需要通过引入产权对数据生产和投资进行激励这一点已成共识。虽然否认狭义上的市场失灵的论点占据上风,但公平起见,也不能轻易地否定数据所有权可能激励更多交易产生的观点。


2.1.2 广泛意义上的市场失灵

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市场失灵。现有文献认为,数据所有权可通过以下方式纠正广义市场失灵:(a)降低数据合同的交易成本;(b)纠正成本和收益的错误分配。这两者都可能导致市场分配不公,从而对数据的交易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2.1.2.1 交易成本

市场失灵可能由过高的交易成本引起。交易成本可以分为搜索成本和谈判成本。如果没有标准化的财产制度,缔约方就必须进行昂贵的搜索。在谈判成本方面也可做相同推理。在目前的操作方式下,通过合同授予数据有关权利往往很复杂,起草、理解和遵守合同条款也会产生成本。


因此,作为一种财产形式,数据所有权可进行标准化,从而减少搜索和谈判成本。从理论上讲,分配所有权也与提高数据的可销售性有关。


要想了解全局,还必须考虑新的产权引起的交易成本。一方面,人们对引入新产权和增加法律确定性以及降低交易成本之间的因果关系持怀疑态度。另一方面,引入产权后,数据使用者要单独确定数据所有者并与其谈判许可条款,这也会产生极大的搜索和谈判成本。


综上,关于交易成本的论点可能站得住脚,但仍需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进行评估。也必须考虑到,现行制度的任何改变都可能导致大量新交易成本。



2.1.2.2 成本和收益的错误分配

有学者提出,收集数据的公司通过事实上的排他性保护将收益内部化,而将损失外部化,这导致了市场失灵。虽然该论点最初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直销背景下提出的,但在大数据和互联网平台时代同样适用。


与彼时一样,用户将个人数据传输给公司,失去了对其数据的控制。因为私人信息的披露而遭受损失的是用户而非公司;因此,损失是外部化的。


与彼时不同的是,公司如今可声称他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免费服务以换取数据。但从纯粹的财务角度来看,公司仍将交易的大部分利益内部化。


数据所有权的支持者据此指出,数据所有权将有助于加强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目前,个人在向公司提供数据时几乎没有议价能力。那么赋予个人对其数据的所有权是否可以改善现状,即外部性是否真的会被内部化?数据所有权并不能改变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不公平事实:仅通过使用转让协议,就可以尽可能地把所有权利分配给公司。然而,部分文献不愿意承认这种悲观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行为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可促进公平竞争:产权拥有者往往比其他人更看重一件物品。如果个人被授予其数据的产权,他们会更重视自己的数据。然而,当个人与Facebook等公司谈判服务条款时,不能确定个人对数据的所有权能够在其中发挥作用。即使在数据所有权的支持者中,也有人怀疑仅存在这种权利是否足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学者提出还需要建设使数据所有权有效运作的基础设施)。


据此,已有观点认为应当采取制度性的措施。将个人数据集中起来,以取得相对于大公司的一些杠杆作用,这种模式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市场的检验。但应当认识到,数据所有权在为协同行动而汇集数据并不是必须的。


2.2 实际考虑

现有法律在数据方面存在缺陷。那么新的法律工具(数据所有权)是否可以弥补这些缺陷?


最明显的一个缺陷是:最初向提供数据的人不能从破产的公司中收回数据。比如云服务提供商破产的情形中,如果提供商没有破产,当提供商删除了用户提供的数据时,用户可对提供商提出合同索赔。但在B2C关系中,提供数据的一方可能已接受了对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并放弃了其收回数据或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另一个缺陷是,如果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被拥有该存储介质的人删除,那么该数据的丢失通常无法补救。


虽然以上两个实践问题并不详尽,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践中尚未出现系统性的法律缺陷。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全面引入数据所有权也没有必要,反而可能会造成许多甚至无法预见的新问题(如税收问题)。


2.3 法律的不确定性

数据所有权的支持者认为,明确的数据法律归属是合同谈判的起点,也确保了没有合同的情况下默认的利益分配,从而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如前文所述,所有权的默认分配可能是个相当艰巨的任务。反对者则认为,引入数据所有权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引入产权会引起谁是所收集数据的所有者的问题,且随之而来的所有权诉讼将是昂贵的且低效的。


2.4 后果

根据上述对理论观点的分析可得出两个结论:首先,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狭义的市场失灵。因此,增加或激励数据生产的论点不能证明数据所有权的合理性。其次,新的数据所有权可能会纠正广义的市场失灵。数据所有权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但该论点仍缺乏量化基础(目前制度下的交易成本如何,这些成本是否会因引入所有权而降低,以及是否会有新成本),需要进一步的经济分析。


本文考虑了实际问题并提出了相应意见。仅因目前的已知问题而全面引入数据所有权很可能事与愿违。


3.特征


数据所有权的特征是由其保护客体、权利持有人、保护范围和公开性决定的。


3.1 保护客体

数据所有权的客体是数据,但数据的概念并不简单明了。与大多数文章一样,本文将数据、信息和知识这些术语分别归属于语法、语义和语用层面。


3.1.1 数据、信息和知识

数据可在三个不同层面得到保护:语法层、语义层和语用层。语法层代表了数据的结构,即以特定顺序排列的一串0和1。这些数据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数据一起也构成语义层面的信息。语义层包括数据背后的意义(即信息)。从语法到语义的转变需要机器来阅读和翻译数据以提取信息。信息是有意义的,因此信息需要接收者(人类的认知能力)。最后,如果信息是有意义的,它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一起构成语用层面的知识。因此,语用层面指的是有用的知识。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到了被定义为信息的物理体现的结构性信息的概念。该定义的结论是:数据在语法层面代表一串0和1,但语义层面的信息和语用层面的知识也由数据组成。


目前有两种关于保护客体的立场,主要集中在数据是应该在语法层面还是语义层面受到保护。大多数学者仅赞成保护语法层面,并认为对保护语义层面将导致对信息的垄断。第二种观点认为,保护语法层面至少会间接地导致对语义和语用层面的保护,进而导致数据垄断。这两种观点的核心区分在于是否可以真的将语法和语义层面分开。


3.1.2 其他分类法

以往的文献还提出了其他分类法,这虽然与确定保护对象没有直接关系, 但可以间接地影响数据所有权的特征。


3.1.2.1 自愿、观察和推断的数据

世界经济论坛(WEF)在2011年提出了一个数据分类法。WEF关注“数据是如何产生的”而非“有哪些类型的数据”,区分了自愿提供的数据、观察的数据和推断的数据。


自愿提供的数据是由个人明确分享的。由于个人往往与其提供的数据有强烈情感联系,此类数据的量最少。


观察数据是指不是由个人提供的,而是关于个人的数据。观察数据涉及个人行为的记录,个人对于此类数据的收集或后续使用和价值没有意识。广义的观察数据还包括机器或个人收集的所有类型的数据。


推断的数据是指来自不同来源的不同数据类型,主要用于预测目的。对于此类数据,个人不仅缺乏意识,也失去了对使用的控制。WEF认为,此类数据对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潜力最大。


WEF的分类法说明:数据的创造(即使是机器创造)需要人类一定程度的参与,但个人很少意识到。



3.1.2.2 数据作为公共、私人或俱乐部物品

数据常被称为公共物品,但这有待详细评估。公共产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数据是非竞争性的,但数据本身并不非不可排他,他人可通过事实上的(保密或加密)或法律手段来防止访问和使用数据。如此一来, 数据就被认为是一种俱乐部物品。


3.1.2.3 数据作为单方面或商品式的资产

数据(信息)既可被描述为单方面(unitary)资产,也可以被描述为商品资产,这对数据所有权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


单方面的方法不考虑他人如何获得数据或其中的信息,拥有数据或数据中某一的信息的其他人被视为拥有同一数据。


商品式的路径对权利的界定不仅涉及数据本身,还涉及持有数据中所体现的信息的人(或公司)。若两家公司分别获得了特定的信息,他们对这些信息产权的权利是彼此独立。因此,一公司没有阻止另一公司使用独立获得的数据的法律手段。


可选任一方法设计规范性结构。大多数现代财产法都遵循商品式方法处理信息问题,版权法就是典型例子。


3.2 权利的持有人

确定数据所有权的初始归属(分配问题)相当困难。首先必须确定归属的标准,然后必须解决数据所有权是否应该或可以有多个所有者的问题。


3.2.1 可能的归属标准

尽管仍未形成共识,但学者们已经制定了一些数据所有权归属的标准:(a)数据的书写;(b)对数据生成或存储的投资;(c)合同安排;(d)数据主体。



3.2.1.1 书写

有学者认为,书写数据的行为是识别权利人的决定性因素。书写可以确定数据被记录和/或存储的确切时刻,数据因此可归属于产生它的人。如果同时涉及几个人,通过书写确定权利人可能很复杂。如在医疗咨询中,数据可由医生、助手、电子设备、专门的实验室等记录。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应将重点放在对书写的影响上,但该标准反而将确定归属变得更加困难。



3.2.1.2 投资

一些学者从组织或经济角度出发,建议将谁造成了数据的产生或储存作为确定标准。但这也不可能明确权利的归属。比如,医生、医疗设备制造商和医疗实验室都进行了大量的投资。



3.2.1.3 合同

虽然发起人一般应是数据的所有者,但合同安排(如雇佣或代理合同)会导致原始所有权在另一个人身上产生。合同不能为所有情况提供默认的归属。



3.2.1.4 数据主体

有学者将数据所有权理解为帮助个人重新获得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因而将数据所有权归属于数据主体。但这种推理方式仅限于个人数据,而且忽略了存储数据或投资于生产个人数据的个人或公司的利益。


3.2.2 集体所有权

前文提到的各标准都不太能明确数据所有权的归属,个人数据则导致该问题更加地复杂化。本文提出为新的数据所有权制定具体的集体所有制规则的假设。


集体所有权规则依权利特点而有所不同:如果数据所有权类似于实物的财产权,则可借鉴共同所有权;但如果数据所有权仅是针对特定行为和禁止的规定而不是基于物权,那么集体所有权就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本文下篇将讨论数据所有权的保护范围及其实施,敬请期待。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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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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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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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13.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1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15.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6.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7.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个性化广告系列文章包括: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业务场景中的数据跨境流动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51.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52.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7.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8.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9.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10.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11.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12.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13.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网络、数据安全的文章如下: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1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8.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9.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10.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1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1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1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1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15.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数字贸易协定系列文章: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5.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6.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7.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8.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14.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12.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13.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14.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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