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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治君 网安寻路人 2022-03-29

编者按:

本文编译自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2021年8月发布的研究报告《数据治理政策的叙事转变和新兴趋势——中国、印度和欧盟的发展》(Shifting Narratives and Emergent Trends in Data-Governance Policy: Developments in China, India, and the EU),首发于公号君参与运营的另一公号:【数据信任与治理】 。强烈推荐大家订阅该公众号。

简介

本文梳理了中国、欧盟和印度在数据治理政策方面的一些关键趋势,并对这些趋势进行了详细阐释。“数据治理”一词可以帮助我们捕捉快速扩大的法律体系和其他(软)对数字经济中不同实体之间的数据访问和传输进行监管的政策框架。本文特别关注与数据隐私、数据跨境流动、对政府或公司持有数据的访问以及促进“国家冠军”技术平台竞争力的相关规则和政策。本文之所以选择关注这些国家/地区,是因为它们在国家层面数据治理方法方面走在了前列,并且已经在世界各地产生了连锁反应和参考点。


1.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


\  趋势1

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正在成为数据治理政策的正当理由。这通常转化为鼓励在国家或地区边界内共享数据以帮助国内企业的政策,以及对境外数据流动更严格的控制。


\  趋势2

最近的数据和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包括明确的产业政策要素,如促进国内数据市场、促进国内云基础设施,以及对数字技能建设和研究基础设施的公共投资。


摘要

尽管数据治理对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已成共识,但国家发展政策的基本原理以及隐私和国家安全等政策制定的正当理由无疑正在变得更加明确。


在中国,政府越来越多地认识到,需要在数据安全与在国内创造更具流动性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市场的经济需求之间取得平衡。越来越多的声音也在呼吁放松对国际数据流动的限制,以使在全球拥有业务的中国公司受益。


在欧盟,2020年《数据和人工智能战略》尤其突出了数据治理的经济原理,包括通过更宽松的数据共享安排在欧盟地区实现“数据单一市场”。虽然单一市场理论几十年来一直是欧盟数据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是欧洲数据治理政策的新动机,但监管的经济理由现在更加明确。尤其是与围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论述相比,该条例强调了欧洲人权义务的必要性。除了更明确的经济理由外,某些传统的数据保护权利,如数据可携带权,正在重新出现在2020年《数字市场法案》提案等经济法规中。


印度政府在国内和国际论坛上不遗余力地指出,像印度这样的中低收入国家有权制定数据政策以满足其发展需求,并利用该国庞大人口尚未开发的数据潜力,创造更具竞争力的国家数据经济。虽然这一政策愿景的大部分仍处于初级阶段,促进国内相关者获取数据的提议仍处于起草阶段,但金融部门已经实施了数据本地化限制。特别是围绕非个人数据治理框架草案的发展,引发了激烈的公共辩论,民间社会反对将数据访问中的国内商业利益与更模糊的“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概念混为一谈。


中国

中国已经认识到数据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据一位参与起草中国《数据安全法》(“DSL”)的中国高级网络安全人士说,“数据必须得到保护,才能将其用于发展,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该法律的关键部分可以被解释为更多的数据产业战略,而不是旨在加强网络安全的法律。该法第2章强调,不应牺牲利用数据推动创新和数字经济的机会。特别是,该法引入了以下两个概念,更详细地介绍了政府如何具体利用数据促进发展: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据开发利用)(第13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19条)


第13条明确指出,中国的数据治理体系必须平衡安全和发展。在过去的一年里,政府发布了政策指令,提升了数据作为经济资产的概念。国务院和中共中央于2020年4月发布的一份文件将数据定义为仅次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在2021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健全数据要素市场”。由此引发了关于探讨如何释放数据的价值,以推动共享和数字经济一系列评论。例如,新浪财经的一位评论员写道,公司应该开放其搜索、电子商务和社交数据,“数据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专有权,而是访问和使用的权利。”


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数据法学者之一洪延青探讨了数据要素与强调数据作为经济资产之间的关系。他写道,应该从发展的角度进行观察,需要“考虑如何让我国企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掌握、利用更多的数据;毕竟,美国之所以能够将‘手’伸到全球,依赖的正是其遍布世界的企业。”洪教授呼吁在海外运营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创造数据流动:“如何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出海以及‘全球一体化运作’创建良好的数据流动秩序,也应当成为我国选择执法跨境调取数据模式的重要考量之一。”


中国的私营部门也接受了数据要素作为国家经济资源的概念。腾讯研究院的一篇文章讨论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概念可能意味着什么。文章引用国际数据公司(IDC)的估计,称“2018年,中国数据量已占全球数据量的23.4%,预计到2025年,中国的数据量将增长到近50ZB,将占全球数据量的27.8%,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圈。数据要素作为一种继土地、劳动、资本之后的新型生产要素,正逐渐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竞争的新赛道,也是新时代体现国家综合实力、重塑国际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


欧盟

与围绕GDPR的讨论相反,欧盟最近的政策发展显示出对数据治理的经济驱动因素的突出重视。欧盟被认为是全球数据治理规范的领导者;《数据保护指令》以及后来的GDPR在塑造世界各地的数据治理规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些监管努力预示着对基本权利的政治承诺,以及欧洲作为数据保护法立法的领跑者被赋予某种道德领导地位。尽管有声音认为欧洲数据保护法是经济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是贸易自由流动的障碍,但欧盟成功地坚持了自己的立场,认为对欧盟以外数据流动的任何限制首先是基于保护欧洲人的基本隐私权。


欧盟当前的政策制定浪潮更明确地聚焦于增强欧盟地区在数据经济中的竞争力。2018年《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旨在防止欧盟不同成员国实体之间的数据流动受到限制,理由是数据本地化“限制了数据经济的发展”最近,2020年《欧洲数据战略》还提出了一项有利的产业战略,旨在使“欧盟成为数据经济的全球领导者”,并创建“真正的数据单一市场”,同时承认需要围绕人工智能发展设立符合基本权利的限制性护栏。正如2020年欧盟委员会《关于人工智能的白皮书》所指出的,目标是提高欧洲在全球数据经济中的“技术主权”,特别是考虑到欧洲在消费技术和在线平台市场上落后于美国和中国同行。


“真正的数据单一市场”的目标主要是为了给欧盟企业“在单一市场的规模上”发展的机会。单一市场理论绝不是欧洲数据治理政策的新动机,事实上,至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数据治理政策一直在考虑单一市场理论。然而,在最近的政策发展背景下,似乎有一个更明确的前景,即推动这些数据治理政策的经济理由,尤其是是与围绕GDPR的论述相比。


除了更明确的经济理由外,某些传统的数据保护权利,如数据可携带权,现在正在经济监管中重新浮出水面。2020年12月的《数字市场法》提案旨在解决平台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该提案创建了“看门人公司”类别,这些公司受到一系列要求的约束,包括确保使用这些平台的最终用户和商业用户的数据可携带性。


印度

仅在过去几年里,印度就因通过一系列数据治理政策追求“数据民族主义”而赢得了国际声誉。虽然政治领导层和印度商业大亨所使用的“数据殖民主义”、建立“数据主权”等言辞带有政治色彩,但经济上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这些政策如果得到实施,将对数据驱动的服务产生广泛的影响,但重点大多放在目前由亚马逊、微软、谷歌和Facebook等美国“大科技”公司主导的消费技术领域。


这一经济驱动的政策愿景的第一个明确和官方表述是印度商务部于2019年2月发布的国家电子商务政策草案。题为《为印度发展的数据》的草案提出了一份政府支持国内数字竞争者增长的提案清单。例如,将为较小的印度公司获取数据作为一种政策杠杆,通过对抗较大市场实体造成的高进入壁垒来提振国内数字经济。草案指出,这些被授予“幼稚产业”地位的小公司应该优先获得有关印度人的数据,而印度人的数据目前被大型外国公司不成比例地控制着。2019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中的数据本地化规定也被视为对公开游说反对该法案的美国公司的惩罚。


在同一时期,印度政府的重要经济规划文件《2019年印度经济调查》(2019 Economic Survey of India)在第一部分规定了数据市场相关内容。该节将数据与自然资源进行比较,强调印度需要利用数据的经济价值,并指出匿名化处理的数据附有公共利益,应用于公共利益目的。印度在2020年发布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则认为有限的数据访问是印度人工智能创新的障碍,提出了克服数据访问障碍的必要性。


但围绕非个人数据治理框架草案的发展表明,这种数据访问的经济理由与数据应用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概念相矛盾。例如,由政府任命的专家委员会于2020年7月发布的框架草案第一版建议要求大型跨国公司与印度小型企业共享数据,以打破小型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这一点受到了民间社会倡导者和商界人士的广泛批评。而企业(国内外)17名民间社会倡导者辩称,强制数据共享会侵犯数据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他们反驳说,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以及商业利益高于印度公民的隐私权。


很可能是为了应对上述批评,2019年12月发布的框架修订版和最终版本的范围大大缩小,删除了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而只是将重点放在公共品上,以增加数据用于发展目的。该提议是,可以用于发展目的的“高价值数据”可以基于公益理由进行强制性数据共享。高价值数据的例子包括:打车平台收集的关于城市交通的数据,公共事业收集的关于能源数据的数据,电信公司收集的关于用户的数据。该框架主张,为了直接受到影响的“群体”的利益,“数据信托基金”应该访问和管理这些数据。在修订版的框架中,强制数据访问的纯商业理由更加模糊,这一事实表明,印度政府将数据中的国内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混为一谈。



2. 数据访问


\  趋势

增加对数据的访问是最近跨司法管辖区数据治理提案的一个核心议题,该议题将数据视为支持国内数据业务以及国家行为者数据驱动治理的基础性资源。在欧盟和中国,私人企业对政府数据集的访问受到了高度关注,而在印度,政策草案显示了对外国私人企业持有的数据的访问。


摘要

于“数据经济竞争的基础资源”这一共识,最近的数据治理政策优先考虑提高国家和地区企业的数据可用性和访问权限。在印度,政策文件有时将其称为超数据保护,转而将“数据共享”和“数据授权”作为数据治理政策的驱动力。在欧盟,数据治理政策是根据“真正的单一数据市场”这一更广泛的政策目标制定的;2020年的《数据和人工智能战略》和《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框架》推动了该地区公司(和国家)内部更通畅的数据传输。


这就是说,在不同地区,这种对话的方向(政府访问私人数据与私人访问政府数据)存在着重大差异。然而,许多人认为,创建一个更制度化的流程,让政府提出数据访问请求,最终可能有助于促进企业和政府之间更多的数据共享。


在欧盟,最新的2020年《数据治理法案》(DGA)提案则完全专注于创造对政府数据集(包括包含个人数据的数据集)的更多访问。这些提议并没有削弱GDPR,而是为允许这种数据共享,同时确保遵守数据保护规范的技术法律安排留下了可能性。在印度,近期政策举措的重点一直是增加对外国公司持有的数据的访问,有利于国内企业和公共机构,同时提出了为“公共利益”(仍然模糊)而访问私人数据集的概念。印度仍然缺乏全面的数据保护法,最新版本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因在限制国家获取数据方面特别薄弱而受到批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的一个突出要求是,这些发展必须遵循而不是先于数据保护框架和对政府监控的限制。


中国

中国数据治理体系的最新发展旨在为政府间和公司间的数据访问创建合法流程,这些努力试图打破因多种因素导致的数据孤岛。


长期以来,数据孤岛一直困扰着政府的跨部门工作,并在私营企业之间制造了障碍。公司将其数据作为宝贵的商业知识产权,不愿进行共享。政府数据的使用更多是为了数字经济发展和其他行政需求。随着政府寻求建立流程,提高数据共享效率,促进合法访问数据,以刺激创新,同时集中控制与治理相关的信息流,这种情况可能正在发生变化。数据交换市场似乎与法律制度的变化协同工作,以促进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数据访问。


DSL草案和《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都包含政府访问数据的规定。正如杰米·霍斯利所观察到的,PIPL草案“将国家机关置于其关于合法性、合法性、必要性和数据处理最低范围的一般限制原则之下,并规定它们必须根据其法律权限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范围和限制。”


根据DSL,相关条款为34条与63条,其中规定: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 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媒体财新网说,“关于政府访问数据的部分应该扩展为一个独立的章节,以包括更详细的要求。政府机构需要在公共利益的数据管理效率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在一位早期学者版本的PIPL草案中,事实上有一个较长的章节专门用来充实这个问题,但后来被删除。该法律可能已经尽可能地承认,政府数据访问需要一个制度化的过程和一套防护措施。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创建一个更制度化的流程,政府应通过该流程提出数据请求,从而促进公司和政府之间更多的数据共享。到目前为止,出租车行业明确了数据访问要求,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2018年联合发布的通知证明了这一点。通知规定,叫车平台必须“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接口,提供平台驾驶员、车辆登记数据、车辆位置、行驶路线、乘客信息等实时数据”。


因此,DSL可以创建第一部明确概述数据访问要件的国家法律。


中国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数据问题引来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对蚂蚁等私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数据访问和控制”表示担忧。


数据交易(详见下篇)在政府内部和整个私营部门创建了另一个渠道,以促进数据资源的更多共享,以打击数据囤积。通过数据交易所更方便地访问数据集加强了数据的可见性,同时也有助于服务于其他目的(比如从提高电子政务的效率到推动数字经济中的创新)。


欧盟

除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创建更多可互操作的数据空间外,欧盟数据战略还强调更多地利用政府机构持有的数据集。这一庞大的数据库被认为对欧盟经济和社会具有未开发的价值(也就是说,“加快整个欧盟增值信息产品的开发”),尤其是在战略部门。根据这一战略宣布的2020年12月DGA提案朝着这一方向迈出了步伐。


虽然存在鼓励公众共享政府数据集的框架,但这些框架仅限于非个人数据或不受商业、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限制的数据。DGA为个人数据集的数据共享提供了可能性,尽管其工作方式尚未详细说明,但不会减轻或削弱GDPR。DGA没有强制要求共享或重用政府数据集,但确实建立了一系列机制(如数据创新委员会),鼓励数据共享,并为更多参与者的访问创造条件。


欧盟的一个显著重点是防止公共部门机构给予优惠待遇或独家接触特定的私人利益,而DGA提案包括一系列涉及公共部门信息的协议的透明度要求,从而避免独家交易。


除政府机构外,欧盟委员会还提出了实体为科研等利他目的捐赠数据的机制。已经创建了“数据利他主义组织”的标签,并为希望出于非商业目的、出于公共利益共享数据的实体建立了认证流程,并且仅允许具有欧盟数据利他主义认证的特定组织处理和存储该数据。


印度

创造更多的数据访问权是近期数据治理提案的中心主题,该提案将数据视为支持国内数据业务以及国家行为者数据驱动治理的基础原材料。第4节详细讨论了印度国家转变研究所(NITI Aayog 关于《数据授权和保护架构》(DEPA)的提案,以及非个人数据框架草案,旨在增加国内私主体和公共机构对用户数据的访问。2020年8月的DEPA明确指出了从数据保护转向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实现这一点的技术法律安排。


从广义上讲,人们担心的是,鉴于其市场主导地位,少数(主要是外国)私营公司目前控制着对印度人数据的访问。因此,打破数据孤岛是为了扩大能够访问印度人数据的公司网络,从而“金融科技或健康科技公司在产品设计、分析和价值创造方面展开竞争,而不是在数据访问方面”。


数据的获取还与更大的金融包容性或将更多印度人纳入数字银行和支付网络的需要有关。他们的论点是,印度12亿人口拥有巨大的未开发潜力,可以生成可用于创造财富的数据。一个突出的说法是,印度穷人“在经济富裕之前会变得数据富裕”(与高收入或中等收入国家的穷人形成对比),这种数据追踪或数字足迹将使他们能够“与机构建立信任”。


这些政策框架还提出了一系列中介机构和法律实体,这些机构和法律实体受到激励,以实现这些数据传输,并受到监管。它们还将在确保这些数据访问机制不与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数据保护和安全规范冲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旨在增加无摩擦数据访问的政策如何与数据隐私要求相互作用。而数据保护规范对数据的访问和使用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发展,以应对国内和全球的发展。印度仍然缺乏全面的数据保护法,而最新版本的非个人数据框架草案因在国家获取数据方面特别薄弱而受到批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的一个突出要求是,这些发展必须遵循而不是先于数据保护框架和对政府监控的限制。


3. 数据交易

\  趋势

支持数据交易或类似机制的政策越来越普遍。从广义上讲,这些机制被描述为技术和法律机制,可以促进不同实体之间更容易地转让所有权和控制数据的使用。这些新提案的实际形式和实施情况仍不太清楚。


在中国、印度和欧盟,最近的政策提案承认并推动建立数据交易或其他数据共享架构,以促进不同实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在这些提案中,我们将数据集概念化为可以在技术和法律机制支持下无缝交易的商品。然而,鉴于每个地区都在推动这些技术和法律安排,以追求不同的目的,相似之处可能就到此为止。


在中国,早期存在于政府和私营部门支持的平台上的数据交易可以作为试验政策及其经济影响的试验场,供决策者观察与数据使用、共享和传输相关的规则如何在小型数据经济中发挥作用以及如何相互作用。数据交易所更进一步实现了一系列目标:它们促进私营部门公司和开发人员更大程度地访问数据集。


在欧盟,DGA提案提出了一个更为具体的技术和法律安排(“在由公共部门提供和控制的安全处理环境中”),这使得政府机构持有的数据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共享和重用,同时仍然遵守GDPR下的数据保护承诺。DGA虽然没有提供这些安排如何运作的细节,但立法提案的存在本身就表明官方承认并鼓励这种机制的发展。


在印度,官方认可的DEPA和非个人数据框架都为创建新的数据交易市场提出了详细的愿景。例如,DEPA基于对每一粒数据的“电子同意令牌”的概念,然后可以通过技术门户(如仪表板)对其进行管理,该门户经过优化,便于从一个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实体,并基于数据主体的同意。值得注意的是,一系列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在开发这些框架方面具有影响力,与典型的政策或监管文件相比,这些框架在技术和操作细节方面非常丰富。


中国

中国《数据安全法》草案是第一部承认和促进建立数据交易市场的国家法律。尽管草案没有提供细节,但该法对数据交易市场概念的承认,为“将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易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的想法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中国学者将数据分类分级机制视为数据市场的基础,它们描述了什么样的数据可以成为此类交易的一部分并创建了一个流程,旨在打击非法或不受监管的数据代理、数据安全问题和猖獗的欺诈行为。通过正式支持数据交易的想法,政府希望获得更多的可见性和监督,同时增加数据的可用性和访问,以推动数字经济。


在早期阶段,政府和私营部门支持的平台都存在数据交易,这些数据交易是试验政策及其经济影响的试验场,让政策制定者能够观察与数据使用、共享和传输相关的规则和新技术如何在小数据经济中发挥作用并相互作用。中国也在整合区块链等技术,以缓解隐私和安全问题。


这些交易所有许多不同但相互加强的目的。首先,它们旨在帮助打破政府机构内的数据孤岛,帮助提高数据共享效率。多年来,一系列政策要求更好地协调政府数据资源,以打击数据囤积,而现在,交易所是迫使政府机构以标准格式提供其数据集的一种方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的一次讲话中描述了这些数据壁垒带来的挑战,他在讲话中说,“中国80%的数据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不开发和利用这些数据将是一种浪费。”自2007年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政府机构努力要求披露政府记录,包括要求和保留政府持有信息的权利,政府机构在数据共享方面表现出了或多或少的进展。


在国务院于2020年4月宣布数据为生产要素之后,政府开始将数据视为经济资产。数据交易已成为政府立即建立数字经济和控制国内数据流动的一种方式。大数据交易所的目的主要是允许私营部门通过向数据提供者、API访问或数据服务收取费用来从数据交易中赚钱。最近的声明和试点项目提供了一些迹象,表明市场的目标是什么,以及未来可能扩展到国家级系统的现行政策和流程。


在该法公布后的一个月,浦东干部学院负责人何立胜在官方媒体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提供了有关政府愿景的更多细节。在这篇文章中,何立胜倡导“开放共享数据资源”,以“发挥数据经济的溢出效应”,并带来“经济金融领域,市场参与主体可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深度的数字化转型,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他还解释说,数据分类分级将是创造“数据有序交易”以实现“价值创造”和促进数字经济高效发展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数据是通过多种力量传递的:数据集的销售;在线提供免费可下载的数据集;API服务提供商;以及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清理等数据服务。Schaefer表示,“(数据交易)基本上是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购物中心。”相关服务包括允许访问数据集进行查询,而无需传输数据集本身。例如,上海数据交易所(Shanghai Data Exchange)提供的一项名为“中国受众画像库”的服务交易称,可将来自不同行业的数十家数据供应商(其中许多是注册交易所会员)的数据进行汇总,为希望更多了解用户正在寻找的产品类型以及用户购买力、偏好、习惯等变量的数据买家提供综合分析以及地理特征,以满足项目市场需求。


省级政府的试点区提供了一个视角,让人们了解这些交易所是如何作为一个试验场来创建一个共享数据的流程和框架的,这些数据可以在未来扩展到一个国家系统。例如,天津市发布《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对可交易数据范围的要求:数据必须“合法获取、处理,以便无法识别或恢复原始数据生成器”;此外,禁止交易某些类型的数据,例如“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有关的数据”。交易的个人信息应该匿名化处理,或者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但尽管随着市场的发展,重新识别的隐私风险仍然不可避免,这是一个需要仔细检查的领域。


两个最大的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和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的模式类似:任何拥有匿名数据的公司都可以向这些交易机构申请成为 “交易成员”,这允许他们将数据出售给其他注册成员(有时是经过验证和认证的第三方)。涉及的公司通常要么是直接向数据购买者出售其消费者数据的企业,要么是汇编面向消费者的企业向其出售的数据的大数据公司。买家(注册交易所会员)可能是应用程序开发人员,也可能是将数据用于业务开发、营销或产品开发的人。


欧盟

2020年《数据治理法案》提案鼓励建立技术法律安排,以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共享和重用。它还为数据市场创建了一系列新的中介机构(如数据共享服务和数据利他主义组织),它们被认为是“促进大量……数据的聚合和交易的工具”这些数据中介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并遵守严格要求,以防止“不一致的激励措施鼓励个人提供更多数据进行处理,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该提案还包括一个认证或标签框架,包括对遵守这些要求的后续监控。这一想法与几个司法管辖区正在探索的“数据信托”概念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数据治理法》包括共享和重复使用政府持有的个人数据,只要这些数据符合现有的GDPR要求。该提案没有规定如何实现这一平衡,但确实表明或表明要使用现代技术工具来实现这一点。例如,该法案规定,公共部门机构可以规定只有在“由公共部门提供和控制的安全处理环境中”才能访问数据的义务虽然该法律草案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这将如何运作的进一步细节,但这可能会认可新的研究提议,即保留数据集所有者的计算轨迹,并防止与可能不可信的第三方共享原始数据的机制。


印度

最近的数据治理政策因其提出的新颖而详细(如果复杂)的技术法律架构而与众不同。这些不仅仅是陈述法律原则,而是提出监管和技术系统的组合,以共同实现政策目标。NITI Aayog的报告指出,DEPA可以“为印度的数据生态系统做的,就像TCP/IP互联网协议(TCP/IP Internet protocol)或GPS这两个美国公共数字基础设施的有力例子分别为通信和导航所做的那样:引入一种新的可能性,创造一个寒武纪爆炸式的新产品和服务,赋予人们权利。”


DEPA和《非个人数据框架》草案都提出了创建新数据交易市场的技术法律框架。例如,DEPA基于每一粒数据的“电子同意令牌”概念,然后可以通过一个技术框架进行管理,该框架经过优化,便于从一个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实体,并基于数据主体的同意。考虑到个人在管理这种规模和深度的同意权限方面的预期困难,该框架建议创建被称为同意管理者的商业实体,作为中介,代表用户管理权限,以换取金钱奖励。虽然该框架被认为在数据驱动的业务中具有价值,但它可能很难抽象地概念化。行业监管机构已承诺实施这些新数据交易市场的版本。金融监管机构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已经在2020年12月以DEPA为模式启用了一个“账户聚合器”系统,但规模仍然非常有限。8月,印度总理还批准建立一个“国家卫生堆栈”,其中包含一个联邦电子卫生数据系统,据说该系统是以DEPA为模型的。


与DEPA类似,非个人数据框架草案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市场参与者(如数据受托人)、现有业务的新法律要求(“数据业务”作为一个法律类别),以及无缝数据共享的可互操作技术网格。起草非个人数据框架的委员会的民间社会成员帕明德·吉特·辛格承认,具有相当程度“技术组织能力”的组织非常适合扮演框架中设想的数据受托人的角色。鉴于目前的连通性水平和印度数据市场的成熟度,以及创建技术成熟的市场中介机构以发展业务的不明确动机,这对这些模型的可行性提出了疑问。


另一种反复出现的批评是,该框架将大多数权利和利益赋予了模糊且未定义的“社区”概念。正如政策专家马拉维卡·拉哈万(Malavika Raghavan)在一次公共研讨会上指出的那样,在目前的背景下,很难想象数据驱动社区会围绕他们对数据的共同兴趣进行有机发展和组织。


一系列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在制定目前由政府机构认可和实施的框架方面发挥了影响力。例如,政府的尼蒂·阿约格(NITI Aayog)关于DEPA的论文承认,该提议是与iSPIRT的几名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iSPIRT是一家非营利智库,成员来自印度Infosys、Paytm和PhonePe等公司的知名成员。iSPIRT将自己描述为“将想法转化为政策建议,提交给政府” “利益相关者”,并因其在政府各部门中不同寻常的深刻影响和访问而引起争议。同样,政府任命的起草《非个人数据框架》草案的委员会包括印度技术和商业界的成员,以及帕明德·吉特·辛格,一位民间社会倡导者,他一直在声援社区对数据的权利以及出于国家利益对跨境数据传输的限制。(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3.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14.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7. 外媒编译 | 诡秘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成为贸易战的有力武器?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供应链安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18.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13.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1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15.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6.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7.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个性化广告系列文章包括: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7.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8.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9.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10.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11.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12.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13.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网络、数据安全的文章如下: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1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8.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9.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10.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1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1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1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1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15.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14.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12.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13.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14.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18.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业务场景中的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51.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52.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53.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数字贸易专题的系列文章有: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5.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6.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7.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8.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包括: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13.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14.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15.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16.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相关文章包括: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13.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14.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15.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16.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17.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18.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19.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20.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21.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2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21.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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