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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洪延青 卓子寒 网安寻路人 2022-09-08




编者按

本公号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8.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发表在《中国数字医学》的一篇关于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立法的分析。原文首发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与利用】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在此,感谢《中国数字医学》编辑部老师。




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数据战略”。该战略强调了数据在社会中发挥的日益重要的作用,并提出“单一数据市场”的理念[1]。欧盟委员会认为这将巩固欧洲的“全球竞争力和数据主权”,并使欧洲的公民、企业和公共部门一同受益。该战略的核心实施领域之一,便是医疗健康。发展一个共同的欧洲健康数据空间(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是欧洲数据战略推动的关键行动之一,因为这个空间能够成为“在预防、检测和治疗疾病方面取得进展”、“作出知情的、以证据为基础的决定”、“提高医疗系统的可及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关键。本篇文章将围绕着欧盟提出“健康数据空间”的缘起、诉求、举措等方面,开展分析,并站在促进我国医疗健康数据利用和保护的角度,提出初步建议。


一、欧盟所实现的医疗互联互通现状


在将“健康数据空间”作为促进欧盟医疗数字化的最新举措之前,欧盟已经采取了多项举措促进医疗方面的互联互通,特别是关于跨境医疗中患者权利的第2011/24/EU号指令(“跨境医疗指令”)[2]、欧洲医疗专家参考网络(“ERNs”)、临床患者管理系统(“CPMS”)、电子医疗网络(eHealth Network)、电子医疗数字服务基础设施(“eHDSI”)。这些举措简析如下:

欧盟于2011年通过关于跨境医疗指令。该指令旨在保障个人在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并规定了欧盟患者在其本国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条件。为了保障跨境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跨境医疗指令将重点放在确保患者能更容易地获得其他欧盟成员国现有的医疗信息,以及替代医疗选择和国外的专业治疗。为此,该指令开展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2017年逐步开始的健康数据电子跨境交换服务。该服务旨在确保欧盟公民在欧盟跨境旅行时可获得持续的医疗健康服务。到目前为止,该服务包含两类型的数据——电子处方数据(ePrescription and eDispensation)和患者摘要数据(Patient Summaries)。前者允许欧盟公民在位于另一个欧盟国家的药房获得他们的药物,实现路径是欧盟公民的电子处方从他们所属的居住国在线传输到他们的旅行国。而患者摘要数据提供与具体欧盟公民健康有关的重要信息,如过敏、当前用药、以往疾病、手术等。当病人来自另一个欧盟国家并可能存在语言障碍时,数字病人摘要旨在向医生提供有关病人的基本信息。


为了交换上述两类型的数据,跨境医疗指令创建了“电子医疗网络”,这是一个由成员国负责电子医疗的主管部门(即国家联络据点,NCP)组成的自愿网络。为了促进互操作性,在欧盟委员会的协助下,电子医疗网络开发了一个IT工具,即所谓的“电子医疗数字服务基础设施”。在这个框架中,由国家联络据点作为该国与其他国家间健康数据传递的中介;每个国家内皆有各自的层级网络,由负责电子健康照护的主管部门协调及参与,并与相关机构及利益关系机构(如负责卫生医药数据保护、研究、信息安全的国家机构)合作,病患将透过其国家的国家联系据点,获得跨境医疗的所有行政程序、权益等相关信息。


其次是2017年开始实施的“欧洲医疗专家参考网络”。由于在各个国家罕见及复杂疾病的专业知识都相对稀缺且分散于各国的不同机构,因此“欧洲医疗专家参考网络”是让医疗知识藉由虚拟平台共享,使罕见疾病患者获得快速、准确诊断的机会,而不是由患者自行出国寻找医疗资源。“欧洲医疗专家参考网络”能打破专家和患者的孤立和间隔,减少罕见病医疗方面的不平等,通过最大程度的互助合作来强化欧盟公民的健康福祉。目前,该网络建立了24个主题的参考网络,成员来自26个欧盟成员国加上挪威,并包含了300多家医院中的900多个专业医疗团队。各个网络成员提案主要由欧盟成员国发起,每个网络由来自8个以上不同成员国内的10个以上医疗机构/中心组成。24个主题的参考网络,分别关注不同主题的疾病类别(如自体免疫性疾病、儿童癌症或代谢症候群等),每个参考网络的成员数量也不相同;患者无法直接联系“欧洲医疗专家参考网络”,而是由患者的医疗机构取得患者的同意后,将患者的病历信息转交给其他参考网络的成员。


 为支撑“欧洲医疗专家参考网络”的运作,跨境医疗指令委托欧盟委员会通过具体的执行措施支持参考网络的建立、运作和评估。为此,欧盟委员会开发了CPMS平台。CPMS平台目的是促进“欧洲医疗专家参考网络”中的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远程协作,对患有罕见或低发病率的复杂疾病或病症的患者进行跨国界诊断和治疗,并促进对这些疾病或病症的科学研究。此外,欧盟还建立了两个平台:一是罕见病沟通协作平台——专家、病患及其家属合作及交流平台,其类似社交平台,提供疾病信息交流、文件管理及课程活动召开等,但不传递病患的病历数据;二是罕见病公开网站,以此提高大众对罕见疾病的认识,与民众、病人及医疗照护专业人员共享知识,并发布临床指南及病人指南等。


二、欧盟推进医疗健康联盟存在的问题


新一届欧盟委员于2019年年底上任后,不愿止步于现状,提出了打造单一健康市场,乃至于形成欧洲健康联盟(EU Health Union)的愿景。这其中的重要一环,即是推动形成欧洲健康数据空间(EHDS)。欧盟委员会认为,利用健康数据和数字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包括基于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AI)的数字健康解决方案,可以促进医疗系统的转型和提升其可持续性,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预防策略、诊断和治疗等),减少不平等现象,并实现个性化医疗。充分利用数字健康的潜力需要研究人员和创新者获得大量的(健康)数据,但目前在实现全欧盟范围内的健康数据共享和访问方面,存在以下的具体问题和障碍。


第一,健康数据的首要用途方面。因为健康数据共享不足,已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产生了负面影响。欧盟各成员国层面的数字化水平有很大差异,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操作性仍然有限。虽然电子医疗网络及其相关的IT基础设施,改善了医疗卫生数据(局限于病人病情摘要和电子处方)的跨境交换,但参与该网络的自愿性质和其相关准则的非约束性,显著影响了其推广和适用。


第二,对病人来说,对自己的健康数据行使访问权和控制权往往是困难的。电子健康档案(EHR)还没有在整个欧盟成为现实,许多病人不能轻易访问和使用其中的信息,也不能在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转移这些信息,特别是当他们跨越成员国边界时。这就导致了重复劳动、效率低下、治疗延误,以及医疗系统和患者的成本增加。有限的EHR和移动医疗工具的互操作性,意味着这些信息不能轻易用于治疗病人。


第三,数字标准支离破碎,成员国医疗系统之间的数字互操作性有限。欧盟已经提出了欧洲EHR交换格式的建议,然而在实践中,它们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这降低了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并在单一市场中造成障碍。此外,很少有成员国应用自愿性的电子健康网络指南。由此产生的市场分割阻碍了数字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使医疗系统、患者、研究人员和公共机构的成本重复和增加。在整合医疗领域的创新时,这种分割对商业和企业以及国家医疗系统构成了重大挑战。


第四,健康数据的二次利用。在欧洲,为科学研究和创新、政策制定和监管活动而获取和共享健康数据仍然非常有限。首先,医疗保健中个人健康数据的收集、访问、存储、使用和再使用,存在具体的挑战。虽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了欧盟的数据保护规则。然而,GDPR也允许成员国进一步对健康数据的特定方面做出特别规定。现有研究表明,各成员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这样做了。因此,成员国对个人健康数据的处理是分散的,导致了研究人员和公共机构共享和访问数据的障碍和限制,这反过来又降低了欧盟在全球的竞争力和创新潜力[3]。其次,欧盟成员国对促进健康数据的访问和共享采取了不同做法。一些成员国已经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专门机构,以促进健康数据的访问;然而,并非所有成员国都有这样的机构。欧盟层面有限的合作、治理和IT基础设施阻碍了研究人员、公共机构和监管机构对健康数据的获取。由于健康数据的特殊性,虽然关于“数据治理法案”的提案为欧洲共同数据空间制定了一个治理框架,但只能部分缓解这些限制。再次,以实证为基础的健康政策制定和监管行动,将受益于对公共和私人组织(如私人医疗机构)所持有的高质量、具有样本代表性的健康数据的及时准确访问。由于成员国在卫生和研究领域适用GDPR的不同方式,以跨境方式二次使用数据库中持有的健康数据十分困难。这就限制了与研究人员、公共机构或监管机构共享私人和公共持有的健康数据和基因数据。


第五,在过去几年中,特别是在COVID-19疫情期间,使用数字医疗服务和产品来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大幅增加。然而,这些服务和产品的自由流动和提供是有限的,因为在成员国层面上建立了异质的法律基础、不同的认证和授权方法、产品服务责任、报销规则等。这导致服务和产品的互认有限。


第六,越来越多的数字健康工具整合了人工智能(AI)。欧盟委员会已经在制定一个涵盖安全和基本权利相关方面的人工智能横向框架,该框架旨在适用于不同行业,包括医疗健康类产品。然而,在未来人工智能框架的基础上,与健康有关的具体方面——包括在健康领域的人工智能系统的训练、测试和验证,以及该框架没有涵盖的方面——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欧盟委员会认为,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特别是某些应用的不透明性,会使责任的分配,或者确保合规性变得困难。


三、欧盟建设健康数据空间的目标和具体举措


针对前述的六方面问题,欧盟提出建设“健康数据空间”(health data space)的政策举措。欧盟希望,在“健康数据空间”中,健康数据能以标准化的方式在可互操作的系统之间流动,并遵循明确的数据共享规则框架。数据共享规则框架包括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网络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通过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进一步促进公共机构、医疗保健部门、患者协会、保险系统、消费者健康部门、研究机构和提供数据的个人的良性互动,最终形成医疗保健水平的大幅提升。


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健康数据空间(EHDS)监管框架的部门立法提案的初始影响评估[4],并公开征求意见。在影响评估中,欧盟委员会细化了健康数据空间立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确保以保护隐私、安全、及时、透明和可信的方式,并在适当的制度性管理下,增强健康数据在用于诊疗服务目的时的获取、共享和使用(数据的首要利用),以及在用于研究和创新、决策和监管活动时的二次利用(数据的二次利用)。首先,欧盟计划建立一个适当的法律和管理框架,以覆盖健康数据在用于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科学研究、政策制定和监管活动时的获取和共享。其次,欧盟计划降低阻碍数据使用和再利用的技术障碍,特别是与卫生领域的基础设施、互操作性、数据质量和标准有关的障碍。例如,在电子健康数字服务基础设施(MyHealth@EU)的基础上,欧盟希望探讨关于使用医疗保健数据的基础设施的选择,以便在国外旅行时跨境交换病人的数据。欧盟将提出欧洲电子病历交换格式,审查关于加强电子病历的互操作性,以及不同类型数据的语义和技术互操作性的选择。关于为研究、决策和监管目的而获取数据,备选方案将涵盖可互操作的数据访问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包括欧洲联合云和相关服务,以促进健康数据的安全、跨界存储、处理和分析。欧盟还计划探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联系,如在1+百万基因组倡议下开发的基础设施。再次,欧盟提出要确保病人和公民对自己的健康数据的访问和控制。此方面,欧盟准备探讨各种选择,从确立公民健康数据的可携性权利,到授权开发具体的工具,以促进公民获取和携带自己的健康数据。


二是培育真正的数字健康单一市场,涵盖各类医疗健康服务和产品,包括远程医疗、远程监测和移动医疗。此方面,欧盟将调查如何消除数字医疗服务和产品(包括数据密集型产品)跨境流动的障碍,以及患者从这些服务和产品中受益的权利,以及它们与电子健康记录和医疗系统的互操作性。


三是加强可信赖的数字医疗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开发、部署和应用,包括在健康领域纳入人工智能的产品。此方面,欧盟将分析与使用数据密集型数字医疗服务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则的选项,包括那些包含人工智能的数字医疗服务,这也是在健康领域对欧盟人工智能横向立法的补充。


2021年5月3日,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健康数据空间("EHDS")展开了第二次公开咨询。该咨询旨在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即公众、医疗专业人士、公共卫生机构、数据保护机构和行业组织)那里获得反馈,了解他们在收集、获取、使用和重新使用健康数据方面的经验。


四、欧盟健康数据空间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显然,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与个人信息保护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欧洲数据保护监督员Wojciech Wiewiorówski(EDPS)于2020年11月发布了他对欧盟委员会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EHDS)的初步意见[5]。在初步意见中,EDPS认为,健康数据空间带来的潜在风险是巨大的,特别是由于健康数据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被列为“特殊类别”的数据,因为使用这些数据可能对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造成重大风险。虽然EDPS强烈支持促进健康数据交换和促进医学研究的目标,但它强调在建立EHDS之初就必须确定数据保护的保障措施。


    1、背景和法律依据


EDPS强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来处理敏感的健康数据。初步意见探讨了处理健康数据的法律依据,并确定了最合适的法律依据。EDPS还考虑了目的限制的原则,强调“构成合法处理和兼容的进一步处理数据的界限必须非常清楚”。因此,有必要建立机制,以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地用于其他目的或其他最初未预见的目的。为此,EDPS指出,数据的匿名化可能无法解决所有提出的问题,而进一步处理医疗数据的条件应该公开。


    2、数据治理


初步意见认为,EHDS需要在数据主体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一个强大的、符合GDPR的数据治理系统将是至关重要的,对数据的伦理管理也是如此。EDPS还呼吁欧盟委员会明确确定有关各方的角色和责任,包括确定数据控制者,以及要处理的数据的确切类别。


3、数据可移植的权利


EDPS注意到数据可移植性的权利,该权利允许数据主体收到控制者处理的与他们有关的个人数据,并将其储存起来供个人使用。虽然欧盟委员会已经承诺维护这一权利,但EDPS鼓励实施允许数据主体有效行使这一权利的机制。初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现在需要反馈到EHDS的发展中,如何做到这一点,以及EHDS何时能够启动和运行,还有待观察。


此外,2021年2月12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份“以GDPR为背景的对欧盟成员国健康数据规则的评估”(“Assessment of the EU Member States’ rules onhealth data in the light of GDPR”)[6]。评估报告的结论是,GDPR就健康数据处理方面在成员国层面的实施存在显著差异。反过来,这也导致了欧盟各国在为健康和研究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方面采取了割裂、分散的做法。为避免进一步分散,评估提出了各种未来的欧盟层面的行动,包括利益相关者驱动的行为守则以及新的有针对性的特定部门立法:


1、欧盟层面的健康数据处理行为准则


该份评估鼓励利益相关者制定可以支持数据保护规则实施的“软法”,包括数据处理行为守则,以及诸如数据保护印章和标志的认证工具。评估设想,采用欧盟范围内的行为守则可以为各种领域带来明确性,例如关于匿名化和假名化的共同规则,以及有效同意的性质和格式。


2、新的针对卫生部门的欧盟级立法


评估提出了各种立法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作为修改现有法案的一部分,如“跨境医疗指令”,或基于新的法案,如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底提出的《数据治理法案》。拟议的《数据治理法》为制定部门欧盟层面的立法创造了机会,它不仅可以解决健康数据的首要和二次使用所需的治理和基础设施,还可以根据GDPR促进EHDS内部的数据共享。


3、建立专门机构


评估提议创建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可以负责数字医疗的整体运营,特别是解决技术互操作性问题,制定远程医疗、移动医疗以及创建数字医疗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标准。除了关于EHDS的专项立法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其他非立法措施,如关于基础设施和技术互操作性的技术指导。


4、支持EHDS的实际措施


最后,评估提出了几项旨在支持EHDS的实际措施,例如,建立一个基础设施,通过一个单一的入口点提供对其他欧盟国家持有的数据集的可信访问。评估报告的结论是,除了建议的立法措施外,还需要新的实用工具来支持医疗保健的跨境提供,这也可以在建立EHDS的背景下解决。建议的措施之一是建立一个欧盟范围内的机构,该机构可以得到欧盟层面的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支持,确保相关成员国机构之间的密切互动。该机构可以作为有关各方获取相关健康数据的单一入口点。


五、欧盟健康数据空间建设展望


综上,建立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是欧盟委员会2019-2025年的优先事项之一。一个共同的欧洲健康数据空间将促进更好地交换和获取不同类型的健康数据(电子健康记录、基因组学数据、病人登记处的数据等),不仅支持医疗保健服务(所谓的数据的初级使用),而且还用于健康研究和健康政策制定目的(所谓的数据的二级使用)。欧盟始终坚持整个数据系统将建立在透明的基础上,充分保护公民的数据并加强其健康数据的可移植性。其平衡数据利用和保护的思路和措施,值得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所借鉴。



[1]https://ec.europa.eu/info/strateg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fit-digital-age/european-data-strategy_en

[2]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1L0024

[3] European Commission, Assessment ofthe EU Member States' rules on health data in the light of the GDPR,February 2021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health/files/ehealth/docs/ms_rules_health-data_en.pdf

[4]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2663-A-European-Health-Data-Space-

[5]https://edps.europa.eu/data-protection/our-work/publications/opinions/preliminary-opinion-82020-european-health-data-space_en

[6] European Commission, Assessment ofthe EU Member States' rules on health data in the light of the GDPR,February 2021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health/files/ehealth/docs/ms_rules_health-data_en.pdf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关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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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安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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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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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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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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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8.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6.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7.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7.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8.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9.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10.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11.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12.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13.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18.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数字贸易专题的系列文章有: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5.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6.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7.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8.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1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1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1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13.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14.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15.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16.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17.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18.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关于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13.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1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15.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16.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围绕着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5.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6.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7.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8.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9.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10.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11. 美国个信保护 | 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在IAPP大会上的讲话


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相关文章包括: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13.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14.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15.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16.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17.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18.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19.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20.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21.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2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23.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24.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业务场景中的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51.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52.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53.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54.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55.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6.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58.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59.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1.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2.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3.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4.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5.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21.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22.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1.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14.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15.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1.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2.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3.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4.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5.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6.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7.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8.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12.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13.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14.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15.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18.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19.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20.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9.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10.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1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1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1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1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15.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16.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17.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18.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19.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20.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围绕着个人数据和域外的国家安全审查,本公号的系列文章见: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4.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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