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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3-01-13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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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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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15.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见:

  1.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2.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4.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对美国总统行政令的全文翻译——《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Robust Consideration of E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 Risks by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

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   


根据宪法和美利坚合众国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包括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50 U.S.C. 4565)第721条(第721条)和《美国法典》第3篇第301条,特此命令如下。

第1节。政策。

美国欢迎并支持符合保护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美国对开放投资的承诺是我们经济政策的基石,为美国提供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包括 "促进经济增长、生产力、竞争力和创造就业机会,从而加强国家安全",正如国会在《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第1702(b)(1)条(公法115-232第十七章A副标题)中所确认的那样。然而,外国人在美国的一些投资给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了风险,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美国保持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国投资审查程序,重点是识别和解决这种风险。

重要的是要确保外国投资审查程序始终对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形势和对国家安全构成相关风险的投资的性质做出反应,正如国会在《外国投资审查法》第1702(b)(4)条中所承认的那样。正如国会在FIRRMA第1702(c)(1)条中强调的那样,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委员会)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涉及"一个特别关注的国家,其已表明或宣布的战略目标是获得某种关键技术或关键基础设施,这将影响美国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领域的领导地"的外国投资可能产生国家安全风险。沿着这些思路,我以前在2021年6月9日的第14034号行政命令(保护美国人的敏感数据不受外国对手攻击)中强调,并在本命令中强调外国对手获取美国人的数据所带来的风险。关于直接或间接涉及外国对手或其他特别关注的国家的投资,由于参与交易的外国人,包括外国政府的法律环境、意图或能力,原本看似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经济交易实际上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美国政府的政策是继续应对这些风险的演变,包括通过对外国在美国企业的投资进行强有力的审查。

鉴于这些风险,本命令为委员会提供了方向,以确保在审查其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涵盖的交易)时,委员会的审查仍然对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做出反应,包括阐述和扩大第721条(f)(1)-(10)款中确定的因素。本命令的执行应符合委员会的法定任务,即确定委员会审查的每项所涉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2节。  对现有法定因素的详细说明。

 (a) 在考虑第721条(f)(3)款所述的因素时,委员会应在考虑到国家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酌情考虑以下因素。

(i) 委员会继续评估外国投资对国内满足国家安全要求的能力的影响,包括那些不属于国防工业基地的要求,这对国家安全很重要。特别是,美国某些关键供应链的复原力可能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美国认识到与盟友和伙伴合作以确保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性;然而,某些外国投资可能会破坏供应链的弹性努力,从而破坏国家安全,使美国容易受到未来供应中断的影响。如果一项投资将某些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制造能力、服务、关键矿产资源或技术的所有权、权利或控制权——包括因为它们对美国的供应链复原力至关重要——转移给一个可能因该交易而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的外国人,或转移给与该外国人有商业、投资、非经济或其他联系(相关第三方联系)、可能导致该交易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其他外国人,包括外国政府,那么这些脆弱性就可能发生。

(ii)委员会应酌情考虑所涉交易对国防工业基地内外的制造能力、服务、关键矿产资源,或对国家安全具有根本意义的技术的供应链复原力和安全性的影响,其中包括:微电子、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量子计算、先进的清洁能源(如电池存储和氢气)、气候适应技术、关键材料(如锂和稀土元素)、对粮食安全有影响的农业产业基地要素,以及2021年2月24日第14017号行政命令(美国的供应链)第3(b)节或第4(a)节中确定的任何其他部门。

(A) 委员会应酌情考虑作为所涉交易一方的外国人在美国供应链中的参与程度,该人可能采取的行动会因该交易而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或可能有相关的第三方关系,可能导致该交易构成这种威胁。

(B)委员会应酌情考虑美国在制造能力、服务、关键矿产资源或技术方面的能力,包括本节(a)(ii)小节所述的能力;通过整个供应链的替代供货商,包括位于盟国或伙伴经济体的供货商的多元化程度。作为所涉交易一方的美国企业是否直接或间接地供应美国政府、能源部门工业基地或国防工业基地;以及该外国人士在特定供应链中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集中程度,以及委员会在考虑所涉交易是否可能破坏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供应链的复原力和安全性时确定的其他因素。

(b)在考虑第721条(f)(5)款所述的因素时,委员会应在考虑到国家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酌情考虑以下因素:

(i) 尽管外国投资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促进国内创新,但重要的是要保护美国的技术领先地位,解决可能因交易而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的外国人的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以及解决这些人是否有可能导致交易构成这种威胁的相关第三方关系。
(ii) 委员会应酌情考虑所涉交易是否涉及制造能力、服务、关键矿产资源,或对美国技术领先从而对国家安全具有根本意义的技术,如微电子、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量子计算、先进清洁能源和气候适应技术。委员会还应酌情考虑可能导致该交易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相关第三方关系。
(iii) 委员会应酌情考虑所涉及的交易是否会合理地导致未来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技术进步和应用。
(iv) 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在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协商后,应定期公布一份技术部门清单,包括本节(b)(ii)小节所列的技术,它评估这些技术对美国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领域的技术领导地位至关重要。OSTP应酌情借鉴美国政府其他工作的结果,以确定对美国技术领导地位至关重要的技术部门。委员会应酌情考虑本分节所述的名单。

第3节。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a)除了第721条(f)(1)-(10)款所确定的因素外,委员会在审查一项覆盖的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时,应考虑以下可能对个别覆盖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产生影响的与行业投资总趋势有关的因素。

(i)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某一部门或技术的增量投资可能会逐一放弃该部门或技术的国内发展或控制权,并可能使可能因该交易而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的外国人,或其可能导致该交易构成这种威胁的相关第三方关系,以可能导致国家安全风险的方式控制美国企业或在美国的权利。在相同、相似或相关的美国企业中进行的一系列收购,涉及对国家安全具有根本意义的活动,或以涉及国家安全的条件进行的收购,在考虑到之前的交易时,可能导致某项所涉交易产生国家安全风险。总体而言,这些交易可能会促进关键行业的有害技术转让,或通过这些投资的累积效应损害国家安全。正如国会在FIRRMA第1702(c)(2)条中所确定的,委员会在考虑国家安全风险时可以考"外国政府或外国人对任何一种关键基础设施、能源资产、关键材料或关键技术的累积控制或近期交易模式"。将委员会对某项交易的审查与相关交易的总量或系列结合起来,可以揭示出所涉交易产生的、在其他方面并不明显的国家安全风险。
(ii) 委员会应酌情考虑,作为委员会对某项涉及的交易的审查的一部分,由任何可能因该交易而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的外国人,或涉及可能导致该交易构成这种威胁的相关第三方关系,在单一部门或相关的制造能力、服务、关键矿产资源或技术方面进行多次收购或投资,而产生的风险。

(iii) 委员会可要求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向委员会提供对美国企业所处行业的分析,以及外国人(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外国政府)在该部门或行业的累积控制权或最近的交易模式,作为委员会对所涉及的交易进行审查的一部分。

(b)除了第721条(f)(1)-(10)款确定的因素外,委员会在审查一项所涉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时,应考虑与所涉交易导致的威胁到国家安全的网络安全风险有关的下列因素:

(i) 美国必须确保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投资不会削弱美国的网络安全。有能力和意图进行网络入侵或其他恶意网络活动的外国人的投资,例如,旨在影响联邦、州、部落、地方或地区办公室的任何选举结果;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运作;或美国通信的保密性、完整性或可用性的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国会在FIRRMA第1702(c)(6)条中指出,"加剧或创造新的网络安全漏洞 "是委员会在考虑所涵盖交易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时的一个相关考虑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是一个重要工具,是美国确保美国网络安全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
(ii)委员会应酌情考虑所涵盖的交易是否可能使可能因该交易而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的外国人,或其可能导致该交易构成这种威胁的相关第三方关系,直接或间接获得威胁者可能从事影响美国或美国人利益的恶意网络化活动的能力或信息数据库和系统,其中包括:
(A)旨在破坏存储数据或存放敏感数据的数据库或系统的保护或完整性的活动。
(B) 旨在干扰美国选举、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国防工业基地或2021年5月12日第14028号行政命令(改善国家网络安全)中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优先事项的活动;以及
(C) 破坏关键能源基础设施,包括智能电网。
(iii)委员会还应酌情考虑外国人和美国企业的网络安全态势、做法、能力和准入,这可能使可能因该交易而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的外国人,或其可能导致该交易构成这种威胁的相关第三方关系,在美国境内表现出网络入侵和其他恶意的网络活动。

(c) 除了第721条(f)(1)-(10)款确定的因素外,委员会在审查一项所涉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时,应考虑与围绕敏感数据的国家安全问题有关的下列因素。

(i) 数据是监视、追踪、跟踪和锁定个人或群体的一个日益强大的工具,对国家安全有潜在的不利影响。在FIRRMA第1702(c)(5)条中,国会承认,委员会可以考虑所涵盖的交易是否"直接或间接暴露美国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基因信息或其他敏感数据,使其被外国政府或外国人士利用,从而威胁到国家安全"。此外,技术的进步,加上对大型数据集的访问,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对曾经无法识别的数据进行重新识别或去掉匿名化。因此,美国政府必须跟上这种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威胁,包括考虑外国人士可能利用获取美国人的某些数据来针对美国境内的个人或团体,从而损害国家安全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委员会应考虑在美国企业中接触或储存美国人敏感数据(包括健康和生物数据)的外国投资是否涉及一个可能因交易而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的外国人,包括该外国人是否可能有相关的第三方关系,从而导致交易构成这种威胁。
(ii) 委员会应酌情考虑所涵盖的交易是否涉及美国企业,即:
(A) 能够接触到美国人的敏感数据,包括美国人的健康、数字身份或其他生物数据以及任何可识别或去掉匿名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被利用来区分或追踪个人的身份,从而威胁到国家安全;或
(B)能够获得关于美国次级人口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可能被外国人士用来以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式针对美国的个人或群体。
(iii) 委员会也应酌情考虑一项涵盖的交易是否涉及将美国人的敏感数据转让给一个可能因该交易而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的外国人,以及该外国人是否有相关的第三方关系,试图利用这些信息或有能力利用这些信息损害国家安全,包括通过使用商业或其他手段。

第4条。  定期审查。

根据本命令第1节所述的政策,委员会必须持续审查其程序、做法和规定,并继续根据需要酌情进行任何更新,以确保委员会对国家安全风险的考虑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而保持强劲。因此,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其程序、做法和条例,并应定期向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提供一份记录其审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还应包括委员会认为为应对不断变化的一系列国家安全风险所必需的任何政策建议。

第5节。  定义。

在本命令中,术语的含义与第721条和委员会根据第721条颁布的条例中的定义相同。

第6节。  一般规定。

(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或影响

(i) 法律赋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有关预算、行政或立法建议的职能。

(b) 本命令的执行应符合适用的法律,并视拨款情况而定。

(c) 本命令无意也不影响第721条中关于委员会管辖范围的要求。

(d) 本命令无意也不会创造任何可由任何一方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的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约瑟夫-R-贝登Joseph R. Biden Jr.

白宫

2022年9月15日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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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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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8.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6.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7.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7.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8.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9.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10.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11.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12.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13.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1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1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1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13.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14.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15.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16.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17.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21.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22.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1.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3.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1.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2.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3.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4.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5.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6.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7.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8.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9.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8.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9.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10.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18.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19.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18.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19.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20.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5.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6.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7.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8.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9.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2.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13.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系列解读文章
  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3.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4.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5.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6.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7.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8.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1.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5.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6.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7.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8.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9.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10.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11.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12.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4.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5.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7.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51.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52.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53.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54.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55.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6.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58.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59.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60.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61.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62.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63.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64.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65.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1.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2.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3.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4.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5.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6.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7.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8.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9.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10.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1.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18.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19.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20.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21.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22.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的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9.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10.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1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1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1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1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15.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16.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17.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18.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19.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20.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21.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22.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23.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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