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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朱悦 网安寻路人 2023-01-13

编者按: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12.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13.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14.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15.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16.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17.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18.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文章关注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作者为朱悦。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5条规定了基于设计的隐私(隐私设计)。概而言之,处理者需要在处理发生前和处理过程中以综合考虑处理性质、处理范围、处理场景、处理目的、对主体权利和自由造成的风险的方式、当前水平以及实施成本的方式,在技术和组织层面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原则。无论是违反GDPR各项原则和相应规则,还是在此之外未能满足与性质、范围、场景、目的、风险、水平或成本相适应的保护要求,都有可能违反隐私设计规则。在这个意义上,隐私设计既是整部GDPR的“缩影”,又是环绕GDPR的“外冕”。然而,换个角度来看,这也意味着实现隐私设计的充分合规更多地只是愿景——毕竟,充分实现相应合规不仅意味着始终妥当落实GDPR的各项原则和相应规则,还意味着在此之外对于各项处理始终有着综合的考量、并相应补足了保护的程度。这几乎是只存在于理想中的情况。即使只考虑相关指南所建议的合规措施,也是如此。于是,更加切实地理解隐私设计的方法,是从实际执法和调查出发总结得到两种案例:第一种是因为违反其他原则或规则导致违反隐私设计规则的案例,第二种是单独地违反了隐私设计规则的案例。由此可以提炼五方面的规律。

案例类别

提炼要点

因为违反其他规定而违反隐私设计

通常由于违反GDPR的其他九类规定而导致,每一类又对应于若干更加具体的典型事实:

1 在与主体的物理/数字交互过程中没有能够落实最小化原则

2 相关信息处理系统的设计或设置导致处理超出了同意所对应的、或为其他合法性基础所必需的范围

3 在缺乏合法性基础的前提下开展营销

4 未能及时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特别是由于相应系统设计而导致的未能及时删除或匿名化

5 与相应系统设计有关的个人信息质量问题

6 主体权利行使遭到妨碍,特别是由于相应系统的设计使得其遭到妨碍

7 由于未能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导致信息泄露事件

8 应当实施DPIA,但却没有实施

9 其他同时违反许多原则和规则的重大案件

单独地违反了隐私设计

对隐私设计合规性的体系化分析通常可以细分为十二个具体步骤,每一类又可以展开为更具体的要点:

1 识别处理及其相关信息,尤其是需要在具体或抽象的程度上抉择

2 识别处理的性质,与处理本身的识别有密切联系

3 识别处理的范围,包括定量和定性的层面

4 识别处理的场景,越是敏感则越需要具体

5 识别处理的目的,主要是体系适用要求的确切性

6 识别存在风险的主体权利和自由,相应风险类型需要求全,具体参照相关指南

7 识别风险的可能性,具体参照相关指南

8 识别风险的严重性,具体参照相关指南

9 分析技术和组织措施的当前水平,动态考虑市场可得的水平,符合或高于GDPR保护水平的框架、标准、认证等可以作为参照,具体参照相关指南

10 分析成本,包括时间和人力成本,但不能仅因成本而决定不采取特定的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指南

11 综合判断相应处理上的隐私设计合规性,对于特定风险可能要求足够实质有效的措施

12 分析违规情形下的处罚,参照相关指南

整体地观照所有的隐私设计规则执法

1 体系化的隐私设计规则既是GDPR其他原则和规则的“缩影”,又是迈向更高保护要求的“冕景”。体系化地解释和适用这一条款,很大程度上也是在体系化地解释和适用GDPR

2为了实现并阐明隐私设计的充分合规,相应合规工作需要与整体合规体系一齐以覆盖从处理识别到风险纾解的“端到端”方式同步开展、实施

3 隐私设计规则的实践执法主要集中于外界可以感知的情形。根据相关处理者的重要程度不同,“可以感知”的相应程度也存在差异

4 特别是对于涉及重大案件的处理者而言,“可以感知”需要以专业机构的监督能力作为边界,风险纾解的“实质有效”接近于严格责任,隐私设计规则的分步展开适用最为充分

5 隐私设计规则的实践执法也体现了各国数据当局执法方向和风格的差异,体现在爱尔兰、波兰、意大利、芬兰、希腊等多地数据当局的相应决定中

因为违反其他规定而违反隐私设计

理论而言,违反GDPR其他所有的原则或规则都有可能导致对隐私设计规则的违反。实践当中,如此违反隐私设计的近一百五十个案件集中于九类具体的情形。第一类是在与主体的物理/数字交互过程中没有能够落实最小化原则。第二类是相关信息处理系统的设计导致处理超出了同意所对应的、或为其他合法性基础所必需的范围。第三类是在缺乏合法性基础的前提下开展营销,这一类占据了案件总数的一小半。第四类是未能及时,特别是由于相应系统的设计而未能及时删除个人信息。第五类是与相应系统设计有关的个人信息质量问题。第六类是主体权利行使遭到妨碍,特别是由于相应系统的设计使得其遭到妨碍。第七类是由于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导致了信息泄露事件、进而导致违反,这一类占据了案件总数的一多半。第八类是应当实施信息保护影响评估(DPIA),但却没有实施。最后一类则是在同时违反许多原则和规则的重大案件当中,几乎总是同时存在着对于隐私设计规则的违反。

我们对于九类违反隐私设计的情形各自稍作展开。由于其间引述的许多案例都是相对熟悉的,所以均以高度简化的方式叙述。第一类案件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的一种:要么是和主体间往来的单据出于各种方便的考量展示了主体的姓名、头衔、电话甚或相片等信息,但实则没有必要;要么是在故障报损等流程中额外收集个人信息,但实则没有必要;又或者是强制要求主体通过注册其他需要处理额外个人信息的账户——例如微软账户——才能交互。这些都有可能同时导致对于最小化原则、其他原则规则以及隐私设计规则的违反。第二类案件则几乎总是以下两种情形的一种:出于安防等目的设置连续摄录、范围过度开阔的监控,而没有设置为触发特定条件时单次拍摄、且仅覆盖必要范围;或者,通过建立共享系统、建立社交群组或群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共享信息时,没有预先开发或使用限制披露类型(例如名字不可见)或限制披露范围(例如密抄)的隐私设置,导致期待之外的信息共享或泄露。第三类案件对应的情形更加简单——在完全没有获取合法性基础,或者已经收到主体反对的前提下开展电话或短信邮件营销。于是不仅违反其他许多原则和规则,也很难称为符合隐私设计的规则。第四类案件对应于两种非常典型的情形。第一种是没有注意到系统自行生成的、包含个人信息的日志,或者是没有注意到数据库对个人信息的自动备份。第二种是数据库在设计阶段就没有考虑到删除的需求,导致删除非常不便。第五类案件同样对应于两种颇为典型的情形,一是收集或存储时没有设置合理的校验导致个人信息出错,二是更改数据库更新规则时没有充分测试导致个人信息出错。第六类案件依然是对应于两种非常典型的情形。其一是对于主体行使权利设置自行打印、填写、邮寄实体表格等造成不便的前置条件。其二则是由于系统设计的因素导致主体无法便捷地访问其个人信息,例如X光机或核磁共振机器的设计导致其处理的信息只能通过刻录光盘导出,而无法打印输出。第七类案件对应的具体情形最是“丰富多彩”,主要包括以下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事件:个人信息丢失且无法恢复、遗失含有个人信息的硬件资产、访问权限控制失败导致非法访问、服务器或数据库暴露于公网(甚至可以通过常用搜索引擎在结果的第一页就搜索到)、没有针对常见安全风险进行充分的安全测试、使用真实个人信息开展测试、使用真实个人信息容灾备灾、未经加密传输个人信息、未经加密或假名化而存储个人信息、使用不安全的网络协议、在知晓安全事件后没有及时开展应对和纾解,等等。这些情形都有可能同时导致对于采取安全措施和隐私设计义务的违反。第八类案件顾名思义,是因为在涉及个人健康信息处理等需要实施DPIA的场景中没有实施DPIA而“买一送一”的处罚。最后,在 Meta/Facebook案、IAB案、Foodinho案、Deliveroo案、意大利国家电力案、Fastweb电信案、布达佩斯银行案等若干违法事实复杂、违反规则众多、处罚最为严重、公众最为关注的重大案件当中,相应处理者常常同时违反了与各类处理原则、合法性基础、透明性、主体权利行使、自动化决策、处理者义务、安全措施、DPIA或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障充分性有关的众多GDPR的规定,其中通常也伴有对于隐私设计的违反。

单独地违反了隐私设计规则

因为违反其他规定而违反隐私设计的一百五十多个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尽管如此,由于这些占据绝大多数的案件的相关分析多是“羚羊挂角”般地简洁,剩下的单独地违反隐私设计规则的零星案件有着别样的重要意义。这些零星的案件又可以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其实违反了GDPR的其他规定,但由于相应的违法事实评价为国内法评价所吸收等实践原因,所以最终只在GDPR下调查和处罚了隐私设计。另一部分则是真正重要、也可以令人更加体系化地了解隐私设计的案件。其中不仅排比分析了处理性质、处理范围、处理场景、处理目的、对主体权利和自由造成的风险、当前水平、实施成本等各项因素,还对为何特定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与相应因素(不)相适应展开说理。借助这些案件,不仅可以对隐私设计的合规形成更加深入的理解,还可以展望在GDPR下实现完美的、充分的合规究竟意外着什么——须谨记,理论上说这是每项处理都要满足的要求。

参照这部分案件,对于隐私设计的分析可以大致地分为十二个具体的步骤。一是识别处理及其各方面相关信息的基础步骤。由于处理是个“臭名昭著地难以划界”[1]的概念,这一基础步骤实际也有一定的“技艺”的成分。从合规的角度看,处理的识别整体而言是宜抽象不宜具体;然而对于可能引起重大案件的处理者所实施的、相对高风险的处理而言,具体而非抽象地识别相应处理,有可能更好地分隔、管控其合规风险。从第二步开始是基于隐私设计规则的合规性分析。作为分析开端的第二步是进一步识别处理的“固有”性质——“固有”和下文的“高风险”可谓神同形异。这一步与先前如何识别处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处理的性质主要包括其是否涉及特殊类型个人信息、是否属于自动化决策、是否涉及不对等权力关系、是否超出主体的期待、以及是否涉及主体行使权利的障碍,等等。具体而言,是否涉及儿童、是否公开披露和其他类型的事实也有可能认定为处理的固有性质。一旦由此认定为处理的固有性质,在后续所有步骤中都可以作为、也确实时常作为进一步论证的前提。第三步是识别处理的范围,主要是处理所涉及的主体的内涵和外延,特别是其范围是否特定、范围内的绝对数量以及在地域上的分布,等等。进一步可以得到处理的范围是“宽”还是“窄”的定性判断。第四步则是识别处理的场景或者说环境。这一步与其他步骤颇多重叠,但细致程度更甚。具体来说,主要是针对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相应信息的主体以及处理发生的环境等各项场景维度,根据分析的需要引入足够细致的事实。例如对于公开披露儿童移动电话号码信息的场景,在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这一维度上,便可引入相应号码通常不会公开共享、通常不会通过其他渠道披露、允许在任意地点实时地与儿童主体联系、可以进一步用作其他服务的识别符、以及监护人难以发现经过移动电话发生的联络等等“场景化”所需的事实。其他场景维度上亦可按需细化。之后的第五步是识别处理目的。这一步骤本身并无特别之处,主要还是对相应目的的描述需要达到GDPR其他原则和规则所要求的确切程度。第六、七、八步虽然相对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对照有关DPIA的指南开展,故而不必在有关隐私设计的讨论中赘述,只需要额外指出三点。首先是处理者内部已经实施的DPIA或类似评估当为数据当局的主要依据——这也是其常常一同处罚未实施DPIA和未实现隐私设计的原因。如果相应处理者足够重要,“有幸”引起来自外部机构的研究、审计和监督,这些机构形成的研究也有可能成为数据当局的分析依据。第二点是风险类型应当求全。这意味着隐私设计的合规性分析中需要考虑的风险并不要求其实际发生或者其发生概率达到一定的阈值。凡是存在潜在可能的风险即需要列举。第三点是综合第六、七、八步和先前步骤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固有性质和范围宽窄的信息,同样可以形成关于风险整体严重是否为“高”的定性,此处尤其需要关注与固有性质有关的、且其潜在可能后果最为严重的风险。接下来的第九、十、十一步仍然主要与这些风险有关。虽然隐私设计要求处理者考虑的是当前水平的、市场可得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并不要求采取任何特定的措施、或者是成本不成比例的措施,也不是设定严格责任的条款,但先前识别的(高)风险有没有在第三步的范围内得到充分解决依旧很重要。对于涉及重大案件的处理者而言,此处甚至可能接近于严格责任。例如在联系人导入的“号码-账户”匹配功能导致恶意爬取者积累海量用户信息数据库的场景中,仅仅采取限制速率、用户分类、增加验证和红蓝对抗等通行的、只在一定概率上纾解风险的措施并不充分,从而依然可能导致对于隐私设计规则的违反。于是,一旦识别得到(高)风险,则其纾解措施需要更加实质有效。简单罗列其他合规工作未必能够“药到病除”。如果在第十一步得到违反规定的结论,最后一步便是分析相应的处罚,包括最高可达1000万欧元或年营业额2%的罚款。结合先前已经识别得到的、有关处理的众多事实和已经相当体系化的GDPR下的罚款计算指南“五步法”即可展开此处分析,故而也不再赘述。

结语:整体地观照所有的隐私设计规则执法

以上总结了在GDPR之下由于违反隐私设计规则受到处罚或调查的两种案件。一种是由于违反其他原则或规则导致的隐私设计违反案例,进而可以总结九大类、更多小类的典型违反情形;一种是单独地违反隐私设计的案例,进而可以总结适应相应条款的十二个步骤,以及每个步骤具体的展开方式和判断尺度。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提炼五方面的规律。第一,隐私设计规则确实是GDPR的“缩影”和“外冕”。适用相应条款的十二个步骤——当然,实践中最好不要有最后一步,很大程度上也是GDPR所理想的合规体系建设和开展步骤。第二,既然如此,隐私设计合规最好是与隐私合规体系一齐以覆盖从识别处理到风险纾解的“端到端”方式同步开展、实施。否则,不可避免地需要在步骤中的一个或多个上打折扣、埋风险。与此同时,在需要论证或辩白合规性时,从隐私设计的角度出发梳理、组织相关材料是相对简明有效的途径。无论是开展、实施,还是论证、辩白,都要突出就相应处理而言,合规工作在时间上的前置性和持续性。第三,从实践中的处罚或调查出发,违反隐私设计的处罚集中于主体或外部监督机构可以感知的违规情形。或者不太严格地说,前端的隐私合规紧迫性要远大于后端。毕竟绝大部分的相关案件还是集中在“门口有探头,票据贴相片,营销不停歇,行权不方便”等典型情形,或者是公开的信息泄露事件,然后才会再“捎带”出后端的隐私设计问题。针对隐私设计规则的执法,或可因此与国内针对违法违规的专项工作彼此比较。第四,虽然理论上隐私设计规则确实不是严格责任条款,但对于可能身处重大案件的处理者而言,似乎实际效果上颇为接近。对于这些处理者来说,由于外界机构会以相当深入的方式对其开展感知和监督,无论是在前端还是后端都存在相当迫切的合规需要。对于这部分处理者的风险纾解要求同样相当严厉,相应场景中的“实质有效(纾解风险)”与“严格责任”几难区分。此外,也正是在针对这部分处理者的案件中,隐私设计的规则才得到了最为充分、细致的展开。第五,总体而言,隐私设计案件的调查方向和具体说理或许体现了各国数据当局执法方向和说理风格的显著差异。尤其是爱尔兰、波兰、意大利、芬兰、希腊、奥地利、法国、匈牙利、德国多地等数据当局,可谓各有千秋。从合规实践或理论借鉴的角度看,爱尔兰当局的相关决定通常更为重大、细致——其他成员国的争辩意见自然也是“居功甚伟”。当然,以上所有分析都是非常初步的。不仅出于行文聚焦考虑忽略了隐私设计的部分理论要素和少量正面案例,也没有来得及吸收若干正在形成的、晚近(重大)案件的进展。均待后续补正。

[1] 参见Kuner, Christopher, et al. "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A Commentary/Update of Selected Articles." Update of Selected Articles (May 4, 2021).

部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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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23. 第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8.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6.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7.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7.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8.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9.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10.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11.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12.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13.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1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1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1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13.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14.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15.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16.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17.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21.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22.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1.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3.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的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14.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15.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16.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1.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2.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3.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4.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5.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6.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7.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8.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9.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见:
  1.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2.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4.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8.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9.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10.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18.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19.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18.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19.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20.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5.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6.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7.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8.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9.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2.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13.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系列解读文章
  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3.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4.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5.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6.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7.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8.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1.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5.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6.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7.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8.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9.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10.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11.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12.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4.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5.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7.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相关文章包括: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13.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14.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15.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16.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17.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18.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19.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20.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21.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2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23.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24.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25.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26.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27.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28.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29.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3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1.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2.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3.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4.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5.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6.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7.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8.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9.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10.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1.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18.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19.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20.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21.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22.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13.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1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15.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16.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17.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18.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4.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围绕着出口管制,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8.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9.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25.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26.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9.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10.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1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1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1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1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15.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16.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17.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18.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19.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20.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21.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22.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23.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24.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25.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26.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27.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28.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29.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30.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31.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51.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52.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53.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54.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55.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6.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58.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59.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60.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61.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62.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63.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64.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65.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66.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67.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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