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局隐私控制(GPC)的若干法律和技术问题
编者按:
“零信任”的App合规技术能力(DPO社群成员观点)
Android 系统“照明弹”功能的技术及法律规制(DPO社群成员观点)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一篇关于全局隐私控制(GPC)的讨论。作者为朱悦。
个人数据主体通过隐私信号标准化、自动化地维护其数据权益的设想由来已久,但效果一直“惨淡”。[1]随着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数据隐私法(CCPA和CPRA以及相关规则,以下统称加州隐私法)在立法和执法中明确认可全局隐私控制(GPC),以及美国其他数州的陆续跟进,这一设想重新焕发生机。如何合规地实施GPC,因而成为应时之需。以下逐步展开这一问题。首先简述加州隐私法的有关规定和新近执法。然后是GPC的技术设定与合规实施。最后与GDPR下的隐私信号立法与执法稍作比较,并讨论欧美之间对齐实施GPC所面临的问题。
“不要出售或共享”和GPC的兴起
对于加州隐私法的关注和研究已有许多,有关“不要出售或共享”(Do Not Sell or Share)的规则无疑是其中的焦点。简而言之,按其规定,“出售”系指通过披露数据换取货币或者其他有价值的对价。实践中只要企业披露数据,特别是出于在线广告目的披露数据,即有可能推定相应数据有其对价,亦即属于出售。“共享”则专指出于跨场景行为广告的目的向第三方披露数据。不同业务实体、不同品牌渠道的网站、应用、服务之间,都有可能属于跨场景的范畴。无论是“出售”还是“共享”,都是适用范围宽广、又颇具技术性的定义,需要经过相当仔细、审慎的法律评估才有可能排除其适用。[2]
如此,一旦企业适用加州隐私法,同时落入“出售”或“共享”数据的范围,就需要考量如何遵从相关规则。这些规则可以非常简略地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需要为数据主体提供“不要出售和共享”的渠道。可以是在涉及收集个人信息的页面放置“不要出售或共享”链接,也可以是读取并执行GPC信号,等等。其次是需要通过隐私政策和/或专门文件等方式告知有关“出售”或“共享”数据的信息。然后是在收到主体“不要出售或共享”的请求时——也包括读取对应的GPC信号时,及时断开相应的数据流。此处虽然存在“服务提供方”与“合同相对方”的例外,但这些例外在广告场景中受到严格限制。最后是众多其他规则,比如针对重新请求、儿童数据和相关员工的规则,以及例外和例外的例外,等等。
通过缕析“不要出售或共享”的有关规则,可以看到GPC在加州隐私法下具有相当的标准化、自动化的合规潜力。这一点在2022年以来的执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加州当局已经处罚了未能执行GPC信号、从而未能遵从相应规则的企业。其他两方面因素进一步佐证了GPC的重要性。一方面是美国科罗拉多、康涅狄格等多州已经通过或者正在提案的数据隐私法律,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GPC用于合规的地位,另一方面是众多行业组织、通用浏览器和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于GPC的支持和推进,包括W3C和IAB提出的技术设定。GPC因此尤其重要。
加州当局认可GPC的执法
加州当局以行动认可GPC的开端是闻名遐迩的丝芙兰案。[3]按该案诉状,丝芙兰出于广告和分析目的将多种个人数据披露给第三方,由此“出售”了个人数据。与此同时,流量检测发现丝芙兰“完全地忽视了GPC信号”。即使数据主体借助浏览器扩展开启了GPC选项,亦即由此发出了“不要出售”的信号,丝芙兰依然没有停止向第三方传输相应个人数据。加州当局因此指控称丝芙兰违反了加州隐私法。双方最终和解。除了支付120万美元的罚款外,丝芙兰还需要切实地执行GPC信号,并且每年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4]此外,加州当局不仅在法律答问中认可GPC的合规作用,其州检察长还在至少其他两起执法中关注了GPC是否得到执行的事实。[5]康涅狄格等州当局也在类似答问中认可GPC。[6]
未来,可以期待类似的案件逐日增加。这既是因为GPC已经成为美国各州立法和加州执法的焦点,也是由于有关GPC合规的研究正在同步深入。不妨以Sebastian Zimmeck等相关隐私研究者的近期工作为例。其中至少有两方面的发现值得关注。一是加州的数据主体普遍能够在接触相关信息以后弄清GPC的含义。并且,在弄清含义以后,大致有90%的主体选择调整GPC选项,发出“不要出售或共享”的信号。随着加州隐私法逐步得到实施和宣贯,此处合规以及下游的广告业务也许会愈发“寒意彻骨”。二是GPC的合规检测,至少是前端的合规检测相当容易自动化、规模化。无论是隐私研究者还是与其保持密切交流的各州执法者,都可以在短时间内检查成百上千个网站,同时批量地反馈合规建议。[7]有鉴于此,需要“刨根究底”,进一步讨论GPC技术设定及其合规实施的细节。
GPC的技术设定与合规实施
GPC的技术设定与合规实施至少可以从三个层面讨论。首先是W3C正在起草的提案。核心内容是在任意的http请求中增加反映GPC的单一字段“Sec-GPC”,并且设定其取值范围、支持对象和冲突化解等相关事宜。如果数据主体开启了“不要出售或共享”的GPC选项,则相应字段取值为1。[8]其次是IAB整合TCF 2.0框架与GPC的全球隐私平台(GPP)框架。这一框架生成的GPP串可用于标准化地记录、传输和执行全球多个法域内的数据主体对其权益的态度。例如“DBACNYA~CPXxRfAPXxRfAAfKABENB-CgAAAAAAAAAAYgAAAAAAAA~1YNN”,就是一个有效的GPP串。其末四位数“1YNN”表达了美国数据主体对其权益的态度,特别是倒数第二位的“Y”或“N”表征了主体是否开启GPC的相应选项。这一位上的取值也是检测GPC前端合规性的关键之一。[9]最后是浏览器和平台的支持。Mozilla和DuckDuckGo等浏览器和谷歌广告等平台都有合规的实施细则。[10]
由此尚可进一步探讨GPC合规实施的两方面细节。首先是冲突化解。这里至少存在四个层面的可能冲突。不妨由易至难而展开。一是可能存在多个“Sec-GPC”字段的冲突。按当前提案,如果任何一个字段取1,则视为已开启GPC选项、请求“不要出售或共享”;如果没有一个字段取1,则可由场景等因素综合判定。故而可以清晰解决。二是GPC和其他处境“惨淡”的隐私信号的冲突。这里的解决方案也是相对清晰的——受到立法和执法青睐的GPC当为优先。三则相对复杂。如果GPC选项和主体通过其他渠道发出的加州隐私法请求冲突,何者优先?当前相对清楚的是:如果GPC选项处在默认状态,则其优先级相对较低。如果GPC不是默认状态,这意味着主体曾经做出积极的选择动作,此时需要综合地考虑。请求时间、方式、场景、内容等都有可能影响GPC和其他渠道之间的优先级。最后是在加州以外的其他法域,如果发生类似的冲突,则问题更加复杂。需要结合当地法律和综合考虑才有可能得出结论。其次是合规检测。[11]除静态检测外,如前所述,读取有关API(如IAB的USPAPI)或Cookie的有关字段都是已经自动化、规模化地检测是否响应了GPC选项的方式。进一步的流量检测可以更加详尽地检测其是否合规实施。[12]我们将在年内看到更多有关合规实施的细节。
GDPR下的隐私信号规则比较
至此在加州隐私法下从法律和技术角度相当简略地探讨了GPC。然而还有一个“尾巴”难以忽视:在加州以外的法域,特别是在适用GDPR的法域,GPC是否可用?具体而言,GPC是否可以用于主体(撤回)同意或者表征主体反对?
这一问题同样可以从三个层面给出参差各异、偏向否定的答案。[13]当然,限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答案注定只能是高度简化的。首先,如果只看法律的文本,GDPR正文部分第21条第5款与其他相关条款似可解释为认可GPC用于表征主体反对。GDPR鉴于部分第32条与其他相关条款则为特定场景中主体通过GPC(撤回)同意的有效性留下了理论的空间。于是,虽然不乏质疑,仍有少量成员国数据当局、法律评注和其他观点部分地认可GPC用于表征主体同意或反对。[14]其次是具体执法的层面。不妨以最为重要、争论也最为激烈的获得主体同意为例。目前而言,挪威数据当局给出的否定性回答最为详尽。一方面,由于数据主体开启GPC的过程复杂繁琐——特别是相较同意相关处理而言更加复杂繁琐,又由于开启GPC本身需要一定的“耐心和技术知识”,不够“公平、直观且确实存在选择空间”,相应同意很难符合“自由做出”和“不模棱两可”的要求。另一方面,GDPR的可问责性原则要求处理者负起责任、切实阻断数据流,而不能是仅仅传输相关信号、而将处理实际是否发生寄托于广告生态中其他实体的善意。综之,如果没有其他合规保障。当前的GPC很难用于在GDPR下获得同意。[15]最后是在更加一般的层面,整个隐私信号生态在GDPR下的合规性仍有严峻疑问。比利时数据当局针对IAB的TCF框架的执法可为殷鉴。如果相应决定在后续程序中得到维持,无论是实践中几乎无法充分履行的透明性与合法性义务,还是“一锅端”的特定条件下整个生态构成共同处理者的责任分担结论,都有可能在相应法域内几乎“杀死”整个生态的合规实用性。[16]由此,任何在GDPR下依赖GPC的结论,通常都要经过非常仔细、审慎的法律评估才有可能成立。
结语
随着加州隐私法的逐步执行和宣贯,曾经“暗淡”的、通过隐私信号维护主体隐私权益的设想再次焕发生机。面对加州隐私法中相当核心的“不要出售或共享”的要求,GPC是目前而言相对妥善的合规方案。加州当局的执法以及美国其他各州当局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GPC的合规作用。美国的隐私研究者和倡导者也已同步开展GPC的合规检测和建议反馈。尽管如此,在其技术设定与合规实施上,围绕GPC依然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议题。W3C提案和IAB框架都存在有待明确的内容。信号冲突和(前后端)合规检测也只是诸多有趣方向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最后,尽管技术社群和广告产业均乐见GPC适用于全球,其在GDPR下的有效性与合规性都存在严重疑问。或许可以大胆断言:在严格的GDPR合规标准看来,GPC等“治标不治本”、服务于在线广告产业的隐私信号生态不是任何问题的答案,而是本身就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妨等待欧盟法院的终局论断。
尾注和参考文献
[1] 一般地,参见Hils, Maximilian, Daniel W. Woods, and Rainer Böhme. “Privacy preference signal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Proceedings on 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ies 2021.4 (2021): 249-269. 有关GPC与先前“惨淡”的“勿追踪”(DNT)技术的比较,参见Desai, Anokhy. “Is GPC the New ‘Do Not Track’?” IAPP. (2022). 出于读者的便利,本文全文不区分“数据主体”和“消费者”,也不区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
[2] 除加州隐私法对应文本外,一般地,参见Determann, Lothar. “California Privacy Law: Practical Guide and Commentary U.S. Federal and California Law. 5th ed.” IAPP. (2023).
[3] 查处本案的依据是CCPA,当时CPRA尚未生效。故其案情仅涉及“不要出售”,而不是“不要出售和共享”。
[4] 参见Complaint filed in People v. Sephora, Case No. CGC-22-601380, (Cal. Sup. Ct.)和People v. Sephora, Case No. CGC-22-601380, (Cal. Sup. Ct. Aug. 24, 2022) (Final Judgment and Permanent Injunction)
[5] 参见Bonta, Rob.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 (2023)和Bonta, Rob. “CCPA Enforcement Case Examples.” (2023).
[6] 例如,参见Tong, William. “The Connecticut Data Privacy Act.” (2023).
[7] 参见Zimmeck, Sebastian, et al. "Usability and Enforceability of Global Privacy Control." Proceedings on 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ies 2023.2 (2023): 1-17. Zimmeck也是W3C相关提案的作者之一。
[8] 参见Berjon, Robin, et al. “Global Privacy Control (GPC).” W3C. (2023). 值得一提的是,提案明确表示没有扩展字段取值范围的计划。
[9] 例如,参见IAB. “Global Privacy Platform String.” (2022)和Zucker-Scharff, Aram. “Comment on the IAB Tech Lab’s Global Privacy Platform (GPP).” (2022).
[10] 例如,参见Google Ads. “Helping Advertisers Comply with the U.S. States Privacy Laws in Google Ads.” (2023).
[11] 有关隐私信号冲突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尚可参见Hils, Maximilian, Daniel W. Woods, and Rainer Böhme. “Conflicting Privacy Preference Signals in the Wild.” arXiv preprint arXiv: 2109.14286 (2021).
[12] 例如GPC不应用于指纹等合规实施,也是有趣但只能挂一漏万的问题。
[13] 这一问题显然应当同时在e-Privacy Directive下展开分析。篇幅所限此处选择略去,同时非常“鲁莽”地假设许多分析可以同时适用于二者。
[14] 参见ICO. “Guidance on the use of cookies and similar technologies.” (2019).
[15] 参见Datatilsynet: 20/02136-5. 其他相关讨论可见Harshvardhan, Pandit. “GPC + GDPR: Will It Work?” (2021)和Berjon, Robin. “GPC under the GDPR.” (2021).
[16] 参见APD: 21/2022和Hof van Beroep: 2022/AR/292。正在爱尔兰法院审理当中,核心争点相近的ICCL v. IAB Tech Lab, et al.一案同样值得关注。有关比利时当局决定的详细译介,一般地,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73355530&ver=4280&signature=7ZDTLNSIJWNHSRtFtTPJJ44POFxWTq3A20tFNaFlvByVqGKWWioQbnHxTLrmf5QE1zOUZSV-mO8ER6OL7B1-D43QAPout-ncMMbtudGE9ouahfe5wip1BHbPdWjPWF13&new=1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第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