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编者按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还是一篇翻译,关于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中规定需要制定的安全标准。
监管人工智能(AI)的努力必须旨在平衡保护个人的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同时获得创新的好处。这些法规将保护人们免受物理伤害(如人工智能汽车坠毁)、不太明显的伤害(如系统化的偏见)、滥用的伤害(如深度伪造)以及其他伤害。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都在关注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AIA),它是这些努力中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例子,说明如何才能实现这种平衡。它是衡量所有未来监管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本身只是为了勾勒出这种平衡的高层图景。从2023年初开始,配套的技术标准将与该法案同时制定,它们最终将负责建立许多权衡;早期迹象表明,制定有效的标准将是非常困难的。
囿于不愿在保护公民方面做出妥协,避免阻碍创新的地缘政治压力,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复杂性,欧盟试图创建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将不仅仅是一个挑战——它很可能是一个不可能的愿景。如果是这样的话,有几种可能的结果,欧盟将需要认真考虑是否愿意忽视一些最先进的系统的固有缺陷。
人工智能标准:介于岩石和硬地方之间
历史上,欧盟一直愿意以创新为代价优先保护其公民,但它可能无法在人工智能方面做到这一点。美国、中国和其他国家似乎更倾向于在制定技术上可行的标准之前允许人工智能开发者进行开发;欧盟担心,更谨慎地行事有可能削弱其全球相关性。虽然所有的监管都涉及平衡这种妥协,但欧盟的妥协空间如此之小是不寻常的。
欧盟的产品立法是有意模糊的,但无论是最初的AIA提案还是欧盟理事会最近的提案,都没有对如何处理这些紧张关系说太多。两个版本都要求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初步确定的适当指标"进行测试,但几乎没有说明 "适当"和"适当"的含义,这样的措辞就事实上允许存在更多或更少的限制性实施。虽然这些文本给出了他们希望的各种要求的全面框架,但他们没有提供技术细节。像所有欧盟产品立法一样,AIA的目的是提出基本要求,其具体程度足以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为这些要求的实施和维护搭建制度性框架。
由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来填补该法案留下的空白,因此标准制定者首当其冲地承担了权衡这种妥协的责任。他们既要设定系统必须达到的标准(通过定义测试和衡量标准),又要概述系统应该如何开发(通过描述可以使用的工具和流程)。遵守协调标准是为了提供一种"客观可核查"的方式来遵守欧盟立法的基本要求。那些选择遵循这些标准的人受益于其相关的"符合性推定",这意味着遵守这些标准就等于满足了基本要求;那些选择不遵循这些标准的人通常必须证明他们的替代解决方案至少在保护消费者方面与协调标准一样好。尽管协调标准是自愿性质的,但它们具有重要的意义。
AIA协调标准的制定面临着最后一个制约因素:技术可行性。对于像人工智能这样复杂的技术来说,将标准落在纸面上总是一个挑战,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是多么大的一个挑战。麻省理工学院的机器学习研究员Aleksander Madry在谈到有效的人工智能标准的技术可行性时说:"我们还没有到那一步"。如果没有特别的限制性,目前还不清楚人工智能标准是否能充分保护消费者。
人工智能标准的技术可行性
为了确保对欧盟公民(以及我们所有人)的保护,我们希望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尊重人类的安全和基本权利。理想情况下,我们希望构建标准,规定人工智能系统应该如何制造和测试,既尊重这些原则,又不过分繁琐。然而,目前我们不知道如何制造最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以可靠地遵守这些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甚至不知道如何测试系统是否遵守这些原则。一些较简单的人工智能技术可能是可控的,但那些推动最近进步的技术——神经网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不可捉摸的。它们的性能日渐提高,但它们继续以不可预测的方式行事,并抵制补救措施的尝试。
要让神经网络变得可靠是很困难的,因为虽然它们的行为是由数据指导的,但它们可以以不直观和意想不到的方式从数据中学习。它们可以学会识别图像的背景,而不是它们应该识别的对象,并学会在像素中识别不相关的和难以察觉的模式,而这些模式恰好在它们被训练的数据上起作用。这种可能性使它们同样难以测试,因为并不总是清楚应该测试什么,而且观察者不断地对这些系统的失败方式感到惊讶。学术界对神经网络对像素中难以察觉的模式的依赖感到惊讶,这一点只有在有人想到要对系统进行测试时才会发现。最近,用户找到了使OpenAI的ChatGPT(一种由神经网络驱动的聊天机器人)在数小时内产生潜在危险内容的方法,尽管世界领先的研究人员进行了开发和测试以避免这类反应。几乎不可能预测到神经网络的大多数潜在故障模式;随着神经网络应用的领域变得更加复杂,这一点就更加真实。当涉及到制定一个测试"稳健性 "或 "准确性"的标准时,就像欧盟准备做的那样,不太可能创建一个没有重大漏洞的测试网。
对这些事实的某种程度的认识,推动了大多数人工智能法规中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人类监督和透明度(或可解释性)的要求。其理由是,如果系统不能表现得很好,人类至少应该得到验证和控制系统所需的工具。同样,这些要求在理论上听起来不错,但没有明显的方法将其付诸实践。例如,让神经网络变得可解释是出了名的困难:卡内基梅隆大学的机器学习研究员扎卡里-利普顿(Zachary Lipton)说,"在这个领域认真工作的人都知道,今天大多数可解释的人工智能都是无稽之谈";2020年的一项研究表明,著名的工具LIME和SHAP(已经被限制在解释个别决策,而不是系统的一般决策)可以被滥用,使不可信的模型看起来很可靠;该领域的一项总结认为,"我们何时或甚至是否能够部署真正可解释的深度学习系统(例如,神经网络),仍然不清楚"。如果这些措施有效,它们将是有用的,但目前它们仍然是一厢情愿的想法。
这些困难(例如,当自动驾驶的特斯拉错过一个停车标志并导致致命的车祸,或者当自动化系统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引入偏见时)并不是因为工程师忽视了已知的最佳实践,或避免众所周知但昂贵的技术干预,或跳过那些能够显示他们的产品不安全的测试。真正的原因在于:目前不存在这样的最佳实践、干预或测试。如果世界上领先的工程师都不能找出这些问题,那么欧盟标准制定者可能就没有什么希望了。
这并不是说这种情况完全没有希望。对于狭窄的、低风险的应用,目前不完善的工具,再加上特定应用的标准,可能就足够了。此外,要求监测、记录和保存记录的标准,将是剔除问题系统的宝贵部分。然而,对于应用于AIA所处理的那种高风险应用的神经网络,似乎不太可能有人能够制定标准来指导开发和测试,使我们对这些应用是否尊重健康和基本权利有足够的信心。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抛出风险管理系统、监测准则和文件要求,但这不会改变这个简单的事实。它甚至有可能给我们一种错误的信心。面对这一现实,欧盟将需要避免制定依赖不完善的测试或透明度工具的薄弱、无效的标准。除了使用标准来设定一般性的高标准,以至于在许多情况下排除神经网络的使用,可能没有什么可做的。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三个欧洲标准组织(ESO)中的两个(其为独立于欧盟的组织),将负责制定AIA的协调标准,并直面这些技术问题。欧盟最近授权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制定标准。这两个组织汇集了欧盟成员国的标准机构,他们提出了专家分组的技术委员会来起草标准。在与来自工业界和民间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后,标准由标准机构投票通过。人权组织已经对授权给这些行业主导的组织感到紧张,这些组织在考虑人身安全方面的经验多于平等和公正等人权。不管怎么说,这个过程预计将在2023年初开始,有几个可能的结果。
1. ESO制定宽松的标准
ESO可能会制定过于宽松的标准。评估人工智能系统的方法确实存在,但如前所述,它们已被证明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善的,有些甚至可以被用来批准可疑的系统。对这些方法的依赖将使AIA失去作用,而危险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进入市场。如果标准的制定完全掌握在ESO(拥有巨大行业利益的组织)手中,这种结果可能是最有可能的。
2. 标准是无益的或未完成的
ESO远不是开发人工智能标准的唯一组织。然而,到目前为止,已经公布的标准倾向于保持高层级,避免了技术细节。例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正在创建一个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但它只具体解释了 "对最重要的风险的反应,[......]被开发、计划和记录",或者提到定义过于抽象的技术术语,无法直接操作。
像NIST这样的工作是很重要的,它汇编并澄清了四处流传的许多想法。但ESO将无法利用同样的模糊性来规避创建有效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这一几乎不可能的任务。与其他组织不同,他们必须制定"客观可验证"的要求,这一点在标准正式成为协调标准之前,由协调标准顾问(由欧盟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确认。如果标准制定过程因顾问的不断拒绝而受阻,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自己制定标准。
如果进程受阻,欧盟委员会不制定自己的标准,如果法案在标准定稿前就生效,或者如果模糊的标准以某种方式通过顾问,那么欧盟将不得不在没有标准的帮助下前行。在需要第三方评估的体系中,国家指定的评估员(称为通知机构)将需要做这种准备。在自我评估的情况下,或者如果通知机构被认为错误地批准了一个产品,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国家指定的市场监督机构,它们对哪些产品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拥有最终决定权。无论他们最终选择多么严格或宽松,缺乏有用的标准将导致逐案决定,产生昂贵、冗长的过程,充满灰色地带和不一致的裁决——这对所有相关人员都是不理想的结果。
3. 欧盟咬住监管不放
创建技术标准的斗争表明了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对于更复杂的人工智能系统,基本要求可能根本无法满足。这不一定是一件坏事。如果对于足够复杂的系统来说,没有"合适的风险管理措施",那该怎么办?一些观察家可能会感叹创新的代价,但这肯定也是一个迹象,表明这种系统不应该被使用,市场当局(欧洲或其他)应该拒绝它们。如果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最低期望值已经确立,而这些系统没有达到最低期望值,那么这不是一个需要改变期望值的信号,而是一个应该改变系统的信号。这可能意味着要抵制地缘政治压力,并使用功能较少、较简单的人工智能系统,直到获得对尖端系统的更深入了解。
这看起来是神经网络的情况,除非在未来几年内出现知识飞跃。如果没有能力专门为它们设计有效的测试和开发流程,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可能是为它们的使用设定较高的、可能是针对特定环境的标准,这就避免了混乱的、不甚了解的细节。如果开发者希望部署神经网络,他们将有责任说服世界他们的系统符合这一标准。
虽然欧盟可能是第一个面临这一难题的国家,但它肯定不会是唯一的。世界各地都在对人工智能进行监管,某个人、某个地方将不得不对哪些系统足够好做出决定。可以理解的是,监管者希望“有自己的蛋糕,也想吃它”——他们希望从最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中受益,同时也是安全和值得信赖的。鉴于这可能是不可能的,他们只是通过创造模糊的监管来推迟不可避免的事情。必须要做出艰难的决定。监管机构将需要决定他们愿意做出哪些让步。他们将不得不接受,在某些情况下,避免风险并不是另一个风险管理系统的问题,它可能需要对人工智能踩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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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文章: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围绕着出口管制,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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