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编者按:
围绕着出口管制,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1987年7月1日,美国国会的9名议员在美国国会大厦的草坪上用大锤砸碎了东芝的音响,以象征性地抗议日本公司非法向苏联提供安静的潜艇螺旋桨叶片这一重磅消息的披露。这个公司的决定使美国海军更难探测和跟踪苏联的核潜艇,使日本、美国和北约的集体安全受到威胁。作为回应,美国立法者呼吁禁止从东芝和挪威国有国防承包商康斯伯格(Kongsberg)的进口,后者曾合作生产叶片。一些美国政客甚至建议追究日本政府不执行其自身出口管制法律的责任。出口管制这一枯燥乏味的技术性话题突然不寻常地出现在全国报纸的头版。然后,辩论平息下来,出口管制逐渐从公众意识中消失。
然而,今天,出口管制又回来了。2022年2月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促使美国和其他37个国家的政府限制对侵略者的高科技出口。俄罗斯也不是最近唯一受到这种控制的国家。中国也是目标,尽管拜登政府在2022年10月7日独自禁止向中国出口某些芯片和相关设备,以瓦解其新生的半导体产业。该禁令将产生影响,但全球供应链、跨国公司和创新的国际化都意味着,美国的单边行动不足以保护其国家安全,更不用说其盟友的安全。如果出口管制重新成为政府的有力工具,那么美国必须承认其有效性的局限性。要成功地控制向潜在军事对手出口设备和技术知识,就必须让美国的盟友充分参与进来,而不是施加单方面的禁令。
合作的种子
在冷战初期,美国、其北约盟国和日本开始在限制向共产主义国家出口方面进行合作。1949年,他们成立了多边出口管制协调委员会(COCOM),该委员会秘密开会,决定哪些产品不应出口到苏联及其卫星国。决定必须是一致的。起初,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当COCOM成立时,欧洲和日本仍在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中恢复过来,而美国则完好无损,并且正在蓬勃发展。通过马歇尔计划和其他美国援助,盟国在财政上也依赖美国。因此,COCOM同意集体控制的产品不成比例地受到美国利益的驱动。
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欧洲和日本已经复苏并拥有了自己的顶级技术制造商。美国希望有一份更长的禁止产品清单,而盟国则希望有一份更短的清单。他们越来越怀疑,华盛顿正在通过仔细界定清单上的产品来限制欧洲和日本公司的出口,而不限制美国竞争对手的出口,从而玩弄这个系统。盟国担心如果他们的出口产品被禁止,会遭受经济损失。他们争辩说,他们无法承受切断与隔壁邻居的贸易。
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其盟友的其他贸易政策的挫折感也在增加。十年来,包括钢铁、汽车和半导体在内的日本出口激增,导致美国的贸易逆差不断扩大,对不公平贸易的指控不断,并出现了抨击日本的紧张时期。美国公司正在与外国竞争者——包括东芝和康斯伯格——竞争,并经常被其击败,这些公司在美国境外设计和制造尖端产品,超出了美国出口管制法的范围。
然后,丑闻爆发了。1981年,苏联进口商Tekmashimport利用克格勃特工和贸易公司的网络联系了东芝机床。苏联人需要这家日本公司的设备来切割、研磨和抛光大块金属,使之成为潜艇的螺旋桨叶片。东芝公司同意提供机器,并与康斯伯格公司合作,对日本的工具进行校准,使苏联的潜艇螺旋桨几乎无法察觉。
当这些交易的细节最终在1987年被报道时,美国国内一片哗然。仅仅是国会反弹的力量就足以吓到导致东芝和挪威政府委托进行两项独立调查。东芝努力限制损失:它解雇了高管,雇用了一个华盛顿游说团,并在几十家报纸上刊登整版广告,向美国公众道歉。但国会的愤怒持续存在,并且在近一年后,日本法院对东芝——一家年收入170亿美元的公司——仅处以15,000美元的罚款时,国会的愤怒再次上升。
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这些调查暴露了盟国出口控制体系的深刻问题。康斯伯格公司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一直与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的机床公司合作,向苏联出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这一揭露迫使这些盟国政府进行自己的调查,发现了更多的违法行为。似乎很少有北约成员国充分执行其限制技术向苏联外流的法律。
糟糕的时机
东芝-康斯伯格事件发生的时机对美国来说是很不幸的。在1987年1月的国情咨文中,也就是丑闻爆发前的几个月,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宣布了政府的"竞争力倡议",其中包括一项使经济更具吸引力的战略,解决膨胀的贸易赤字,并减少美国出口管制相对于欧洲和日本的限制性。此后不久,美国国家科学院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同年4月,众议院通过了第一版法案,其中包括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重大改革。然后,国会对螺旋桨叶片丑闻的反弹几乎使该努力脱轨。它帮助延长了立法争论,直到1988年8月,里根才最终签署了一个经过大量修改的《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使之成为法律。
鉴于当时的愤怒,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任何立法改革能幸存下来,这一点很了不起。该法案确实建立了一个程序,以消除许多仅限于针对美国公司同时COCOM伙伴不同意控制的产品的限制,这使得美国公司首次出口某些产品,并在国外与欧洲和日本的同行竞争。它还减少了美国公司所面临的成本和官僚主义障碍,这些公司需要许可证来出口那些仍受管制的产品。
该法还对违反COCOM管制的外国公司引入了新的域外惩罚措施。东芝和康斯伯格因其过去的错误行为而受到制裁。但即使是这样,也必然被淡化,因为切断美国军方与这些公司的产品,包括康斯伯格的企鹅导弹的联系,成本会很高,并会带来国家安全风险。
更重要的是,1988年的法案允许美国政府对未来违反COCOM的外国公司进行制裁,包括可能禁止美国进口或政府采购。如果未来发生违反行为,它还允许美国总检察长起诉外国公司,要求赔偿,以试图收回国防部长估计的恢复"美国军事准备"所需的任何金额。在东芝案中,有一项估计认为开发新的潜艇追踪能力的费用为80亿美元。但美国的这些惩罚性制裁给COCOM带来了新的风险:惩罚越严厉,盟友就越不可能通过同意将新的高科技产品列入名单来约束自己。
美国为执行COCOM所做的域外努力是否会被证明是破坏性的,尚不清楚。柏林墙在1989年倒塌,苏联在1991年解体。在没有目的的情况下,COCOM在1994年被完全解散了。各国随后就新的和根本不同的出口管制制度进行了谈判,其中最大的是于1996年建立的瓦森纳安排。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限制流氓行为者获得某些产品并打击恐怖主义。俄罗斯和其他41个国家是签署国,决定需要一致同意。由于俄罗斯的成员资格,一致同意的要求,以及有限的创始目标,瓦森纳比COCOM更弱,不适合处理今天的新挑战。
一个新的世界
当涉及到中国时,出口管制的未来问题最为重要。华盛顿关切地注视着中国制定的"军民融合"政策,该政策让中国企业帮助人民解放军实现现代化。7月有报道称,尽管美国在2020年实施了一轮出口管制,但中国的芯片制造商中芯国际还是开发了先进节点的半导体,美国的担忧加剧了。这些担忧导致拜登政府在2022年10月宣布针对北京的大规模新管制措施。所有中国本土的芯片制造商突然被切断了从美国出口的制造高端半导体所需的设备和服务。虽然时间上令人惊讶,但该政策反映了两党对中国利用西方技术发展高级导弹、无人机和其他武器的日益关注。
美国的这些出口管制是单方面的。尽管拜登政府试图采取联合行动,但事实证明,与关键盟友,就这一特定技术而言,特别是与荷兰和日本政府达成协议,是难以实现的。如果没有联合控制,荷兰和日本公司可能会取代美国公司腾出的市场位置。因此,如果不能统一控制,就会伤害美国公司,而不能保护国家安全,这就使只有美国的控制的存在受到质疑。
美国域外管辖的出口管制或执法也不是长期的解决方案。对于一个与日本和荷兰这样的民主国家组成的联盟来说,它们是不可持续的。虽然将矛头指向美国的政策行动有时可能会使这些国家的经济免受中国的报复,但日本和荷兰领导人需要说服他们的选民,这些政策也符合他们的国家安全利益。
团结一致
为了取得成效,华盛顿及其盟国必须同意协调和执行拜登政府10月份宣布的那种出口管制。这将需要说服盟国,不采取行动的共同代价要大于实施控制的经济损失。可能还需要作出新的安排,以获取和分享与高科技产品相关的合法安全问题的情报。尽管美国可能是大部分信息的来源,但由于其发达的情报收集机构,其盟国也将在阻止美国官员看到不存在的威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鉴于新的出口管制需要补充政策才能有效,因此也需要情报来为贸易和财政部长以及其他经济政策制定者提供信息。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对半导体采取的令人困惑的做法证明了对互补和协调政策的需求。他的政府在交叉工作:当商务部宣布在2019年和2020年对中国的芯片和设备销售实行新的限制时,特朗普的贸易代表正在告诉北京购买更多美国出口的芯片和设备,作为他的标志性第一阶段贸易协定的一部分。由于未能确保整个政府了解其战略重点,并有可靠的信息支持,导致决策混乱。
拜登政府的做法至少是连贯的。10月出口管制给美国、荷兰和日本设备制造商带来的一些经济损失,可以通过美国CHIPS法案以及日本和欧洲的补贴来抵消当地半导体制造厂的新需求。
然而,即使在最好的时候,协调出口管制也很难。今天的情况尤其如此,因为盟国仍然受到特朗普政府贸易政策的影响。当美国新的旗舰气候法案——《2022年减少通货膨胀法》——包括对其电动汽车行业的明确税收歧视时,许多人正确地感到恐慌。他们担心这又是一次"美国优先"。拜登政府与欧盟的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本应防止这类盟友不友好的经济政策。随着盟国的贸易和投资越来越多地受到美国立法和行政行动的影响,这意味着要说服国会成为一个平等的合作伙伴。
尽管华盛顿没有胃口回到2016年的国际经济政策,但美国也不能伸手去拿1988年或1949年的政策。美国对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的近乎垄断使其能够单方面保护其国家安全的日子早已过去。二十世纪的出口管制历史也表明,未经协调的努力是徒劳的。保护美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需要与主要盟友建立一种更加包容、全面和理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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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文章: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