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编者按: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公号君对美光网络安全审查一事【关于对美光公司在华销售产品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的理解和认识
2023年3月31日,中国网信网公开一则公告: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美光公司(Micron)在华销售的产品实施网络安全审查”。虽然公告仅仅寥寥数语,但实际上给出了此次审查的关键词。首先,审查针对的是美光“在华销售的产品”。而且在公告的最开始,明确了审查的重点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以及“产品问题隐患造成”的“网络安全风险”。因此,审查针对的是具体产品的采购和部署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但很快,国外媒体就已经开始流传中国将会排除外资和外国产品或服务的各种不实言论。笔者长期跟踪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希望借此机会分享一些自己的想法,供担忧中国关闭改革开放大门的人士参考。
一、针对重点产品的安全审查并不是中国“独有”
针对使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关键产品进行审查,早已是通行的国际惯例。而且以美光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美国为例,其相关法律框架的授权更加宽泛。
2019年5月,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发布了《关于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第13873号行政命令》(以下简称“ICT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指出:在美国,对外国敌手拥有、控制、管辖或指示的人所“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信息和通信技术或服务(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or Services)不加限制地获取或使用,使外国对手能够制造并利用漏洞对美国实施恶意网络行动,包括针对美国的经济和工业间谍活动。
根据ICT行政命令中的定义,“ICTS”包括“主要用来满足或通过电子手段(包括传输、存储、显示)实现信息或数据处理、存储、检索或通信功能的任何硬件、软件或其他产品或服务。”
2021年,美国商务部根据该行政令创建了一个程序规则,用来审查涉及信息和电信技术和服务(ICTS)供应链的交易是否存在某些国家安全和经济风险。当ICTS一项交易:
如果涉及指定的外国敌手(美国商务部已明确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马杜罗政权为外国对手);并且
带来2019年第13873号行政令所述的不当或不可接受的风险(具体包括:在美国构成破坏或颠覆ICTS的设计、完整性、制造、生产、分配、安装、操作或维护的不当风险;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美国数字经济的安全性或韧性造成灾难性影响的不当风险;或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或美国人的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2021年1月的规则允许美国商务部禁止该交易,或协商风险缓解措施。
二、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逻辑和要旨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针对产品的审查的重点是主要分四类:
产品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之中带来的风险,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以及“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产品本身的风险:“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
产品供应的风险:产品“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其“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可以认为,针对美光在华销售的产品的审查重点,也是在上述范围之内。那至于美光被审查的原因,跟踪中美科技博弈的人士都能有自己的理解,特别是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近年来的频繁修改(例如管辖范围和地域的随时变化)导致的全球芯片供应链的剧烈震动。
当然,关于美光本身一些行为的公开报道也能给大家一些线索。【例如,"根据美国披露的游说数据,自2018年以来,美光是美国半导体行业中向政府游说次数最多的企业,且是唯一提出"关于中国及竞争"相关问题的公司。从2018~2022年,美光向美国政府部门提交超过170个游说内容,其中,关于贸易、知识产权、与中国竞争等内容,几乎全直指中国;此外,与中国高度相关还包括技术、制造、移民内容等,根据统计,美光与中国相关的游说内容占比高达67%。
而美光积极游说也获得成果,2018年10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将对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列入出口管制实体列表,其后美国半导体设备厂商进驻福建晋华的人员全部撤出;2022年,长江存储未能成功打入苹果供应链并被美国列入实体列表,等同中国内存产业被全面制裁。
此外,在美国政府不断推进与中国脱钩战略时,美光也是首个公开在中国裁员、关闭业务部门的半导体公司。2022年1月,美光证实将关闭上海DRAM部门,并解散包括150员工的业务团队等,将原本业务移转到印度、美国"。相关报道和分析可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6262607255244485&wfr=spider&for=pc】
笔者想借此强调,供应链安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风险,不仅是中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审查制定均考虑到了这个风险。明显的例子是欧盟的《5G网络安全风险减轻措施工具箱》。在该工具箱中,第三项战略措施就要求“评估供应商的风险状况,并对被认为将对关键资产而言为高风险的供应商进行限制,包括采取必要的排除措施以有效降低风险”。
而欧盟的《5G网络安全联合风险评估报告》第2.37段专门提出了评估供应商风险的主要因素:
供应商受到非欧盟国家干扰的可能性。这是评估与5G网络相关的非技术性漏洞的关键因素之一。以下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助长这种干扰,但不限于此:
供应商与特定第三国政府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三国的立法,特别是在没有立法或民主制衡的情况下,或欧盟与第三国之间没有安全或数据保护协议的情况下。 供应商的企业所有权的特征。 第三国施加任何形式压力的能力,包括对设备制造选址施加压力的能力。
供应商保证供应的能力。 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网络安全实践的总体质量,包括对自身供应链的控制程度,以及是否对安全给予足够的优先考虑。
当然,如果美光没能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果自然是美光的产品将无法被我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才采购。
三、总结
行文至此,肯定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不是因为某个产品或服务原产于外国,或者由外国公司所生产或提供,就必然会导致该产品或服务会被网络安全审查?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
从前文剖析可以看到,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风险考量要素中并没有国别因素。网络安全审查的注意力始终在具体的产品和服务本身,以及该产品或服务用于具体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可能引入的脆弱性问题。
因此,预计在网络安全审查中,对具体的产品或服务会做详尽分析。由于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核心在于考察“具体的产品或服务+具体的使用场景”。因此,审查所得出的结论是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可以使用于某个具体的场景中。
这一点和美国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无论是实体清单,还是“外国敌手”认定,都具有明确直接的国别指向。实际上,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依规、理性监管,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性、客观性的评估。正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时说到的:“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欢迎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
最后,笔者想强调一点:中国从没对凡是美国的产品就带有有色眼镜,只要符合中国法律要求,欢迎的大门就始终打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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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文章: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围绕着出口管制,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和监管的文章: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推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