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编者按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纽约客》杂志新近发布的一篇关于ChatGPT的文章。非常有意思。翻译仅供研究之用,请勿商业利用。
2013年,德国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注意到他们的施乐影印机有些奇怪:当他们复印一栋房子的平面图时,复印件与原件有细微但重要的区别。在原来的平面图中,房子的三个房间都有一个长方形,说明其面积:房间分别为14.13、21.11和17.42平方米。然而,在复印件中,所有三个房间都被标注为14.13平方米的面积。该公司联系了计算机科学家David Kriesel来调查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结果。之所以他们需要一位计算机科学家,因为现代施乐公司的复印机并不使用1960年代流行的物理xerographic过程。相反,它以数字方式扫描文件,然后打印出产生的图像文件。结合这个事实,几乎每一个数字图像文件都被压缩以节省空间,这个谜团的解决方案开始出现了。
压缩文件需要两个步骤:首先是编码,在这个过程中,文件被转换成一个更紧凑的格式,然后是解码,这个过程被逆转了。如果恢复的文件与原始文件相同,那么压缩过程被描述为无损的:没有信息被丢弃。相比之下,如果恢复的文件只是原始文件的一个近似值,则压缩被描述为有损的:一些信息被丢弃,现在无法恢复。无损压缩通常用于文本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因为在这些领域,即使一个错误的字符也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有损压缩通常用于照片、音频和视频,在这种情况下,绝对的准确性并不重要。大多数时候,我们不会注意到一张照片、一首歌曲或一部电影没有完美再现。只有当文件被挤压得非常紧时,保真度的损失才会变得更容易被察觉。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会注意到所谓的压缩伪影:最小的JPEG和MPEG图像的模糊性,或低比特率MP3的尖锐声音。
施乐公司的复印机使用一种被称为JBIG2的有损压缩格式,是为黑白图像设计的。为了节省空间,复印机识别图像中看起来相似的区域,并为所有这些区域存储一个副本;当文件被解压缩时,它重复使用该副本来重建图像。事实证明,复印机判断指定房间面积的标签足够相似,它只需要存储其中的一个——14.13,而且在打印平面图时,它对所有三个房间都重复使用这个标签。
施乐影印机使用有损压缩格式而不是无损压缩格式的事实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复印机以一种微妙的方式使图像退化,在这种情况下,压缩伪影并不能立即识别出来。如果复印机只是产生了模糊的打印件,每个人都会知道它们不是原件的准确复制品。导致问题的事实是,复印机产生的数字是可读的,但不正确;它使复印件看起来是准确的,但实际上并不准确。(2014年,施乐公司发布了一个补丁来纠正这个问题)。
我认为,在我们考虑OpenAI的ChatGPT和其他类似程序(人工智能研究人员称之为大型语言模型)时,施乐复印机的这一事件值得我们今天铭记。复印机和大型语言模型之间的相似性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来——但请考虑以下场景。想象一下,你即将永远失去对互联网的访问。在准备过程中,你计划创建一个网络上所有文本的压缩副本,这样你就可以把它存储在一个私人服务器上。不幸的是,你的私人服务器只有所需空间的百分之一;如果你希望所有的东西都能装下,你就不能使用无损压缩算法。相反,你写一个有损算法,识别文本中的统计规律性,并将其存储在一个专门的文件格式中。因为你有几乎无限的计算能力来完成这项任务,你的算法可以识别非常细微的统计规律性,这使你可以实现所需的一百比一的压缩率。
现在,失去互联网接入并不十分可怕;你已经把网络上的所有信息都储存在你的服务器上。唯一的问题是,由于文本已经被高度压缩,你不能通过搜索一个确切的引文来寻找信息;你永远不会得到一个确切的匹配,因为这些词不是被存储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你要创建一个界面,接受以问题形式进行的查询,并以答案来回应,传达你服务器上的内容要点。
我所描述的听起来很像ChatGPT,或者大多数其他的大型语言模型。把ChatGPT想象成网络上所有文本的一个模糊的JPEG。它保留了网络上的大部分信息,就像JPEG保留了高分辨率图像的大部分信息一样,但是,如果你在寻找一个精确的比特序列,你不会找到它;你所得到的只是一个近似值。但是,由于这个近似值是以语法文本的形式呈现的,而ChatGPT擅长创建这种文本,所以通常是可以接受的。你看到的仍然是一个模糊的JPEG图片,但模糊的发生方式并没有使整个图片看起来不那么清晰。
这种对有损压缩的类比不仅仅是理解ChatGPT通过使用不同的词来重新包装网络上的信息的一种方法。它也是理解"幻觉"的一种方式,即对事实问题的无意义的回答,像ChatGPT这样的大型语言模型很容易出现这种情况。这些幻觉是压缩人工制品,但就像施乐影印机产生的错误标签一样,它们足够可信,以至于识别它们需要与原件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原件意味着网络或我们自己对世界的了解。当我们这样想的时候,这样的幻觉并不令人惊讶;如果一个压缩算法被设计成在丢弃了99%的原件后重建文本,我们应该想到它所产生的内容中的很大一部分将是完全捏造的。
当我们记得有损压缩算法使用的一个常见技术是插值——也就是说,通过观察缺口两侧的内容来估计缺少了什么,这个类比就更有意义了。当一个图像程序在显示一张照片时,必须重建一个在压缩过程中丢失的像素,它将查看附近的像素并计算平均值。这就是ChatGPT在被要求用《独立宣言》的风格来描述,比如说在烘干机里丢了一只袜子时所做的事情:它在"词汇空间"中取两点,并生成占据两点之间位置的文本。("在人类活动的过程中,人们有必要把他的衣服和他们的伙伴分开,以保持其清洁和秩序。...")ChatGPT在这种形式的插值方面非常出色,以至于人们发现它很有趣:他们发现了一个用于段落而不是照片的"模糊"工具,并且玩得很开心。
鉴于像ChatGPT这样的大型语言模型经常被赞誉为人工智能的最前沿,把它们描述为有损失的文本压缩算法,听起来可能是轻蔑的,或者至少是泄气的。我确实认为这种观点为大型语言模型的拟人化倾向提供了有益的纠正,但压缩类比的另一个方面值得考虑。自2006年以来,一位名叫马库斯-胡特(Marcus Hutter)的人工智能研究员提供了一笔现金奖励——称为"人类知识压缩奖",或称"胡特奖"——奖励任何能够无损压缩维基百科的特定一GB快照的人,使之比前一位获奖者的压缩量小。你可能已经遇到过使用zip文件格式压缩的文件。zip格式将胡特的一千兆字节的文件减少到大约三百兆字节;最近的获奖者成功地将其减少到一百一十兆字节。这并不仅仅是一个平滑的练习。哈特认为,更好的文本压缩将有助于创造人类水平的人工智能,部分原因是通过理解文本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压缩。
为了掌握压缩和理解之间的拟议关系,设想你有一个文本文件,其中包含一百万个加法、减法、乘法和除法的例子。尽管任何压缩算法都可以减少这个文件的大小,但实现最大压缩率的方法可能是推导出算术原理,然后为一个计算器程序编写代码。使用计算器,你不仅可以完美地重建文件中的一百万个例子,还可以重建你将来可能遇到的任何其他算术的例子。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压缩维基百科的一个片段的问题。如果一个压缩程序知道力等于质量乘以加速度,那么它在压缩有关物理学的网页时就可以舍弃很多字,因为它能够重构这些字。同样,程序对供求关系了解得越多,它在压缩有关经济学的网页时就能丢弃更多的字,等等。
大型语言模型可以识别文本中的统计规律性。对网络文本的任何分析都会发现,像"供应量少"这样的短语经常与"价格上涨"这样的短语紧紧相邻出现。当被问及关于供应短缺的影响的问题时,一个包含这种相关性的聊天机器人可能会回答关于价格上涨的答案。如果一个大型的语言模型编制了大量的经济术语之间的相关性——以至于它可以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提供合理的回答,但我们是否应该说它真正理解了经济理论?像ChatGPT这样的模型没有资格获得胡特奖,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它们没有精确地重建原文——也就是说,它们没有进行无损压缩。但是,他们的有损压缩还是表明了人工智能研究人员感兴趣的那种真正的理解,这可能吗?
让我们回到算术的例子上。如果你要求GPT-3(ChatGPT所依据的大型语言模型)对一对数字进行加减运算,当数字只有两位时,它几乎总是能做出正确的回答。但是当数字越大时,它的准确性就越差,当数字有五位数时,准确性就会下降到10%。GPT-3给出的大多数正确答案在网络上找不到——例如,没有多少网页包含"245+821"这样的文字,所以它不是在进行简单的记忆。但是,尽管摄取了大量的信息,它也没有能够推导出算术的原理。对GPT-3的错误答案的仔细检查表明,它在进行算术时并没有携带"1"。网络上当然有关于携带"1"的解释,但GPT-3并没有能够纳入这些解释。GPT-3对算术实例的统计分析使其能够产生对真实事物的表面近似,但也仅此而已。
鉴于GPT-3在小学教授的科目上的失败,我们如何解释它有时在写大学水平的论文上似乎表现良好的事实?尽管大型语言模型经常出现幻觉,但当它们“清醒”时,听起来它们确实理解了经济理论等科目。也许算术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大型语言模型不适合于此。有没有可能,在加减法之外的领域,文本中的统计规律性实际上与现实世界的真正知识相对应?
我认为有一个更简单的解释。想象一下,如果ChatGPT是一种无损的算法,会是什么样子。如果是这样的话,它总是通过提供相关网页上的逐字引用来回答问题。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软件只比传统的搜索引擎有一点改进,而且对它的印象也不那么深刻。事实上,ChatGPT重新表述了网络上的材料,而不是逐字逐句地引用,这使得它看起来像是一个学生在用自己的语言表达想法,而不是简单地转述她所读到的东西;它创造了一个错觉,即ChatGPT理解了材料。在人类学生中,死记硬背并不是真正学习的指标,所以ChatGPT不能准确地引用网页上的内容,恰恰让我们认为它已经学到了什么。当我们在处理词语序列时,有损压缩看起来比无损压缩更聪明。
人们为大型语言模型提出了很多用途。把它们看作是模糊的JPEG,可以提供一种方法来评估它们可能或可能不适合做什么。让我们考虑几个场景。
大型语言模型可以取代传统的搜索引擎吗?为了让我们对它们有信心,我们需要知道它们没有被灌输宣传和阴谋论——我们需要知道JPEG正在捕捉网络的正确部分。但是,即使一个大型的语言模型只包括我们想要的信息,仍然存在着模糊性的问题。有一种模糊性是可以接受的,那就是用不同的词重新表述信息。还有一种模糊性是彻底的捏造,当我们在寻找事实的时候,我们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目前还不清楚在技术上是否有可能保留可接受的模糊性而消除不可接受的模糊性,但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发现这一点。
即使有可能限制大型语言模型参与捏造,我们是否应该用它们来生成网络内容?只有当我们的目标是重新包装网络上已有的信息时,这才有意义。有些公司就是为了做这个而存在的——我们通常称它们为内容制造厂。也许大型语言模型的模糊性对他们来说是有用的,这是一种避免侵犯版权的方法。不过,一般来说,我想说的是,任何对内容加工厂有利的东西对搜索信息的人来说都不是好事。这种类型的重新包装的兴起,使我们现在更难在网上找到我们要找的东西;由大型语言模型产生的文本在网上发布得越多,网络就越是成为自己的一个模糊的版本。
关于OpenAI即将推出的ChatGPT的继任者GPT-4,目前的信息非常少。但我要做一个预测:在收集用于训练GPT-4的大量文本时,OpenAI的人将尽一切努力排除由ChatGPT或任何其他大型语言模型产生的材料。如果事实如此,它将作为无意的确认——即大型语言模型和有损压缩之间的类比是有用的。反复保存JPEG文件会产生更多的压缩伪影,因为每次都会丢失更多的信息。这就相当于过去反复复印的数字。图像质量只会越来越差。
事实上,衡量一个大型语言模型质量的一个有用的标准可能是一个公司是否愿意使用它所产生的文本作为新模型的训练材料。如果ChatGPT的输出对GPT-4来说不够好,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指标,认为它对我们人类来说也不够好。相反,如果一个模型开始生成的文本如此之好,以至于可以用来训练新的模型,那么这应该让我们对该文本的质量有信心。(我怀疑这样的结果需要在建立这些模型的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如果当我们开始看到模型产生的输出和它们的输入一样好,那么有损压缩的比喻就不再适用了。
大型语言模型能够帮助人类创作原创性的文字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具体了解这个问题的含义。有一种艺术流派被称为施乐艺术,或复印艺术,在这种艺术中,艺术家使用复印机的独特属性作为创作工具。使用ChatGPT的复印机肯定可以达到这些目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答案是肯定的。但我不认为有人会宣称复印机已经成为艺术创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绝大多数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不使用复印机,也没有人认为他们的这种选择会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让我们假设我们不是在谈论一种类似于施乐艺术的新的写作类型。鉴于这一规定,大型语言模型生成的文本能否成为作家在写作原创作品时的一个有用的起点,无论是小说还是非小说?让一个大型语言模型来处理模板,是否能让作家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真正有创意的部分?
显然,没有人可以代表所有的作家,但让我提出这样的论点:从非原创作品的模糊拷贝开始,并不是创作原创作品的好方法。如果你是一个作家,在你写出原创作品之前,你会写很多非原创作品。而花在这些非原创作品上的时间和精力并没有浪费;相反,我认为这正是使你最终能够创作出原创作品的原因。花费在选择正确的词和重新安排句子以更好地相互衔接上的时间,是教你如何通过散文传达意义的。让学生写文章不仅仅是测试他们对材料的掌握程度的一种方式,它还能让他们获得表达自己想法的经验。如果学生从来没有写过我们以前读过的文章,他们就永远不会获得写我们从来没有读过的东西所需的技能。
而且,一旦你不再是一个学生,你就可以安全地使用一个大的语言模型提供的模板,但以上并不是事实。表达思想的挣扎并不会在你毕业后就消失——它可以在你开始起草新作品时发生。有时,只有在写作过程中,你才会发现自己的原始想法。有些人可能会说,大型语言模型的输出看起来与人类作家的初稿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再次认为这是一种表面的相似性。实际上,你的初稿并不是一个表达清楚的非原创想法,而它是一个表达不佳的原创想法,它伴随着你无定形的不满,你意识到它所说的和你希望它所说的之间的距离。这就是在重写过程中指导你的东西,这也是当你从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开始时缺乏的东西之一。
写作并没有什么神奇或神秘之处,但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将现有文件放在不可靠的复印机上,然后按下打印按钮。有可能在未来,我们将建立一个人工智能,能够根据自己对世界的经验写出好的散文。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那一天将是非常重要的,但那一天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测范围。在此期间,我们有理由问,拥有重新表述网络的东西有什么用?如果我们永远失去了对互联网的访问,并且不得不在一个空间有限的私人服务器上存储一个副本,那么像ChatGPT这样的大型语言模型可能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前提是它可以不被制造出来。但我们并没有失去对互联网的访问。所以,当你还有原件的时候,一个模糊的JPEG有多大用处呢?♦
作者是:
姜峯楠(英语:Ted Chiang,1967年),英文名的译名为特德·姜,是华裔美国科幻小说作家。他的短篇小说曾获得四项星云奖、四项雨果奖、约翰·W·坎贝尔最佳新作家奖、四项轨迹奖和其他奖项。他的短篇小说《你一生的故事》在2016年被改编成电影《降临》。2020年,担任圣母大学驻校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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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T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文章: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围绕着出口管制,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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