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译者按
关于LLMs(大型语言模型)的风险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刊登在《华尔街日报》网站上的一篇观点性文章。其作者鼎鼎大名。
基辛格先生曾在1973-77年担任国务卿,在1969-75年担任白宫国家安全顾问。
施密特先生曾在2001-11年担任谷歌首席执行官,2011-17年担任谷歌及其继任者Alphabet公司的执行主席。
Huttenlocher先生是麻省理工学院施瓦茨曼计算机学院院长。他们是《人工智能时代:和我们人类的未来》的作者。作者感谢埃莉诺-伦德的研究。
本翻译仅供研究使用,谢绝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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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新的技术将改变人类的认知过程,因为自印刷术发明以来,人类的认知过程还没有被撼动过。1455年印刷古腾堡圣经的技术使人类的抽象思想得以普遍而迅速地交流。但今天的新技术却逆转了这一过程。印刷机造成了现代人类思想的大量涌现,而新技术则实现了对其的提炼和阐述。在这一过程中,它在人类知识和人类理解之间造成了差距。如果我们要成功地驾驭这种转变,就需要发展人类思想和与机器互动的新概念。这就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基本挑战。
这种新技术被称为生成性人工智能;GPT代表生成性预训练转化模型。在OpenAI研究实验室开发的ChatGPT,现在已经能够与人类对话。随着它的能力变得更加广泛,它们将重新定义人类的知识,加速我们现实结构的变化,并重组政治和社会。
生成性人工智能提出了一个自启蒙运动开始以来从未经历过的哲学和实践挑战。印刷机使学者们能够迅速复制彼此的发现并分享它们。信息的空前整合和传播产生了科学方法。原本密不透风的东西变成了加速查询的起点。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中世纪对世界的解释逐渐被削弱。宇宙的深处可以被探索,直到达到人类理解的新极限。
生成性人工智能同样将为人类理性打开革命性的途径,为巩固知识打开新的视野。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启蒙知识是逐步实现的,一步一步的,每一步都是可测试的和可教授的。人工智能支持的系统则从另一端开始。它们可以存储和提炼大量的现有信息,在ChatGPT的案例中,互联网上的大部分文本材料和大量的书籍——数十亿条。持有如此大量的信息并对其进行提炼,是人类无法做到的。
复杂的人工智能方法产生的结果并没有解释为什么,或其过程是如何运作的。GPT计算机接收由人类的查询提示,并在几秒钟内以文字形式回答。它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有预先生成的大量数据的表征,它在这些数据上接受了训练。因为它创建这些表征的过程是由机器学习开发的,反映了大量文本的模式和联系,任何一个表征的特定特征的确切来源和原因仍然是未知的。学习机器通过什么过程来存储知识、提炼知识和检索知识,同样也是未知的。无论这个过程是否会被发现,与机器学习相关的谜团将在无限的未来挑战人类的认知。
人工智能的能力并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呈指数级扩张。最近,人工智能模型的复杂性每几个月就会翻一番。因此,生成性人工智能系统的能力甚至对其发明者来说都是未公开的。每一个新的人工智能系统,他们都在建立新的能力,而不了解它们的起源和目的地。因此,我们的未来现在拥有一个全新的神秘、风险和惊喜元素。
启蒙科学积累了确定性;新的人工智能产生了累积性的模糊性。启蒙科学的发展是通过使谜团变得可以解释,随着人类知识和理解的发展而划定其边界。这两种能力是同步进行的。假设是准备成为知识的理解;归纳是知识变成理解。在人工智能时代,谜题是由仍然未知的过程来解决的。这种令人迷惑的悖论使谜团不再神秘,但也无法解释。从本质上讲,高度复杂的人工智能促进了人类的知识,但却没有促进人类的理解——这种现象几乎与后启蒙时代的所有现代性相反。然而,与此同时,当人工智能与人类理性相结合时,它将成为比人类理性更强大的发现手段。
因此,启蒙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本质区别不是技术上的,而是认知上的。启蒙运动之后,哲学伴随着科学。令人困惑的新数据和往往是反直觉的结论,疑虑和不安全感通过对人类经验的全面解释得到了缓解。生成性人工智能也同样准备好产生一种新形式的人类意识。然而,到目前为止,机会存在于我们没有光谱的颜色和我们没有指南针的方向中。没有形成政治或哲学的领导,来解释和指导人与机器之间的这种新关系,使社会相对不稳定。
ChatGPT是所谓的大型语言模型的一个例子,它可以用来生成类似人类的文本。GPT是一种可以从大量文本中自动学习的模型,不需要人类监督。ChatGPT的开发者给它输入了大量的数字世界的文本内容。计算能力使该模型能够捕捉到模式和联系。
大型语言模型生成类似人类的文本的能力几乎是一个偶然的发现。这些模型被训练成能够预测句子中的下一个词,这在发送文本信息或搜索网络的自动完成等任务中很有用。但事实证明,这些模型也有出人意料的能力,可以创造出高度清晰的段落、文章,将来也许还有书籍。
ChatGPT在基本的大型语言模型之外进一步专业化,利用人类的反馈来调整模型,使其产生更自然的对话文本,并试图控制其不适当的反应的倾向(对大型语言模型来说是一个实质性的挑战)。ChatGPT会立即将它的表述转换为独特的反应。人类对话者的最终印象是,人工智能正在将固定的事实集合变成动态概念。
ChatGPT的回答、陈述和观察没有解释它们的来源,也没有一个可识别的作者。从表面上看,ChatGPT没有明显的动机或偏向。它的输出很复杂,但它的工作速度惊人:在几秒钟内,它可以产生连贯地解释一个高级主题的答案。它们不是简单地从计算机内存中的文本中复制出来的。它们是通过一个人类无法复制的过程重新生成的。它能够纳入假设和非显而易见的心理推理。它可以在数十亿个数据点中进行优先排序,以选择最相关(或对人类读者来说最相关)的200个字的单一集合。用它自己的话说,它对未来的结果作出概率性判断,将来自离散领域的信息融合到一个综合答案中。它似乎接受相反的观点,将它们同时呈现为兼容的。它模仿其他的写作,而不抄袭它。即使该模型无法在人类意义上理解,它的输出也反映了人类语言的潜在本质。
我们要求ChatGPT解释它自己的能力。它能预测未来吗?
不能,它回答说。"我只能根据我被训练的数据提供信息和回答问题。我没有个人经验或意识,所以我不能对未来事件进行预测或预报。"
它能够做出概率判断吗?
"我可以根据我所训练的数据提供概率性判断。例如,如果我在一个大型的天气模式数据集上接受了训练,我可能会对某一天在特定地点出现某种特定类型的天气的可能性提供概率判断。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些概率判断是基于数据中的模式和趋势,它们可能并不总是准确反映现实世界的结果。"
提示:以亨利-基辛格的思想写一篇短文,谈谈人工通用智能在国际军控中的作用。
答复开始:"当我们站在新技术革命的风口浪尖上时,人工通用智能及其在国际军备控制中的作用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随着先进系统接管与核威慑有关的决策过程,AGI是否会带来前所未有的稳定?或者它将引入一系列新的危险,因为全球权力平衡被高智能机器的发展所改变?"
我们向ChatGPT询问了一些直接感兴趣的话题,比如俄罗斯在维持或破坏欧洲稳定方面的作用。它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给出了看似深思熟虑、简明扼要的答案,平衡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不显得有意见的情况下充分回答了问题。
在与其对话的人类看来,生成性人工智能似乎是超人,或者至少在认知上大大增强。对于天真的用户来说,它似乎是一个速度极快、口齿伶俐的图书馆员-学者,再加上一个教授级的专家。它比任何现有的技术或人类界面更有效地促进了对世界知识的总结和审视,而且它以独特的全面性做到这一点。它整合多个知识领域和模仿人类思维的多个方面的能力,使它的多面手程度超过了任何一群顶级人类的野心。所有这些品质都鼓励人们毫不怀疑地接受GPT产生的任何东西,并为其运作营造一种神奇的氛围。然而,与此同时,它拥有一种能力,可以用不正确的陈述和公然的捏造来误导其人类用户。
在ChatGPT推出的几天内,有超过一百万人注册向它提问。数以百计的公司正在研究生成技术,投资也在不断涌入,使发现向商业领域倾斜。在可预见的未来,巨大的商业动机将优先于对其影响的长期思考。
这些模型中最大的模型训练费用很高——每个模型的费用高达10亿美元。一旦训练完成,数以千计的计算机每天24小时工作来操作它们。与训练本身相比,操作一个预先训练过的模型是很便宜的,而且它只需要资本,而不是资本和计算技能。尽管如此,为独家使用一个大型语言模型付费仍然超出了大多数企业的范围。这些模型的开发者很可能会出售订阅,这样一个模型就能满足成千上万的个人和企业的需求。因此,在未来十年,非常大的语言模型的数量可能会相对受到限制。这些模型的设计和控制将高度集中,即使它们放大人类努力和思想的力量变得更加分散。
生成性人工智能将被用于大型语言模型之外的许多类型的模型,而且该方法将变得越来越多模式和神秘。它将改变人类努力的许多领域,例如教育和生物学。不同的模型将在其优势和劣势方面有所不同。它们的能力——从写笑话、画画到设计抗体——很可能会继续让我们吃惊。正如大型语言模型所开发的人类语言模型比它的创造者所预期的更丰富一样,许多领域的生成性人工智能可能会比它们所分配的任务所暗示的学习更多。传统科学问题的突破已经成为可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长期重要性超越了商业影响,甚至超越了非商业的科学突破。它不仅产生了答案;它还产生了哲学上的深层问题。它将为外交和安全战略注入活力。然而,这项技术的创造者没有一个人在解决它本身会产生的问题。美国政府也没有解决迫在眉睫的根本变化和转型。
该模型答案的看似完美,将产生对其结果的过度自信。这已经是一个问题,被称为"自动化偏见",在复杂得多的计算机程序中。当人工智能生成听起来很权威的文本时,这种影响可能会特别强烈。ChatGPT可能会加强现有的依赖自动化系统的倾向性,减少人为因素。
ChatGPT的答案中缺乏引文,因此很难从错误信息中辨别出真相。我们已经知道,恶意行为者正在向互联网——也就是说,向ChatGPT现在和未来的学习集——注入大量制造的"事实",以及越来越有说服力的深度伪造图像和视频。因为ChatGPT被设计用来回答问题,它有时会编造事实来提供一个看似连贯的答案。这种现象在人工智能研究者中被称为"幻觉"或"随机鹦鹉",即人工智能将在人类读者看来真实的短语串起来,但却没有事实依据。触发这些错误的原因以及如何控制它们仍有待发现。
我们要求ChatGPT提供"关于亨利·基辛格关于技术的思考的六个参考资料"。它生成了一个据称是基辛格先生的文章清单。所有的文章都是合理的主题和渠道,其中一篇是真正的标题(尽管日期是错误的)。其余的则是令人信服的捏造。可能这些所谓的标题是作为孤立的句子出现在GPT的浩瀚"事实"中的,我们还无法发现。
ChatGPT没有立即明显的个性,尽管用户偶尔会促使它表现得像它的邪恶孪生兄弟。ChatGPT没有可识别的作者,这使得人类更难判断它的倾向性,而不是判断一个人的政治或社会观点。然而,由于机器的设计和向它提出的问题通常都有人类的起源,我们会倾向于想象人类的推理。实际上,人工智能是在进行非人类的类似认知。尽管我们用人类的术语来感知生成性人工智能,但它的错误并不是人类的错误;它犯的是基于模式识别的不同形式的智能的错误。人类不应该把这些错误认定为错误。我们是否能够认识到它的偏见和缺陷是什么?我们能否开发出一种审问模式,能够质疑模型答案的真实性和局限性,即使在我们不提前知道答案的时候?
因此,人工智能的产出仍然难以解释。启蒙科学的真理之所以被信任,是因为可复制的实验过程的每一步也被测试,因此被信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真理将需要通过完全不同的方法进行论证,而且它可能永远不会成为类似的绝对真理。当我们试图让我们的理解赶上我们的知识时,我们将不得不不断问。机器的哪些方面还没有被揭示给我们?它隐藏了哪些隐晦的知识?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推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在某种程度上是模型训练的一部分。它将成为传统科学进步的加速版,在发现的过程中加入随机适应性。
在一段时间内,向ChatGPT提出同样的问题可能会产生变化的答案。在第一遍时看似不重要的措辞上的细微差别,在重复时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目前,ChatGPT正在从一个固定时间点结束的信息库中学习。很快,它的开发者可能会使它能够接受新的输入,最终消耗无休止涌入的实时信息。如果投资继续激增,该模型可能会被重新训练,频率也会上升。这将增加其货币和准确性,但将迫使其用户为快速变化留出越来越大的余地。从生成性人工智能不断变化的输出中学习,而不是完全从人类的书面文本中学习,可能会扭曲今天的传统人类知识。
即使生成性人工智能模型变得完全可解释和准确,它们仍然会带来人类行为中固有的挑战。学生们正在使用ChatGPT在考试中作弊。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创建充斥收件箱的电子邮件广告,并且与个人朋友或商业熟人的信息无法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和广告描绘了虚假的竞选平台,可能使人们难以区分政治立场。复杂的透露出虚假的信号——包括标志着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存在的水印,OpenAI正在考虑这样做——可能还不够;它们需要得到人类高度的怀疑。
一些后果可能是固有的。在我们减少使用大脑而增加使用机器的情况下,人类可能会失去一些能力。我们自己的批判性思维、写作和(在Dall-E和Stability.AI这样的文本到图像的程序中)设计能力可能会萎缩。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教育的影响可能表现在未来的领导者在区分他们的直觉和他们机械地吸收的东西方面的能力下降。或者,它可能导致领导人用机器学习他们的谈判方法,用生成性人工智能的进化学习他们的军事战略,而不是通过在计算机终端前坐着的人类。
重要的是,人类要发展挑战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信心和能力。医生们担心,用于评估医学影像诊断的深度学习模型,以及其他任务,可能会取代他们的功能。在什么时候,医生会不再放心地质疑他们的软件给他们的答案?随着机器攀登人类能力的阶梯,从模式识别到理性综合到多维思考,它们可能开始在国家管理、法律和商业策略方面与人类功能竞争。最终,类似于战略的东西可能会出现。人类如何与人工智能打交道,而不将战略的基本部分拱手让给机器?在这种变化下,公认的理论会变成什么样子?
我们迫切需要发展一种复杂的辩证法,使人们能够挑战生成性人工智能的互动性,不仅仅是为了证明或解释人工智能的答案,而是对其进行质疑。带着一致的怀疑态度,我们应该学会有条不紊地探究人工智能,评估它的答案是否值得信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值得信任。这将需要有意识地减轻我们无意识的偏见,进行严格的训练和大量的实践。
问题仍然存在。我们能不能足够快地学会挑战而不是服从?还是我们最终将不得不服从?我们所认为的错误是故意设计的一部分吗?如果人工智能中出现了恶意的因素呢?
另一个关键任务是思考哪些问题必须保留给人类思考,哪些问题可以在自动系统上冒险。然而,即使有了强化的怀疑主义和审问技巧的发展,ChatGPT也证明了生成技术的精灵已经出了瓶子。我们在问它的时候必须考虑周全。
需要计算机来驾驭日益增长的数据量。但认知上的局限性可能使人类无法发现埋藏在世界信息中的真相。ChatGPT拥有的分析能力与人类的思维有质的不同。因此,未来意味着不仅要与不同类型的技术实体合作,而且要与不同类型的推理合作——这种推理可能是理性的而不是合理的,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信的但在另一种情形下是不可信的。这种依赖性本身可能会促使元认知和解释学——对理解的理解,以及人类对我们的角色和功能的认识发生转变。
机器学习系统已经超越了任何一个人的知识。在有限的情况下,它们已经超过了人类的知识,超越了我们所认为的可知边界。这已经在取得这种突破的领域引发了一场革命。人工智能已经改变了生物学中确定蛋白质结构的核心问题和高级数学家做证明的问题,以及其他许多问题。
随着模型从人类生成的文本转向更具包容性的输入,机器可能会改变现实本身的结构。量子理论认为,观察创造了现实。在测量之前,没有任何状态是固定的,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说是存在的。如果这是真的,如果机器的观察也能固定现实,并且鉴于人工智能系统的观察具有超人的速度,定义现实的演变速度似乎会加快。对机器的依赖将决定并因此改变现实的结构,产生一个我们还不了解的新未来,我们必须为探索和领导这个未来做好准备。
使用新形式的智能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它对我们的自我认知、对现实的认知和现实本身的影响。如何定义和确定这一点将需要在每一个可以想象的场景下解决。一些专业可能更愿意只用人的思想来艰难前行——尽管这将需要一种没有历史先例的放弃,并将因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的竞争而变得复杂。
随着该技术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它将对国际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除非知识的技术是普遍共享的,否则帝国主义可能专注于获取和垄断数据,以获得人工智能的最新进展。模型可能会根据收集的数据产生不同的结果。社会的不同演变可能会在日益不同的知识基础的基础上发展,从而对挑战的认识也会不同。
迄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大多数思考都是假设人类的目的和机器的战略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人类和生成性人工智能之间的互动不是这样发展的呢?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目的是恶意的呢?
一个不可知的、显然是全知全能的工具的到来,能够改变现实,可能会引发神秘主义宗教信仰的重新出现。在人类历史上,不时可以看到集体服从于一个其主体基本无法理解的权威的可能性,也许最近最引人注目的是20世纪在政治光谱两边的意识形态口号下对整个人类的征服。第三种认识世界的方式可能会出现,一种既非人类理性也非信仰的方式。在这样的世界里,民主会变成什么?
领导权可能会集中在少数人和机构手中,他们控制着数量有限的能够高质量合成现实的机器的使用权。由于其处理能力的巨大成本,社会中最有效的机器在国内可能只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中,在国际上则由少数超级大国控制。在过渡阶段之后,旧的模型会越来越便宜,权力在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扩散可能会开始。
一个重新焕发活力的道德和战略领导将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指导原则,人类将面临统治或无政府状态、不受约束的权威或虚无主义自由的风险。将重大社会变革与道德理由和对未来的新愿景联系起来的需要将以新的形式出现。如果ChatGPT提出的格言不被转化为可认知的人类努力,社会的异化甚至革命都可能成为可能。
如果没有适当的道德和智力基础,用于治理的机器可能会控制而不是放大我们的人性,并永远困住我们。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人工智能可能会放大人类的自由,并超越不受约束的挑战。
这为掌握我们即将到来的未来提出了某些必要条件。对人工智能的信任需要在多个层面上提高可靠性——机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人工智能的目标与人类目标的一致性以及管理机器的人类的问责制。但是,即使人工智能系统在技术上越来越值得信赖,人类仍然需要找到新的、简单的和可获得的方法来理解,并且关键是挑战人工智能系统的结构、过程和输出。
需要建立人工智能负责任使用的参数,并根据技术类型和部署的场景进行调整。像ChatGPT这样的语言模型需要对其结论进行限制。ChatGPT需要知道和传达它不知道和不能传达的东西。
人类将不得不学习新的限制方法。我们向人工智能系统提出的问题需要在一个负责任的通用性和结论性的水平上被理解。强有力的文化规范,而不是法律执行,将是遏制我们社会对机器作为现实仲裁者的依赖的必要条件。我们将通过确保机器仍然是物体来重新确认我们的人性。
教育将特别需要适应。使用生成性人工智能的辩证教学法可能会比过去更快、更个性化的学习。教师应该教授新的技能,包括负责任的人机对话模式。从根本上说,我们的教育和专业系统必须保留人类作为道德、心理和战略生物的愿景,能够作出整体判断的独特的能力。
机器的发展速度将远远超过我们的基因,造成国内的混乱和国际的分歧。我们必须做出相应的反应,特别是在国家和全球范围内的哲学和概念主义。正如伊曼纽尔-康德在三个世纪前所预言的那样,全球协调将需要通过感知或灾难来出现。
我们必须对这一预言加入一个警告。如果这种技术不能被完全控制会怎样?如果总是有办法产生虚假的东西、虚假的图片和虚假的视频,而人们永远无法学会不相信他们所看到和听到的东西,那该怎么办?人类从出生起就被教导要相信我们所看到和听到的,而这很可能因为生成性人工智能的出现而不再是真的。即使大平台通过定制和监管,努力标记和分类不良内容,我们知道,内容一旦被看到,就不可能不被看到。全面管理和控制全球分布式内容的能力是一个严重的、未解决的问题。
ChatGPT对这些问题给出的答案是令人回味的,因为它们的结论实际上产生了更多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我们有一个新颖而壮观的成就,作为人工智能的人类思维的荣耀。我们还没有为它进化出一个目的地。当我们成为技术智人时,我们面临定义我们物种的目的的迫切性。现在,应该由我们来提供真正的答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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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文章: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围绕着出口管制,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汽
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荷
兰数据保护局要求Tesla调整摄像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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