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宏观】什么是“竞争中性”?
广发证券资深宏观分析师 周君芝博士
zhoujunzhi@gf.com.cn
联系人:广发证券宏观研究员 吴棋滢
wuqiying@gf.com.cn
广发宏观郭磊团队
政策近期频繁提到“竞争中性”原则。日前,央行行长易纲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时提出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10月15日,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对此也表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和目标与“竞争中性”原则一致。
究竟什么是OECD界定的“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原则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2012年,OECD在《竞争中立:维持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较为全面和完整地阐释了“竞争中性”原则,它指的是一个市场上的所有经营主体,在经营与竞争的过程中,无论其所有制如何,均不存在过度的、不适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竞争中性有助于提高生产分配效率。
OECD认为的“竞争中性”原则具体包括哪些要点?OECD提出的竞争中性原则,由八大构件(Building Blocks)组成:
① 经营形式区分。国有企业商业和非商业活动经营形式应有区分。
② 成本区分。国有企业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成本应有区分。
③ 回报率对等。在商业性的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商业活动应与同类经营活动获得相近的回报率。
④ 补偿合理。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发生额外费用时,政府需对此提供透明、合理、适当的补偿。
⑤ 税收中性。在税收方面,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⑥ 监管中性。国有企业所处的监管环境应与私营企业一致。
⑦ 债务中性。应杜绝国有企业从不当的融资优惠中获利。
⑧ 采购中性。在公共采购方面应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
此外,OECD于2015年出版的《OECD国企公司治理指引》中对“竞争中性”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最终目标是通过提升资源分配效率,最大化其社会价值;应建立合理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问责机制;在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政府投资者应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应遵守市场规则,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债务中性原则,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应获得不适当的间接的财政支持;国有企业中的非政府投资者应得到平等的对待;国有企业应具备严格的会计、披露、合规与审计标准;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
10月14日,央行行长易纲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时提出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翌日,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对此表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和目标与“竞争中性”原则一致;我国也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因此,“竞争中性”原则似乎将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标准,引起市场普遍关注[1]。
一、“竞争中性”是什么?
OECD于2012年出版的《竞争中立:维持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一书中提到,“竞争中性”指的是一个市场上的所有经营主体,在经营与竞争的过程中,无论其所有制如何,均不存在过度的、不适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2] 。竞争中性将有效提高生产分配效率,并促进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OECD进一步表示,对于何为经营主体、何为过度竞争等问题,暂时还没有统一认定的标准答案。例如,某类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某些市场活动是否属于商业活动,某些政府行为是否破坏了竞争中性等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讨论分析。
二、“竞争中性”原则包含的八项内涵是什么?
OECD提出的竞争中性原则由八大构件(Building Blocks)组成。
第一,国有企业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的经营形式应有所区分。在某些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中,其中的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与非商业活动(如公共服务等)的分离程度越高,越接近“竞争中性”状态。这也将促进行业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提升国有企业公共服务的职能。因此,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与非商业活动应尽可能结构性分离(如会计上分开核算),精简业务结构。并通过定期审查完善相应的问责制,以提高国有企业商业性经营的透明度,确保“竞争中性”。如果无法做到较好地分割,应尽量限制这些行业中国有企业的商业性经营规模与形式。
第二,国有企业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的成本应有所区分。应完善国有企业成本的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以确保国有企业获得的公共服务补贴不会被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因此,国有企业需要建立适当的成本分配机制,明确成本归属于哪类业务,将商业和非商业活动的成本与资产分割开来。严禁交叉补贴、过度补偿等情况发生,确保“竞争中性”不被破坏。
第三,在商业性的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商业活动应与同类经营活动获得相近的回报率。如果不对国有企业商业经营的回报率提出要求,那么国有企业或将通过降低回报率目标调整定价,进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当然,相应的国有企业并不需要做到每一笔交易甚至每一段预算期内,都能完成设定的目标回报率。
第四,国有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时,需对此提供透明、合理、适当的补偿。在竞争市场中,国有企业会因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而遭受一些损失,处于竞争劣势,甚至会影响所公共服务的质量。为弥补这一劣势,国家通常会对其提供适当的补偿。但如果因此发生了过度补贴的情况,国有企业的处境将发生反转,由劣转优。因此,应尽量保证补偿金额的合理与适当,以尽可能地避免对“竞争中性”格局产生不良影响。另外,补偿金最好由公共部门的预算资金直接偿付。
第五,税收中性原则,在税收方面,应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国有企业应与市场上的其他竞争对手承担相近的税负。
第六,监管中性原则,在监管方面,国有企业所处的监管环境应与私营企业一致。应消除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待遇差异,国有企业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所享受的政策优惠必须合理、透明,必要时需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政策调整。
第七,债务中性原则,在融资方面,应杜绝国有企业从不当的融资优惠中获利。无论资金来源为何,都应有效控制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保证其与市场同类水平保持一致。现实中,金融市场通常认为国有企业的违约率较低,导致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较同类私营企业更低。因此,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国有企业不受益于政府背景的显性或隐性担保,享受偏低的融资利率,例如不应出于就业经济等因素考虑,允许某些持续亏损、还债困难的国有企业继续维持商业运营,使得市场对国有企业产生违约率较低的一致预期;例如应采取措施,保证国有企业不因财政补贴,现金流与资产负债表获得不适当的改善。
第八,采购中性原则,在公共采购方面,应保证采购标准公正、透明,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现实情况中,规模经济效应导致长期经营的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在位优势,或将造成竞争对手进入困难;另外,国有企业还具备一定的信息优势,使招标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报价更接近采购需求;部分国有企业还具备部门直接内部采购的竞争优势。因此,需建立严格的采购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如建立事后投诉机制和事后纠正措施。
此外,OECD于2015年出版的《OECD国企公司治理指引》中对“竞争中性”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
第一,国有企业的最终目标应是通过提升资源分配效率,最大化其社会价值。
第二,应制订相应的政策,确保国家所有权的合理性,明确政府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应发挥的作用,并建立合理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问责机制,包括反腐败措施等。
第三,在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政府作为投资者,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允许国有企业全面自主运营,尊重其独立性,避免过度干预;同时应遵守市场规则,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有效行使投票权、监督国有企业运营过程等。
第四,对于债务中性原则,OECD提出了新的要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应获得不适当的间接的财政支持,如优惠融资、缓缴税款等,也不应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能源、土地等生产要素。
第五,国有企业中的非政府投资者应得到平等的对待。
第六,国有企业应具备与其他企业等同的严格的会计、披露、合规与审计标准,包括从获得的任何财政支持、担保等。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应进行独立的外部审计。
第七,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具备必要的权利和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治理需具备独立客观的自主判断,包括企业绩效、高管任命等。国有企业应考虑成立专业独立的委员会,以支持董事会,特别是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薪酬管理等方面。
风险提示
经济超预期变动
[1]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8-10-15/doc-ifxeuwws4386348.shtml
[2] 对于经营主体的范围,OECD认为,“竞争中性”主要的约束对象除了传统的国有企业以外,还有某些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的非盈利部门的商业活动。主要受到“竞争中性”影响的企业可能有具备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行业龙头、政府持股企业等。更进一步地,欧盟认为,承担公共服务的民营企业、受益于某类排他特权的公司等也应收到“竞争中性”原则的约束。
何为过度的、不适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OECD认为,政府对于部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提供一定补偿是适当的,不属于“过度”范畴,也不算偏离竞争中性;另外,除显性竞争外,还应考虑隐性竞争,如市场内的经营主体长期享受过度的在位优势,导致潜在竞争者无法进入,也应将其认定为偏离竞争中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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