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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李浩川等 网安寻路人
2024-09-16

编者按:

此前,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13.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14.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15.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16.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17.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18.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19.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20.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21.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2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23.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24.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25.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26.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27.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28.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29.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3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31.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32.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作者是浙江大数据联合计算中心的李浩川、金俊州、张思甜、奉雨阳。

引言

在数字化席卷全球的浪潮下,数据的价值和影响力日益增强,而如何在保障个人信息和促进数据流动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已成为我们目前面临的一大挑战。2016年的新浪微博诉脉脉案引入了“三重授权”原则,旨在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数据。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如地址核验等数据密集型应用场景中。其要求多方重复授权的做法不仅造成了效率低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数据孤岛”的形成,从而阻碍了数据的自由流动和数据要素的价值化。相比之下,欧盟于2023年11月正式通过的《数据法案》,提供了一个更为灵活和现实的视角,强调大企业不应无理阻碍其他企业对数据的访问和使用,同时允许合理收费,以此促进数据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不同的数据处理原则,分析其优劣,以期为数据共享和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之间找到一个更加均衡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

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浪微博诉脉脉案”提出了企业获取数据应遵循“三重授权原则”,随后“三重授权原则”成为企业数据获取民事纠纷审判的重要依据1。该案中,原告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并向用户提供微型博客服务,被告淘友技术公司和淘友科技公司开发的脉脉软件和网站主要向用户提供移动社交服务。为了尽可能地向用户提供社交机会和交友服务,被告采取了关联与分析用户在原告所经营的微博服务中所收集的个人及其通讯录等数据的行为。事实上,原告与被告早先签订了行业领域所公认的开放平台数据获取协议(Open API),但原告在其对被告主张的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指控中,提出被告超越开放平台数据获取协议非法抓取和使用用户信息,并“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二审过程中认为,数据获取企业在通过开放平台数据获取协议模式获取个人数据时,应当获得“三重授权2”:

1.第一重授权:数据主体授权数据持有企业(例如新浪微博)共享其数据。

2.第二重授权:数据持有企业授权数据获取企业(例如脉脉)获取数据。

3.第三重授权:数据主体对数据获取企业的授权,允许其处理、控制和使用其数据。

“三重授权原则”系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个人信息提供的典型描述,具体指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均应取得“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即平台收集和向第三方分享须充分告知并经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和利用前述数据既要平台授权也要用户再次明确授权3

“三重授权原则”下的授权链路


1张晓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三重授权原则”还能继续适用吗?》,

https://mp.weixin.qq.com/s/nWTD_G_BC3E8Z0SPcctNaQ,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20日。

2刘辉: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冲突与调适,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

3向秦:《三重授权原则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限制适用》,https://mp.weixin.qq.com/s/XToyFzx-YKM6zSAAvEdv6g,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21日。

二、“三重授权原则”之弊端

“三重授权原则”虽然试图在数据共享中保护用户权益,但在实践中可能带来效率低下、合规成本增加和创新限制等问题,笔者对其进行了总结:

1.影响数据流转速度:三重授权原则实质上要求用户两次授权,这可能导致数据流转过程变得繁琐和耗时。在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中,这种延迟可能影响服务效率和创新。

2.用户授权的重复性:用户需对同一数据集进行两次授权(一次给数据持有企业,一次给数据获取企业),这在实质上构成了重复授权。这种重复不仅增加了用户的负担,也可能导致用户对数据共享过程的理解和控制变得模糊。

3.合规成本的增加:为了符合三重授权原则,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资源来确保所有授权步骤的合规性,从而增加了运营成本。

4.创新和竞争的限制:这一原则可能限制了小型和新兴企业的机会,因为它们可能缺乏资源和能力去遵守复杂的授权流程,从而影响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5.数据隐私和安全风险:尽管三重授权原则旨在加强数据保护,但由于多个实体参与数据的处理和共享,可能增加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三、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视角:《数据法案》的启示

1、《数据法案》之简介

欧盟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欧盟80%的工业数据从未被使用过,严重阻碍了数据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为了应对这一现状,欧盟于2022年提出《数据法》(草案)。该法案经历了一年多的立法流程,2023年11月9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该法案,欧洲议会议员和成员国达成一致的《数据法案》旨在“确保数字环境的公平性,刺激有竞争力的数据市场,为数据驱动的创新提供机会,使所有人都能更方便地获取数据4”,即通过消除数据访问障碍来激励创新。该法案目前只需理事会正式批准即可最终确定,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个月后适用,即大概从2025年年中开始适用。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法案》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第15条访问权为延申,但其立法条文的逻辑与创设的权利义务之间似乎关联性较弱,法案汇集了欧盟委员会认为需要完善数据管理规则的“拼凑”问题。因此需要明确的是,该法规的总体目标是以数据访问为核心释放欧盟数据的全部潜力,解决那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正如欧盟议会在审议过程中所说,如果非要用两个词来定义《数据法案》的意义,可以明确地说是为了促进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消除工业界对数据的依赖,并在数据经济中提高获取数据的平等性,同时明确企业(B2B)、企业与消费者(B2C)以及企业与公共部门(B2G)之间使用数据的权利。

《数据法》为共享通过使用联网产品或相关服务(如物联网、工业机械)产生的数据制定了规则,并允许用户访问其产生的数据,意味着所有生产收集用户数据的硬件产品的公司都有义务向产品用户提供这些数据。该法规涵盖范围广泛,包括物联网产品制造商和在欧盟境内销售和推销这些产品的相关服务提供商。关联服务应理解为内置或连接到物联网产品的服务,如果没有该服务,产品将无法执行其功能。此外,还包括数据持有者,即有权利、义务或能力向欧盟境内的数据接收者提供数据的公司。数据接收方、公共组织和云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内5。这将有助于新服务的开发,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领域,因为算法训练需要大量数据,它还旨在降低联网设备的售后服务和维修成本。另外新法规定,在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如洪水和野火,公共部门机构将可以访问和使用私营部门掌握的数据6。中小型企业(雇员少于50人或年营业额少于1000万欧元)一般可免除数据共享义务7


5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6a099c6-bf05-4f88-acae-4a1a854c59b0,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21日。

6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31106IPR09025/parliament-backs-plans-for-better-access-to-and-use-of-dat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20日。

7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c80a297-7252-43a1-b535-a0965cabf21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21日。


2、《数据法案》之启示

《数据法案》中详细规定了以访问权为核心的第三方共享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原则与适用,如第7条:“本条例规定数据持有者有义务应用户的要求向用户或用户选择的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数据持有者应根据GDPR第6条中提及的任何法律依据,对其处理的个人数据提供此类访问。在用户不是数据主体的情况下,本条例不会为提供个人数据访问权或将个人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创造法律依据,也不应被理解为赋予数据持有者任何新的权利来使用因使用连接产品或相关服务而生成的个人数据。”对于个人数据,该条款强化了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数据持有者必须响应用户的请求,向用户本人或用户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规定了提供个人数据的过程应遵守GDPR第6条提到的法律依据,包括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平性和透明性等原则。在用户不是数据主体的情况下,本条例并不创造新的法律依据来提供个人数据的访问权。这意味着如果数据的实际主体(即数据关联的个人)并非请求数据的用户,数据持有者不必提供数据访问,但数据主体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指定数据持有者向第三方进行数据共享。它不应被解释为赋予数据持有者使用因使用连接产品或相关服务而生成的个人数据的新权利,避免数据持有者在未经数据主体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超越GDPR规定使用个人数据。

第25条:“本条例并不妨碍各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排除或限制数据持有者使用非个人数据或某些类别的非个人数据。本条例也不妨碍各方同意直接或间接(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另一数据持有者)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数据或相关服务数据……在企业对企业关系中,本条例不妨碍用户根据任何合法合同条款向第三方或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包括同意限制或约束进一步共享此类数据,或获得相应补偿,例如放弃使用或共享此类数据的权利。虽然"数据持有者"的概念一般不包括公共部门机构,但可能包括公共企业。”对于产品数据或相关服务数据,这一条款确认了各方在确定合同条款时的自由,允许他们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或限制数据持有者使用特定非个人数据的条款。各方可以协商一致,同意直接或间接(可能通过另一数据持有者)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数据或相关服务数据。这意味着数据的提供和共享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而不受该条例的限制。在企业之间的关系中,用户可以根据任何合法的合同条款向第三方或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这可能包括限制或约束数据的进一步共享,或因放弃使用或共享数据而获得补偿。

第26条:“为促进出现流动、公平和高效的非个人数据市场,互联产品的用户应能够与他人共享数据,包括为商业目的共享数据,而只需付出最少的法律和技术努力。目前,企业往往难以证明准备非个人数据集或数据产品并通过数据中介服务(包括数据市场)将其提供给潜在交易方所需的人员或计算成本是合理的。因此,企业共享非个人数据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对数据集或数据产品的整理和提供进行投资的经济回报缺乏可预见性。为了在欧盟建立流动、公平和高效的非个人数据市场,必须明确有权在市场上提供此类数据的一方。因此,用户应有权出于商业和非商业目的与数据接收方共享非个人数据。这种数据共享可以由用户直接进行,也可以应用户要求通过数据持有者进行,或通过数据中介服务进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022/868 号条例1 所规范的数据中介服务可通过在用户、数据接收方和第三方之间建立商业关系来促进数据经济,并可支持用户行使其使用数据的权利,如确保个人数据的匿名化或对多个个人用户的数据访问进行汇总。

如果数据被排除在数据持有者向用户或第三方提供数据的义务之外,则可在用户与数据持有者之间关于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此类数据的范围,以便用户能够轻松确定哪些数据可供其与数据接收者或第三方共享。数据持有者不应向第三方提供非个人产品数据,用于履行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但不影响欧盟或国家法律对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的法律要求。在相关情况下,数据持有者应通过合同约束第三方不得进一步分享从其处获得的数据。”该条款的核心在于降低法律和技术障碍,促进互联产品用户之间以及用户与第三方之间的数据共享,无论是出于商业还是非商业目的,但数据持有者不应将非个人数据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除非有其他法律要求提供这些数据且应在合同中约定,防止第三方进一步共享从数据持有者处获得的数据。条款还提到数据中介服务的作用,这种服务可以帮助建立用户、数据接收方和第三方之间的商业关系,从而促进数据经济。

第30条:“用户应可为任何合法目的自由使用数据。这包括将用户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权利时收到的数据提供给提供售后服务的第三方,该售后服务可能与数据持有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竞争,或指示数据持有者这样做。请求应由用户或代表用户行事的授权第三方(包括数据中介服务提供商)提交。数据持有者应确保向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与数据持有者本身通过使用连接产品或相关服务能够或有权获取的数据一样准确、完整、可靠、相关和最新。在处理数据时,应尊重任何知识产权。重要的是,要保持投资于具有基于使用产品内置传感器数据的功能的产品的积极性。”该条款规定了用户有权自由使用其数据,包括将数据用于任何合法目的,这表明用户对于自己的数据拥有较高的控制权。用户可以将其数据提供给任何提供售后服务的第三方,即便这些服务可能与数据持有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竞争。用户也可以指示数据持有者向这些第三方提供数据。数据的请求可以由用户直接或代表用户行事的授权第三方提交,这里特别提到了数据中介服务提供商。数据持有者应确保向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在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相关性和时效性方面与数据持有者自己能够或有权获取的数据相同。

第33条:“获得数据的第三方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如消费者、企业、研究组织、非营利组织或以专业身份行事的实体。在向第三方提供数据时,数据持有者不应滥用其地位,在数据持有者和第三方可能直接竞争的市场中寻求竞争优势……在与用户达成协议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第三方应能将用户授予的数据访问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包括以补偿为交换条件……”该条款规定第三方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这包括消费者、企业、研究组织、非营利组织或以专业身份行事的实体。强调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数据持有者在提供数据时,不应利用其地位在潜在的直接竞争市场中寻求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与用户达成协议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前提下,第三方以某种形式的补偿作为交换条件,将获得的数据访问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尽管第三方可以转让数据访问权,但这种转让必须基于与用户的协议,并且符合《数据法案》的规定,以确保用户利益的保护。

第35条:“GDPR第20条规定的接收和移植个人数据的权利。本条例赋予用户访问任何产品数据或相关服务数据并将其提供给第三方的权利,无论其作为个人数据的性质如何,也无论数据是主动提供的还是被动观察到的,也无论处理的法律依据如何。与GDPR第20条不同的是,本条例规定并确保第三方对其范围内所有类型的数据(无论是个人数据还是非个人数据)进行访问的技术可行性,从而确保技术障碍不再阻碍或阻止对此类数据的访问。它还允许数据持有者设定合理的补偿,由第三方(而非用户)支付在提供对用户联网产品所产生数据的直接访问时产生的费用。”该条款扩展了用户访问数据的权利,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数据,而是包括了所有类型的产品数据或相关服务数据,用户有权访问和将这些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无论这些数据是如何产生的,确保第三方对所有类型的数据(无论是个人数据还是非个人数据)的访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消除了技术障碍,促进了数据的可访问性。此权利适用于所有数据,无论是用户主动提供的数据,还是通过使用产品或服务被动观察到的数据。与GDPR第20条不同,第35条不限于特定的数据处理法律依据,用户的访问权适用于所有情况。同时允许数据持有者在提供数据访问时设定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将由第三方支付,而非用户,为数据持有者提供了在投入资源提供数据访问时获得补偿的可能。

第37条:“为了防止对用户的剥削,应用户要求提供数据的第三方应仅出于与用户商定的目的处理这些数据,并在用户同意共享数据的情况下与其他第三方共享这些数据。”该条款规定第三方在获得数据后,应仅出于用户同意的目的处理这些数据。这意味着数据的使用需要限定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与用户商定的数据使用目的保持一致。任何向其他第三方共享用户数据的行为都需要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这要求第三方在与其他任何实体共享用户的数据之前,必须先获取用户的许可。条款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对用户的剥削,这不仅关乎数据的非授权使用,也关乎保护用户不受到数据滥用的风险,尤其是当这些数据处理可能对用户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

这些条款为企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尤其是在数据中介和市场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撑。用户被授权直接或通过数据持有者和数据中介服务与他人共享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强调了用户在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主动权和控制权,同时也为用户将这些权利授予给第三方打开了窗口。对于个人数据,用户对其个人数据享有强大的控制权,任何第三方在获取和处理这些数据时都必须遵循用户的意志和法律规定。用户可以直接提出数据访问请求,要求数据持有者提供其个人数据。数据中介机构可以作为用户的代理,通过信托等模式,帮助用户管理数据访问请求。而对于产品及相关服务数据,则可以通过访问权聚合的形式,第三方可以通过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来获得数据访问权,这种方式比个人数据的处理更加灵活。一揽子访问权允许用户在同意的基础上将其非个人数据聚合后的访问权授予第三方,这可能涉及多种数据和多个数据源,聚合的访问权有助于促进数据的流通,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和经济价值。所以未来实践中争议与处理的核心应当是个人数据的范畴,脱敏、去标识化、匿名化标准的认证。

访问权模式下个人数据的授权链路

访问权聚合下产品及相关服务数据的授权链路


四、访问权聚合思路下企业的合规性义务展望

展望未来,以访问权路径进行数据共享时,欧盟仍然需要在GDPR的框架下,需要注意的合规性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主体的权利保护:确保用户可以轻松行使个人数据保护权利,虽然访问权模式为数据共享打开了窗口,但同时需注意数据共享的基础,来源于用户对数据的控制权的增强,如用户的访问、携带、更正、删除、限制处理或反对处理他们的个人数据等权利。

确保明确的用户同意:获取用户的明确同意是处理这些数据的关键,用户应当被清楚地告知他们的数据如何被使用,并且同意必须是明确和知情的。这在打包访问权时尤为重要,因为用户需要理解他们授权与同意共享的数据范围、场景及用途。

数据最小化原则:只收集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数据,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信息。这是数据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在一揽子访问权的框架下,任何收集的数据都应与其预定的用途直接相关。

透明性和责任义务:数据持有者需要保证处理活动的透明性,向用户提供关于其个人数据如何被处理、存储、共享的详细信息,并对处理活动承担责任。

数据安全性义务: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不被未授权访问或滥用。这包括加密、访问控制、持续的数据安全评估等措施。

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和审计:访问权路径下实施数据共享活动,仍需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并定期进行审计,以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并及时识别和解决潜在的数据保护问题。


结语

通过深入分析新浪案中的“三重授权”原则和欧盟数据法案的核心内容,不难发现,虽然“三重授权”原则在理论上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它在实际应用中的种种限制和弊端也不容忽视。相反,欧盟数据法案的灵活性和现实性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即在确保隐私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更为合理和高效的方式促进数据的共享和流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欧盟《数据法案》中访问权的内涵大致与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及可携带权相呼应,我国存在移植、借鉴欧盟《数据法案》中数据共享思路的法律环境。因而在未来的数据安全合规思路上,从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权及可携带权出发破题数据要素价值化,解决数据孤岛问题,值得业界共同探索。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23. 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24. 据保护官(DPO)大湾区沙龙:大湾区数据跨境便利化的安全合规路径和实践案例-纪实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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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25.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26.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11. 数据隐私法和竞争法的交叉:若干新进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22. 荷兰数据保护局要求Tesla调整摄像头设置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6.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7.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7.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8.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9.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10.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11.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12.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13.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14. 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15.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1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1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1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13.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14.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15.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16.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17.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21.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22.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23. 解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1.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3.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4.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8.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9.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10.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18.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19.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20.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5.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6.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7.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8.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9.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2.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13.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14.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关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

  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3.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4.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5.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6.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7.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8.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9.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10. 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11. 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12.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13.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1.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5.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6.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7.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8.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9.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10.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11.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12.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1.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2.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3.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4.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5.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6.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7.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8.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9.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10.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1.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18.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19.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20.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21.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22.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23.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12.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13.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14.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15.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16.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17.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18.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19.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4.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围绕着出口管制,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8.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9.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10.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11.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12.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18.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19.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20.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文章包括:

  1. “零信任”的App合规技术能力(DPO社群成员观点)

  2. Android 系统“照明弹”功能的技术及法律规制(DPO社群成员观点)

  3.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4.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5.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6.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7.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8. 全局隐私控制(GPC)的若干法律和技术问题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8.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9.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

  1.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2.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14.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1.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2.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3.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4.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5.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6.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7.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8.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9.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12.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13.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14.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15.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16.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17.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18.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19.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6.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7.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8.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9.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10.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11.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12.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13.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14.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15.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16.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17.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18. 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19. 再谈美光网络安全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4.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5.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7.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8.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9.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针对已公开数据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文章

  1.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2.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3.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4.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5.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文章包括: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13.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1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15.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16.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17.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18.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19.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51.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52.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53.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54.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55.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6.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58.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59.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60.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61.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62.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63.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64.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65.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66.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67. 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68.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69. 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70. 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71. 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1.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2.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3.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4.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5.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LLMs(大型语言模型)的风险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2.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3.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4.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5.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6.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7.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如何监管GPT模型:选译
  8.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9.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10.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11.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12.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13.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14.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15.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如何监管GPT模型:立法提案的迭代
  16.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17. 欧盟议会《AI法案》立场的最后时刻修正:选译
  18.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19.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20.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21.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22.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23.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24.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25.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26.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27.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28.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29.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30.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31.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2.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33.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34.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35.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36.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37.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38.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39. 支持西班牙主席国为基础模型建立的风险管理方法的公开信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2.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4.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5.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6.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7.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8.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9.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10.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1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1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1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1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15.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16.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17.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18.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19.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20.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21.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22.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23.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24.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25.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26.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27.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28.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29.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30.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31.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32.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33.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34.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35.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36.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37.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38.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39.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40. 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41.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42. 美国数个监管机关“关于对自动化系统中的歧视和偏见进行执法行动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43. 调和美国对人工智能的路径【外专观点翻译】
  44.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45.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46.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47.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48.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49.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50.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51.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52. OECD推进人工智能的可问责原则(摘译)
  53. 推荐系统工作原理简介(学习笔记)
  54. 美召开听证会讨论《人工智能两党立法框架》:从柔性治理迈向硬监管思路日益明朗
  55.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56.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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