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编者按
关于LLMs(大型语言模型)的风险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今天,和大家分享公号君在今年4月份关于生成式AI标准化需求会议中的发言提纲。
标准研讨会发言大纲
洪延青
2023年4月7日
首先,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规制,监管采取的思路已经是比较具体化的思路。比如,推荐算法、深度合成技术,都有专门的规定。也许未来,生成式AI也可能会出专门的规定。换句话说,当具体的一个技术路线或者应用相对成熟、或者已经或可能被大规模应用,就需要专门的规则。我觉得标准思路可能得跟上。目前,我们已经有机器学习方面的标准,我也在承担自动化决策方面的安全要求的标准。那对于生成式AI,是否应该有一个专门性的标准?
第二点,目前监管方面的规则,主要是我所说的一种从外部治理的思路。什么叫做从外部治理?就是,保持整个技术研发是个黑盒的状态。从外部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比如深度合成的东西,需要有标识(例如水印);比如提出一些行为方面的禁止性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如何如何。再比如,生成结果必须人工或者技术审核,定期开展安全评估。这些要求总给人感觉很通用,不解渴。推荐算法可以这么要求、深度合成可以这么要求、将来生成式AI也可以这么要求。
也许规则只能这么规定,但咱们的标准就不该还是这种外部治理思路。而是应该深入到黑盒子的内部,抓住一些关键的环节,卡住点、卡住位。
对于生成式AI,我想提两个方面的标准化建议。
目前看来,AI训练的技术思路都是比较“中性化”的,没有带什么价值观色彩。比如大语言模型用的Transformer这个逻辑,这个逻辑打开看,主要是注意力机制、多头注意机制,这体现了模型提出者背后的一种将纷繁复杂的世界模型化的一种努力。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要允许技术创新和发展的。但是训练完之后,以及为什么现在的大语言模型让我们“惊艳”,主要是训练完之后,有一个alignment的环节(即AI的对齐问题)。
所谓的AI的对齐问题(Alignment problem),是指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目标和价值观与人类的目标和价值观一致的挑战。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强大的AI系统可能会产生不可预测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与人类的利益不一致,那么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对齐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让AI系统在没有误解或误导的情况下理解和执行人类的意图。最主要的是保证目标规范:确保AI系统的目标与人类的目标相匹配。这通常涉及到对AI系统进行明确的编程,以便它们能够根据我们的价值观和利益采取行动。
业界目前普遍认为Alignment这个环节中,OpenAI公司使用的基于人类反馈的增强学习(RLHF)是关键。这个环节,用什么样的基准来对齐训练出来的AI,至关重要,是存在价值观的。因为人参与了。
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是,能不能就对齐问题,出一个标准要求或者规范。
第二个建议就是所谓的AI发布问题。就是要面向市场了,如何发布、什么样的形式发布、覆盖用户范围是什么样的发布等。Meta 的大模型和OpenAI的ChatGPT就采取了不同的发布形式。
具体来说,AI发布问题(AI deployment problem)是指在将人工智能(AI)系统投入实际使用之前,需要解决的一系列挑战和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如何确保AI系统在现实环境中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道德和法律合规性等。以往看来,AI发布已经产生了如下问题或者事项:
性能:确保AI系统在实际应用场景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性能水平。这包括训练模型以获得更高的准确性、降低误报率以及优化系统以在实时环境中高效运行。
安全性:保护AI系统免受潜在的攻击和操纵。这包括对抗性攻击(如对抗性样本)、数据泄露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系统安全的行为。
可靠性:确保AI系统在各种条件下都能稳定运行。这包括容错、异常检测和处理,以及在不同硬件和软件环境下的兼容性。
道德和法律合规性:确保AI系统在实际应用中遵循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这涉及到数据隐私、使用限制、算法歧视和偏见等问题。
可解释性:让AI系统能够以一种容易理解的方式与人类交流,使人们能够追踪、预测和解释AI的决策过程。
社会影响:评估AI系统对社会、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潜在影响。这包括就业机会、收入不平等、技能需求等问题。
环境影响:考虑AI系统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包括能源消耗、碳排放和电子废物等问题。
现阶段,发布问题都是公司的高层的决策,并没有考虑这些方面。所以这个环节也是可以有专门的标准规范的。
以上就是我发言的内容,感谢给我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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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围绕着出口管制,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文章包括: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针对已公开数据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文章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文章包括: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欧
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