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编者按
关于LLMs(大型语言模型)的风险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WIRED网站刊登的一篇关于生成式AI的“幻觉”问题的文章。文章仅供学习研究使用。
"没有人知道在遥远的未来,人工智能究竟会是福祉还是祸害。但就目前而言,几乎所有人对于聊天机器人和代理的一种习惯感到不安和鄙视:幻觉,即大型语言模型(如ChatGPT)输出中出现的那些捏造的事实。在看似仔细构建的回答中间,LLM会悄悄插入一些看似合理但完全是虚构的内容。你的典型聊天机器人可以让声名狼藉的前国会议员乔治·桑托斯看起来像亚伯拉罕·林肯。由于聊天机器人有朝一日生成绝大多数已写的散文看起来不可避免,所有人工智能公司都在痴迷于最小化和消除幻觉,或至少说服世界这个问题已经得到控制。
显然,当幻觉接近零时,LLM的价值将达到新的水平。但在那之前,我请你为人工智能的臆造故事举杯。
幻觉让我着迷,尽管人工智能科学家对它们发生的原因有相当清楚的认识。一个名为Vectara的人工智能初创公司研究了幻觉及其普遍性,甚至编制了各种模型在被要求总结文档时的幻觉率。(OpenAI的GPT-4表现最好,仅约3%的时间产生幻觉;谷歌现已过时的Palm Chat(非其聊天机器人Bard!)有惊人的27%幻觉率,尽管公平地说,总结文档并不是Palm Chat的强项。)Vectara的首席技术官Amin Ahmad表示,LLM创建了通过其人工神经元输入的所有训练数据的压缩表示。“压缩的本质是细节可能会丢失,”他说。模型最终被设置为针对用户查询提供最可能的答案,但很多时候模型没有准确的事实可供参考。因此,“当它涉及细节时,就开始编造事实,”他说。
乔治亚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科学教授桑托什·维姆帕拉也研究了幻觉。“语言模型只是世界的概率模型,”他说,而不是现实的真实反映。维姆帕拉解释说,LLM的答案力求与其训练数据中所代表的现实世界进行大致校准,这是“准确性的弱版本”。他与OpenAI的Adam Kalai共同发表的研究发现,对于无法使用模型训练数据中的信息来验证事实时,幻觉是不可避免的。
"除了提供关于合理替代现实的启发性视角外,将人工智能输出从事实领域中解放出来也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大型语言模型(LLM)不一定像人类一样思考,它们的统计幻想飞扬可以成为激发创造力的宝贵工具。“这就是为什么艺术家们越来越多地探索生成系统,以获得他们不一定会想到的想法,”Vectara的Ahmad说。构建人工智能的最重要使命之一是帮助解决人类难以解决的问题,显然是通过提出超越人类想象界限的想法。我采访过的几位人士中,Ahmad是相信即使我们找到了大体上消除这些算法谎言的方法,我们仍应该保留它们的人之一。“LLM应该能够在不产生幻觉的情况下产生东西,但然后我们可以将它们切换到一种模式,在那里它们可以产生幻觉并帮助我们头脑风暴,”他说。佐治亚理工学院的Vempala同意:“应该有一个旋钮可以调节,”他说。“当你想开车时,你不希望人工智能在路上产生幻觉,但当你试图为朋友写一首诗时却需要。”
还有另一个我重视幻觉的重要原因。目前,它们的不准确性为人类过渡到与超智能人工智能实体共存提供了一些喘息空间。因为我们不能相信LLM是正确的,我们仍然必须对它们进行事实核查。至少在我们将整个事情交给GPT之前,这让我们与现实保持联系。
以法律行业为例。尽管LLM可以产生看似可信的法律摘要,但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虚构。我们在那个著名案例中看到了这一点,其中两名律师提交了一份引用六个司法意见的摘要,这些意见被ChatGPT完全想象出来,他们要求撰写该文件。法官对律师进行了制裁,他们成了笑柄。在那之后,只有一个完全愚蠢的律师会使用聊天机器人来挖掘支持论点的案例法而不进行双重核查。事实证明,这样的人确实存在。迈克尔·科恩目前因为担任唐纳德·特朗普的“解决者”而服刑,并正在上诉。他向他的律师提供了由谷歌的LLM驱动的聊天机器人Bard编造的虚假法院决定,并被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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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文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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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数据和域外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关系: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针对已公开数据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文章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文章包括: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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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